永清环保: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跟踪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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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南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跟踪报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作为湖南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环保”、“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对永清环保 2011 年度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跟踪,有关情况如下:一、永清环保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的情况(一)永清环保的主要关联方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东名称刘正军永清集团欧阳玉元,持股方式间接持股直接持股
2、直接持股,持股比例(发行前)77.77%79.50%5.99%,与本公司关系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股东,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企业名称潮立地产永清水务宁乡污水湘潭永清永清制造,注册地浏阳工业园长沙高新开发区长沙市宁乡县湘潭市建设中路浏阳生物医药园,与本公司关系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受同一公司最终控制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3、公司的其他主要关联方自然人股东欧阳玉元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二)永清环保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的情况永清环保
3、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与相关规定以及湖南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建立了规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永清环保资源。保荐人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文件、抽查公司资金往来记录,抽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现金报销单等材料,并通过同永清环保管理层、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沟通交流的方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4、永清环保资源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永清环保较好地执行并完善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其资源的制度,2011 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没有违规占用永清环保资源。二、永清环保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的情况永清环保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的利益。1、公司章程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安排,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5、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通过。,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6、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发现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有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应启动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侵占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凡侵占资产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纵容、帮助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予以罢免。,第一百四十二
7、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第九条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上述由董事长有权审批的关联交易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但董事长本人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交易对方的除外。上述董事会有权批准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审议;由董事会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决议批准。除上述(1)、(2)、(3)项规定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证券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依据该等特别规定执行。,第二十
8、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五条,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程序为: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公司监管部门或公司律师提出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决定其是否回避;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并向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说明解释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董事会对有关关联
9、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对该事项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做出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交易对方;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遵循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第二十九条,公司
10、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章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3、独立董事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并具有以下特别职权: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金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第十五条,独立董事负有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的责任: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
11、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文件、抽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报销单及工资支付记录等材料,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访谈。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永清环保较好的执行并完善了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2011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三、永清环保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的情况(一)关联交易相关制度1、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永清环保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
12、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规章制度,保障了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九条规定: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1)董事长有权批准的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含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低于 1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100 万元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较大值为限)的关联交易。上述由董事长有权审批的关联交易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但董事长本人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交易对方的除外。(2)董事会有权批准的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高于 30 万元,但在 300
13、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低于 1,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1,000 万元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两个数据的较大值为限)的关联交易。,上述董事会有权批准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审议;由董事会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决议批准。,(3)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高于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14、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该交易除应当按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但本制度第十九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虽属董事长、董事会有权批准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核的;对公司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除上述(1)、(2)、(3)项规定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证券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依据该等特别规定执行。,2、关
15、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就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16、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十条规定:“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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