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律基础知识及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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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银行法律基础知识及案例分析,2,目录,第一章 民事基本法律原理与制度第二章 票据法律基本制度第三章 银行业务法律规则与制度第四章 反洗钱与假币收缴之制度第五章 金融犯罪基本原理与制度,目录,3,第1章 民事基本法律原理与制度,1.1节 民事法律基本原理1.1.1 民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案例 1,4,1.1.2 民事法律主体a)自然人自然人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
2、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年满十八周岁且精神健康的自然人;(2)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5,案例 2,梁先生发现13岁的小女儿从家中偷出3张存单,偷拿了父亲及其姐姐的身份证,分3次从银行取走了1.3万元现金。讨论:银行办理业务是否有不当之处?,提示:到银行取款首先要有存款人的身份证,如果他人代取的话,还应有代取人的身份证,而在该事件中,取款人并没有身份证,银行竟将款项放出
3、,银行做法明显违法。另外,代取人是未成年人,作为银行更不应该将款多次放给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7,b)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提问:某农商行的储蓄网点,具有法人资格吗?,提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直接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所有储蓄网点,是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邮政企业具体办理储蓄业务的基层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9,c)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体组织。一些民事法律认可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例一,合
4、同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例二,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10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10,1.1.3 代理a)代理的概念与分类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和 指定代理。问题:什么是法定代理?,11,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
5、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代理人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问题:哪些人能充任监护人?,12,提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
6、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13,两个概念:a)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而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代理。b)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本人)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问题:下面的案例3,属于表见代理吗?,14,案例 3,某信用社自1987年就授权各信贷员在自家进行吸收存款,并办理手续,1999年10月,该社会计口头通知信贷员,不让在家办理手续,信用社未在所辖区域内公告,也未通知让信贷员公告,储户仍一如既往地在信贷员处存款。信贷员王某私刻、
7、私印了公章和存单,在家吸收存款。直到案发,王某吸收存款共100多万元,该款未交到信用社。请问:1、储户的款应由谁兑付?2、这是表见代理吗?,分析:表见代理应满足以下构成要件:须行为人无代理权。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须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该储蓄方式(工作方法)是二十多年延续下来的,已被公众所认可,储户把钱送给信贷员手中,就是存到了信用社,而信用社不让在家办理存款后,未尽到告知义务,储户并无过错,储户完全有足够理由认为钱存在了信用社。应按表见代理对待,由信用社来兑付,,16,1.1.4 诉讼时效a)概述诉讼时效,
8、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b)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一般而言,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17,c)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d)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18,1.2节 合同法律基本制度1.21 合同的订立a)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
9、思表示。b)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9,c)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0,d)缔约过失责任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的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案例4-1,21,案
10、例 4-2,某日,陈某某携带80万元到农行办理汇款业务。放在银行的营业柜台窗口外,营业员以此笔业务数额太大,需找同事帮助一起办理为由让其等待。在等待期间,陈某某遭到抢夺,共抢走现金20万元。后虽经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0.34万元,但仍有9.66万元无法追回。陈某某以被告农行某县支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9.6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问题:银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分析:客户携带现金至农行办理汇款业务,说明其对银行是信任的。但是当客户要求将现金先放入柜台内时,柜员没有马上采取措施,而是称要向领导汇报,紧接着抢夺案发生了。说明该行的工作人员无职业敏感度和责任心,该
11、行没有配备专职保安人员,亦无其他应急措施。放现金的窗口的摄像头也早已损坏。虽然该行还尚未接纳陈某某的钱款,但是农行此时已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对客户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3,1.22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12、该条款无效。,24,1.23 合同效力1.效力未定合同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的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25,2.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是指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想的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合
13、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26,3.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又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缺陷,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可行使撤销权对已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
14、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案例 5-1,27,案例 5-2,2011年年5月初,济南市民小肖,购买一套二手房。申请贷款环节,银行不受理。北京银行受理了他的申请,但是又提出额外要求,必须购买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否则不予放贷。再三权衡之后,小肖接受了这个条件。银行房贷捆绑搭售的做法,并不直接触犯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法在金融保险行业适用。合同法对“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合同,规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但是,银行捆绑销售的结果,不是产生一个合同,而是产生两个合同(房贷合同、理财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情形。,28,1.24 合同的解除1.协议解除2.法定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4条
15、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9,3.诉讼解除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解除。,3
16、0,1.25 违约责任1.责任形式主要有强制履行(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2.免责事由a)约定免责。b)法定免责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3.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31,案例 6,建行于2003年10月22日向被告徐发放一张准贷记卡,信用额度1万元。徐为持卡人,周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被告徐2004年6月30日发生透支,至2006年5月29日,共欠本金人民币35875.80元,透支利息14660.46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诉到法院。问题:能否要求周承担全部偿
17、还责任?,分析银行在发现持卡人徐某某违反规定透支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止付措施,以阻止持卡人继续使用准贷记卡,银行存在自身过失。故持卡人超过限额透支的部分,不应认定为保证人约定的保证范围。,33,1.3节 物权法律基本制度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34,1.31 物权的变动规则1.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其他变动方
18、式,35,1.32 物权的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标的物。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36,1.4 节 担保法律基本制度1.41 抵押制度1.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37,2.抵押财产根据物权法第18
19、4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8,3.抵押的设立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39,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生产
20、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40,4.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41,案例 7,2009年3月6日陈某向信用社借款20万元,借期6个月,王某将自
21、己的房子抵押给信用社为陈某做担保。9月借款期限届满,陈某无力还款,信用社也未及时主张债权。一直到2012年的4月份,信用社才向陈某(借款人)主张债权,陈某拒绝还款。信用社又主张对王某房屋的抵押权(抵押人),又遭王某的拒绝。此时,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实现房屋的抵押权。问题:信用社能否实现房屋的抵押权?,分析根据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支持。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的权利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完全一致。信用社作为抵押权人应在2011年9月之前,也就是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对王某的抵押权。但信用社一直到2012年4月才主张抵押权。此时
22、债权人的主债权和抵押权均实现不了。,43,1.42 质押制度1.动产质权a)动产质押的概念动产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44,b)动产质权的取得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c)动产质权人的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d)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
23、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45,2.权利质权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46,1.43 保证制度1.保证和保证人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47,下列主体或者机构不得作保证人: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
24、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48,2.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即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49,3.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除
25、斥期间。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有明确约定的,为约定的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50,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51,案例 8,2003年12月6日,工商银行与建材公司、电力公司签订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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