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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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公司住所;(五)调整业务范围;(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八)分立或者合并;(九)修改章程;(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审批相对于一般公司是比较严格的。,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四,第二章第十二条变更审批“(六)变更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报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这两款对于一般公司而言是不需要审批的。从目前来看担保公司高管人员变更是比较频繁的,并且按照银监会正在制定的“董事、监事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高管不仅包括副总、总监等,还包括主要部门的负责人,所以报批的事项会比较频繁,并且有任职资格的要求。,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四,再就是5%以上的股权发生变动,就需要报批。这一方面股权变动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另一方面,原来有些想买壳的受到了更大限制,这是因为:监管部门想控制机构总量,新设立审批将很严格,同时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已有的担保机构需要慢慢过渡,会
3、宽松一些,因此就像现在典当业一样,出现反复转手,而这一条规定使转手买壳变得十分困难,因只要有5%的股权变更就要报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本章共4条允许经营、可以兼营、特殊经营、禁止事项允许经营的范围。默许经营 委托贷款 贸易、项目融资担保主体仍是贷款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
4、)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可以兼营非融资担保业务中介服务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特殊担保业务再担保和发债
5、担保应具备的条件。,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禁止从事的活动。未禁止委托贷款。没有查处责任。,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三,这一章共四条,第十八条是可以经营的范围,融资担保业务;第十九条是可以兼营的范围,非融资担保业务、中介服务、投资;第十九条是有条件的经营范围,再担保与发债担保;第二十条是不得从事的活动。这一章的关键是文字外的意思表示。担保机构目前从事的一项业务是“委托
6、贷款”。委托贷款即没有列入“可以经营的范围”,“可以兼营的范围”,“有条件经营的范围”,也没有列入“不得从事的活动”。可以做委托贷款吗?回答是:可以。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直接放贷,担保公司对企业、对客户十分了解,这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一条快捷的渠道。最后开了一个口子,没说不允许,就是允许。用银监会融资担保部文主任的话说:“目前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本文也没有禁止”。这个答复已经很明确了。,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三,应该强调:开了口子和允许还是有区别的,因此担保机构应该注意。一是量,二是单笔数额,三是期限。出台监管办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科智等一些担保公司出了问题,不出问题可能办法暂时还不会出台。现在没有禁
7、止,我们要注意适度,不要等出了问题,给予严格限制。因此,一是量不要太多,要适度;二是单笔数额不要太大,要量力;三是期限不要太长,一般应在半年以内,并能有效掌控。再加上一条不要太黑,防止出现不良反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是有争议的焦点之一,开始为8
8、倍,后定为10倍,又改为担保责任余额。投资限制是有争议的焦点之一,先是全部存入,后是限于债券,又改为共20,现为债券外20。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一,根据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只能从事“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2009年北京市正常开展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各类投资(不含债券类投资)113.95亿元,占注册资本253.05亿元的45.03%,这与管理暂行办法中20%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据我们对全国各地担保机构了解,实际投资比例多数都在50%左右,部分民营担保机构投资比例稍高一些,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1.多数民营担保机构受到银行的限制,平均放大倍数只有2-3倍,有些只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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