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伟)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纠纷及司法鉴定法律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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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纠纷及司法鉴定法律实务,王先伟律师,2014年11月 广州,演讲人简介,个人简介:王先伟律师主修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5年及法学专业3年。在工程造价审核、工程施工及房地产开发行业从事技术工作16年(其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7年、建筑施工4年、房地产开发5年)。是1998年全国首届注册造价工程师、2001年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2004年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江苏省招投标评标专家、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建设部项目经理、全国(上海)律协建筑(房地产)委员会委员。联络方式:TEL 13817639985 QQ 1079715017。,目 录,新版清单规范的
2、法律应用与签证、索赔实务,专业-值得您信赖,1、新版清单规范解读及造价纠纷案例分析。2、招投标与工程造价管理。3、工程签证、索赔法律实务与总分包之间的签证、索赔管理典型案例分析。4、清单模式下合同价款管理与工程款纠纷诉讼法律实务。,目 录,工程价款构成与计价程序简介,根据建设部44号文的规定,以后建筑安装工程的工程造价的构成将由以前的定额价构成模式变更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构成模式,由以前的直接费、间接费、规费、利润、税金的构成变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工程其他费以及规费和税金模式。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doc,13版清单规范的新特点,新 变 化,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九
3、个专业,新增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专业划分更加精细原六个专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细化调整:将建筑与装饰专业合并;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可执行性更加强化与2013施工合同相一致;明确了52条专业术语定义;明确了发承包双方应当承担的风险;对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责任划分更加明确规定了计价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3.4.1-3.4.5);工程量偏差9.6.2,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新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7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证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
4、准是推荐性标准。第14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42条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1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上位法,中华人民
5、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某种程度上,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强制性条文,就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因此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强制性条文的招标文件的相应规定无效。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并明确规定了相关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同样,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亦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及合同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不符的规定应无效。,
6、工程量清单规范的法律地位,13版清单规范的新变化,一、新清单规范强制条款范围扩大。08版清单与13版清单强制条款的数量均为15条。但13版清单增加了对风险分担、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投标报价、工程计量五个内容的强制性条文,加大了强制条款的作用范围,基本上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包括9本计量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
7、范GB50859-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二、新清单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部分强制性条款由08版清单规范的“应”变为2013版清单规范的“必须”,这些改变增强了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具体内容对比如下表所示,新旧规范相关强制性条款对比,13版清单规范的新变化,三、发承包双方风险分担范围更加明确: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第3.4.2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通常指规费和税金;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
8、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对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调整不应由承包人承担;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例如水、电、燃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合同法6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采用不利于发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采用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合同约定承发包共担的风险合同约定其它风险。工程量偏差风险。13版
9、清单第9.6.2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物价变化风险。13版清单第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发生争议时,按第9.9.19.9.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不可抗力风险。13版清单第9.11.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规定
10、的不可抗力风险分担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13版清单规范的新变化,四、严格约束发包人要求投标人承担清单不准确的后果 发包人往往会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信息进行核实,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负责,工程量的误差视为投标人已经包含在其他部分的报价内或视为对招标人的减让(承包人应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而13版清单第4.1.2款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这是强制条款,因此就形成了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的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冲突的情形。五、严格约束发包人要求招标文件效力高于
11、投标文件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7.1.1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有时候,发包人为规避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变更招标文件的某些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准之类的字样。13版清单规范对此做出了明确的禁止规定。招标人完全可以将其认为重要的不得变更的条件设置为不得偏离的项目,由投标人做出承诺,避免出现投标文件恶意变更招标要求的情况。,13版清单规范
12、的新变化,六、严格约束发包人要求固定价格合同不许调价的规定 为规避风险,发包人往往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固定价格合同不许调价”或者“物价波动一律不调整”等之类的表述和要求,并将其作为不允许偏离的项目加以规定。对此,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9.1款-9.9.3款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9.9.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9.9.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
13、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附录A)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9.9.3 执行本规范第9.9.1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13版清单规范的新变化,七、严格约束发包人要求措施费不予调整的规定:发包人为规避风险,往往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措施费包干使用或不予调整之类的表述。对此,13版清单做出了相反的规定,摘录如下表所示:,低于成本价的认定
14、,一、清单规范关于低于成本价的强制性规定 2013版清单规范6.1.3条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解析: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的依据就是招标投标法第33条的规定,这是法律依据。但法律并未明确成本是个别成本还是一般成本,成本如何确定,构成如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将是否低于成本的权力赋予评标委员会,但依然未能明确相关标准。这是清单规范和计价文件需要解决的问题。二、低于成本价
15、的认定依据问题 工程成本应为个别成本,而非一般成本;工程成本应为可变成本的概念,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中的机械租赁费,不包括自有施工机械的台班费。不包括利润、管理费,但应包括规费和税金。解析:根据清单规范6.2.1的规定,投标报价编制依据包括企业定额,足以证明工程成本为个别成本。而根据经济学的定义,当收入低于可变成本时企业将停产。在建筑工程领域,可变成本包括的是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租赁费以及相关的规费、税金等。因为这些费用组成是决定建筑企业是否有意愿承接施工任务的拐点。,与其他计价文件的相互衔接问题,一、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衔接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
16、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活动。第六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七条规定: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解析:上述办法经过2013年修订已于2014年2月1日正式实施,新办法与13版清单规范全面衔接,在部门规章层面强化清单规范的法律效力,为13版清单规范的宣贯普及和推广实施奠定了基础。二、与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衔接 关于合同价格的构成,2013示范文本与清
17、单规范均基于44号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将合同价格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工程费(暂估价、暂列金额、计日工、总包管理费)和税金四部分。关于价格调整,2013示范文本与清单规范均规定了市场调价因素和政策调价因素,并采用了相同的市场调价公式(例:2013清单规范9.1.1条)。,施工合同的计价风险分担,一、单价合同 示范文本的提法为“单价合同”,实为固定单价合同,与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一致。单价合同的实质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
18、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应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解析:参照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将风险分为市场风险和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风险,前者主要影响主材和机械使用费价格的变化,后者则主要对人工、规费和税金产生重要影响。市场风险可约定风险范围,而法律法规引起的风险则一般不能规定由承包人承担。风险以基准日期为界,如约定承包人承担的风险为涨跌幅5%,则在计算承包人报价相对发包人招标控制价基础上的下浮率后,超出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不超过5%的部分则由承包人承担。当然,也可任意约定风险的承担比例。,施工合同的计价风险
19、分担,二、总价合同 示范文本的提法为“总价合同”,实为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解析: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有限,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约定后,大量变更、各种违约以及工期严重逾期无法分清责任的情形均有可能导致最终固定总合同不被法院认定,最终改判为可调价合同。如本人代理的上海市松江某工程,实际施工人俞某诉总包和建设单位一案,签订的均是固定总价合同,但因实际施工中存在大量与合同所约
20、定的固定总价矛盾之处,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合同实质不构成固定总价,而应该是可调价,允许启动司法鉴定。但遗憾的是二审当事人另委托他人代理,导致被发回重审,现当事人拟再次委托本律师代理重审。三、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施工合同的风险,第一,认真选择合同价格形式。取决于项目的特点和相关规定。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7.1.3项的规定(非强
21、制性条文):(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2)技术简单、规模偏小、工期较短的项目,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可采用总价合同;(3)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第二,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相应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的风险范围。第三,避免价格形式约定不明或相互矛盾。第四、不可抗力的风险分担:2013示范文本和清单规范采用了相同的分担原则。2013清单规范9.10.1条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
22、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措施项目费计算规定,一、措施费的定义: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二、措施费的项目及分类 13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结合各
23、地方的费用定额来看,措施费一般分为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措施费项目和按费率计价的措施费项目,前者如模板费、脚手架费、降排水费等;后者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赶工费、超高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等。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措施费一般为开口,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而根据费率计价的措施费项目则应依据费用定额限定,不允许随意增减。,措施项目费计算规定,三、有关措施费的典型案例:(例:安徽高院某案)本律师代理的连云港某食品公司与江苏宜兴某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就建设工程价款发生争议,并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中,关于措施费的
24、计取中,明显偏袒原告施工单位,对所有能取费的按费率计取的措施项目按费用定额的上限取费,我方对此提出严重质疑。鉴定机构在回复意见中提出如下意见:(1)江苏09费用定额规定措施费项目为开口,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增加,合同约定的开办费应予计取;(2)夜间施工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为常规费用,应予计取;(3)冬雨季施工费因本工程为跨年度工程,应予计取。我方针对鉴定单位的意见,提出如下反驳意见:(1)开办费并非措施费,而是对部分措施费以开办费的形式先行支付,单独计取开办费属于重复取费。(2)夜间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三项措施费是09费用定额规定的按照费率计取的内容,取费
25、的费率分别为0-0.1%、0-0.05%、0.05%-0.2%;鉴定人在回复意见中明确表示夜间施工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或多或少都会发生,亦即鉴定人并不确定是否发生或者多大程度上发生,同时表示本工程为跨年度工程,存在冬雨季施工的情况。鉴定人的表述非常清楚,其未经调查、没有合理评估的情况下,全部采用最高的费率套取相关计价,属于明显的偏袒!,计量计价可操作性与结算纠纷处理,一、工程计价的一般规定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你。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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