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辉车模:公司章程(10月) .ppt
《星辉车模:公司章程(10月) .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星辉车模:公司章程(10月) .ppt(4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广东星辉车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一二年十月,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六章,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九章,第一节,目 录,总则.3经营宗旨和范围.4股份.4股份发行.4股份增减和回购.5股份转让.6股东和股东大会.7股东.7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0股东大会的召集.12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股东大会的召开.15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8董 事 会.21董事.21董事会.24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9监事会.31监事.31监事会.32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
2、配和审计.33财务会计制度.33内部审计.35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5通知和公告.35通知.35,1,第二节,第一节,第二节,公告.36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6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6解散和清算.37,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修改章程.39附则.402,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章,总则,为维护广东星辉车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3、由广东星辉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于 2008 年 6 月 6 日在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40583000002652。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20 万股,于 2010 年 1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广东星辉车模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XINGHUI AUTO MODEL CO.,LTD。公司住所:汕头市澄海区星辉工业园(上华镇夏岛路北侧),邮政编码:515800。,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注册
4、资本为人民币 15,840 万元。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3,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责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5、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经营宗旨: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服务满意为理念、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实现企业稳步、持续发展。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繁荣社会经济。,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销售:汽车模型、塑料制品、五金制品、,汽车配件、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玩具、自行车、儿童自行车、滑板车;销售:塑胶原料、五金交电、服装、鞋帽、箱包、文具、日用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三章第一节,股份股份发行
6、,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金额 1 元。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公司的发起人名称或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4,(一)陈雁升认购 20,592,000.00 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 52%,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8 年 5 月 29 日;(二)陈冬琼认
7、购 12,173,040.00 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 30.74%,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8 年 5 月 29 日;(三)陈潮钿认购 3,168,000.00 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 8%,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8 年 5 月 29 日;(四)陈墩明认购 1,584,000.00 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 4%,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8 年 5 月 29 日;(五)杨仕宇认购 1,584,000.00 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 4%,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8 年 5 月 29 日;(六)陈哲认购 498,960.00 股,占公司发起
8、人股的 1.26%,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8 年 5 月 29 日。,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5,840 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9、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5,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10、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11、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12、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13、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7,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
14、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
15、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16、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8,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
17、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18、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19、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一旦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对该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该股东应尽快采取现金清偿的方式偿还,如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应通过变现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以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请罢免该董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
21、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10,(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
22、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也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23、(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11,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明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
24、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5、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12,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星辉车模:公司章程10月 车模 公司章程 10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3434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