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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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讲 座省劳动保障厅政策法规处 王兆伟电子邮件:联系电话:053186013790,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简要情况(一)简要工作过程1、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赴一些地方进行了广泛调研,并通过互联网征求意见;2、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原劳动保障部在调研基础上,起草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多次送中央有关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3、5月9日至5月20日,法制办通过新华社发通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4、根据社会各界对草案的意见,法制办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对草案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后,形成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
2、案);5、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9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第一章 总则,(二)需要把握的几个关系1、正确处理法与条例的关系,条例应当符合法的本意;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据此,条例不能与法律抵触。2、正确处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关系。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应有的合法权益。3、全面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面准确理解:条例是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两者是统一体(如:条例中关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还必须执
3、行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经济补偿等规定),二、推动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主体1、各级人民政府:保证劳动合同法的全面、正确实施,是新时期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3、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三、扩大了用人单位范围条例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主体是:企业、个体经济
4、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组织的最基本特征: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1、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类型为: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是法人,属于企业,应当适用本法;合伙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招用劳动者,根据条例规定,应当按照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定义务。,2、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事务所规定,类型有: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国家投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企业事务所:按照合伙形式对该所债务依法承担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对该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投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该所全部资产
5、对其债务承担责任。,3、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关于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用工主体资格的规定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1、注意: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是指作为独立的用工主体。注意:除国家禁止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设立分支机构无法律依据外,其
6、他用人单位均可设立。,2、实践意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赋予其用工主体资格,这类机构具有一定资产和经营能力,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这类分支机构相当于用人单位内部一个部门,对外只能以用人单位名义开展活动,且没有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一般不允许其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注意:即使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也不具备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公司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
7、,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不成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团承担。因此,分支机构无力承担由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责任时,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二、关于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1、本条的正确适用(1)时间要求: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2)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8、,劳动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向其支付劳动报酬,2、注意问题:(1)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法律未明确规定,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用人单位应注意收集证据,一旦发生争议,提供劳动者拒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明。(2)在此期间,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如何处理?,二、关于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条例第6条)1、用人单位的原因(1)首先注意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可以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2
9、倍工资(3)在支付2倍工资后,仍须补订书面劳动合同,2、劳动者原因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单位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拒绝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2)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3)经济补偿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47条规定予以支付。,3、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时间(1)起算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2)截止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形式主要表现为:单位主动补订;劳动监察责令补订;劳动仲裁裁决补订等),三、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条例第7条)(1)首先注意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10、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每月支付2倍工资(3)支付2倍工资起算日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日为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前一日(4)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6)单位不这么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举报,可以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四、关于职工名册(条例第8条)(1)劳动合同法第7条要求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2)职工名册应当包括的内容: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及劳动合同期限;(3)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要求,自200
11、7年起,所有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到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4)备案内容:招用职工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劳动合同起止时间等,五、关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的理解(条例第9条)(1)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2)连续工作满10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3)连续工作满10年的时间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六、关于工作年限的理解(条例第10条)(1)劳动者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2)非因劳动者原因到新用人单位工作;(3)劳动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4)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5)原用人单位支付经济
12、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七、关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的理解问题(条例第11条)(1)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劳动合同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协商确定。1)单位提供给劳动者整体劳动条件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一致;2)单位应该保证给予劳动者公平订立劳动合同机会和公平公正劳动条件,包括薪酬同工同酬;3)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3)协商不一致,按照劳动合同
13、法第18条执行1)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2)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3)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4)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注意:1、劳动者不能借单位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机会,借机在工资等方面提出明显不公平合理过高要求。但是,随着经济和企业发展,提出适当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可能是合理的;2、用人单位不能故意降低工资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但是,如果企业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等,为了避免裁员,而与劳动者协商适当降低工
14、资等,可能是合理的;3、劳动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协商确定。,八、关于公益性岗位的有关规定(条例第12条)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公益性岗位;2、劳动合同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规定3、除此以外,其余规定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执行。,九、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规定(条例第13条)1、劳动法19条第一款(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第六项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2、劳动合同法19条第一款(必备条款)第九项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
15、的其他事项;3、根据立法法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以新法为准;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执行;5、除此以外,单位与劳动者不能约定其余终止情形。,十、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与注册地不一致时劳动者适用劳动标准问题1、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2、有关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有关规定执行;3、用人单位注册地标准个高于履行地的,且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十一、关于试用期工资问题(条例第15条)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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