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课程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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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V 南德意志集团,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课程,课程4,主要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简介,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49年11月,劳动部,54年,国家计委劳动局,70年6月,国家劳动总局,75年9月,劳动人事部,82年5月,劳动部,90年,98年6月,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1年,职业安全卫生机构历史沿革,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监管机构现状,第四十二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劳
2、动保护四个方 面的任务具体的说就是:减少、消灭工伤事故;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搞好劳逸结合;搞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
3、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中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规定:,1981年3月 原国家劳动总局组织起草劳动保护法草案1987年5月 报国务院审查1994年 原劳动部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1996年4月 国务院法制局与原劳动部将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条例三法合一为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1999年12月 国家经贸委组织起草职业安全法(草案)报国务院审查2000年底 国务院又改为安全生产法2001年初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安全生产法200
4、1年11月21日 第48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4日-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一审2002年4月24日-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二审2002年6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三审 118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同日以江泽民主席70号令公布。,安全生产法立法历程,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5、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权)。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保险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知情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建议权)。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批评、检举、控告权);有权拒绝违章
6、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拒绝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紧急避险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对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赔偿权、工伤
7、保险权)。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工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接受培训的义务)。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义务)。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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