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65 迪马股份公司章程(修订)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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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简称:迪马股份,股票代码:600565,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二一二年八月1,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股份发行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股东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的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董事董事会董事会秘书,第六章第七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监事监事会监事会决议,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制度内部审计会计
2、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与公告,第一节第二节,通知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第二节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附则,2,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章,总,则,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0 年 7 月 31 日渝府2000149 号文批准,由重庆中奇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重庆
3、中奇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于 2000 年 8 月 18 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渝直 5000001805143。公司于 2002 年 6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02 年 7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Chongqing DIMA Industry Co.,Ltd,第五条,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 8 号,邮政编码:4001336,第六条,公司注册资
4、本为人民币 72,000 万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应就修改本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3,第九条,第十条,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5、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书。,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经营,按照国际惯例和现代化企业的管理方式运作,通过企业的高度专业、规范和高效的营运管理以及不断进取和创新的市场运作,使企业获得稳步而快速、健康的发展,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为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按资质证书核定期限经营);制造、销售运钞车、特
6、种车及零部件(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车型组织生产、销售),上述汽车售后服务;销售汽车(不含九座及以下乘用车);经营本企业自产的机电产品出口业务(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除外)、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业务(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除外);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硬件及网络设施的技术开发及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及相关信息服务(除国家有专项管理规定的项目外)。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并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第三章4,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公司的
7、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票,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公司成立时发起人股东为重庆东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江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凌羿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和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为 2000 年 8 月 7 日。,元。,第二十条
8、,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72,000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5,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
9、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10、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1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6,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12、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诉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
13、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7,(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五)依照法律、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
14、得到本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2)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3)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六)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15、,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16、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
17、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一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
18、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及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和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和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予以罢免。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9,1、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
19、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分决定等。2、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
20、冻结等相关事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4、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
21、四十三条,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加强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与投资者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一)公司要积极主动地披露信息,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保障所有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二)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公司要以积极的态度接待投资者来访,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公司要在公司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咨询讨论专栏,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公司设立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三)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
22、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如网址发生变动,公司要及时公告10,变更后的网址。公司还要对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别,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四)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四)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23、方案、决算方案;(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本章程;(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八)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
24、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1,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
25、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交通便利之住所所在城市,具,体会议地点在会议通知中写明。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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