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ppt课件第3编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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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 债权总论,民 法 学,第十四章 债的概述 第十五章 债的履行 第十六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十七章 债的移转和债的终止,第十四章 债的概述,民 法 学,物权法,债权法,债权,所有权,财产归属,财产流转,民 法 学,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二、债的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2.债的主体双方是特定的 3.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4.债是按照法律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5.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民 法 学,第二节 债的法律关
2、系的构成要素,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直接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买卖关系中,出卖人一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金的义务。从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移转上说,买受人是债权人,出卖人为债务人;而从价款支付上说,出卖人为债权人,买受人为债务人。,民 法 学,二、债的内容(一)债权 1.债权为请求权 2.债权为相对权 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平等性 5.债权的期限性 6.债权无排他性(二)债务 1.债务具有特定性 2.债务具有积极性,民 法 学,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是特定的
3、行为,即给付。(一)给付的构成条件(1)合法。给付必须具有合法目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2)确定。给付必须在法律上、事实上能够实现。不能确立的给付或不能实现的给付,该债的关系无效。,民 法 学,(二)给付的方式(1)交付财物。(2)支付金钱。如支付价款、支付劳务费等。(3)移转权利。(4)提供劳务。(5)提交工作成果。(6)不作为。,民 法 学,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法律行为,其它法律事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缔约过失,其它原因,民 法 学,第四节 债 的 分 类,债的分类,意定之债法定之债,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按份
4、之债连带之债,简单之债选择之债,特定之债种类之债,财务之债劳务之债,主债从债,民 法 学,1特定物之债。(1)特定物的认定标准:客观特定物(物的物理特性决定)、主观特定物(没有可识别的特定标志,但依当事人的意志而特定化)(2)法律意义:1 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即已确定,具有不可替代性(即使是主观的特定物);2 特定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灵活,通常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2种类物之债(1)种类物:以某些共同特征为纽带而加以识别的一类物。1 具有替代性,替代性的大小不一。对物理属性有所差异的物,只要当事人忽略其差异,亦可视为种类物;2 数量的重要性:数量的确定或可确定。即使是品质相同的一些物,如果不以数量确定
5、范围,而以全体作为标的,则为特定物(例如此袋米)。3 种类物特定化后即成为特定物。,民 法 学,1财务之债 该类型之债的特殊性源于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的属性。特殊效力:1在金钱之上,很难成立物上请求权,金钱的交付通常立刻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除继受取得的原因外,因混合而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2仅可能发生给付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问题;3其它类型的债均有可能转化为货币之债(损害赔偿)2劳务之债 以债务人提供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债 法律意义:*1第三人清偿的限制;*2强制执行的不能。,民 法 学,A给付 债权人 或 债务人 B给付 特定化(选择权的行使或给付不能等)简单之债选择之债的发生原因1 依法律行为而
6、发生意定2 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如合同法第111条规定的出卖物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的权利修理、更换、减少价款等。,民 法 学,1、按份之债 债务人乙 甲乙债权人 各n 无效果上的关联 债务人丙 甲丙2、连带之债 债务人乙债权人甲100 连带关系(一条绳上的蚂蚱)份额的内部性 债务人丙(求偿权),民 法 学,第十五章 债 的 履 行,民 法 学,第一节 债的履行概述一、债的履行的概念债的履行,是指债的主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二、债的履行主体(一)履行人(清偿人)(二)受领人,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第三人,利益第三人,代为受领第三人,民 法
7、学,三、债的履行原则(一)适当履行原则(二)协作履行原则(三)经济合理原则(四)情事变更原则适用条件: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成前合同的基础环境发生重大变动,导致合同目的落空该变动的原因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不可抗力及其它意外事件当事人对此无法预见继续维持合同效力有失公平,民 法 学,第二节 债的履行规则一、债的履行标的不同的债有不同的标的,债务人只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标的履行,才符合债的目的,满足债权人的需要。债务人不得随意以其他标的来代替。二、债的履行期限债务人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按期履行的例外情况 1.提前履行2.缓期履行,民 法 学,三、债的履行地点 1.给付货币的,
8、应当在接受给付的一方所在地履行;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3.其他标的的,如交付动产、有价证券的,则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债的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可以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就履行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债的性质决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债的目的的方式履行。五、债的履行费用 债的履行费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由当事人约定。法律对债的履行费用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民 法 学,第三节 债的不履行及其法律后果,一、债的不适当履行(一)履行迟延 构成条件:1.必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2.必须为履行期满;3.必须属履行可能
9、;4.必须可归责于债务人,即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法律后果:1.继续履行;2.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3.解除合同;4.承担风险。,民 法 学,案例:1998年11月12日,A厂与B厂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B厂在1999年度供应A厂电机600台,单价192元。之后,因原材料涨价,B厂先后两次与A厂协商提高电机价格,双方于7月15日第二次在A市达成了协议:B厂自8月至12月供给A厂电机400台,单价提高到219元;交货期限为同年8月15日前交40台,8月31日前交40台,9月至12月每月交80台,总价款87600元;交货方式,凭B厂的交货电报,A厂在接到交货电报之日起3日内办好信汇手续,B厂
10、代办托运;如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10%的违约金。协议生效后,B厂于8月28日交货40台,A厂已付款;同年9月份B厂未交货,A厂遂派人去B厂催货,B厂答复要到10月15日有货,并给A厂厂长写信,提出“下个月按省物价局所定价格办理”。同年10月14日,A厂再次派人到B厂催货时,B厂提出,因原材料价格上涨,每台电机价格涨到330元,不能再按原定价格供货。A厂因生产急需,只好同意按330元提货,但B厂又提出只能在同年10月26日交货,经A厂与B厂协商由A厂给付赶工费200元,A厂才得以在同年10月18日提走电机40台。提货后,A厂以B厂没按期交货为由,拒付货款,并于到货后次日向B厂发电,要求B厂继续履行
11、合同,赔偿损失后再付款。后经A、B两厂多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民 法 学,分析:从案情介绍看,B厂的行为构成履行迟延。由于履行期间原材料不断上涨,B厂对第一份合同中所定的电机价格提出变动尚属合理。但在双方达成第二份协议以后,B厂在可以预见原材料价格继续上涨的情况下,有意拖延履行时间,以期获得更高的电机价格,此时的履行迟延已属恶意,因为第二份协议的价格已考虑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迟延履行无非是为了获取额外利益。第三份协议的订立可以认定为是乘人之危。由于B厂的一再迟延履行,使A厂陷于越来越紧迫的生产急需中,而B厂的行为是为了获取额外的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了A厂的利益,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因
12、此,可以认定第三份协议无效。由于第三份协议无效,A厂可拒绝按新价格付款,但无权拒绝付款。且有权要求B厂按第二份协议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载:http:/218.5.75.156/Show.Asp?ID=2t00sb5k720 x100i8f245457,民 法 学,(二)加害履行构成条件:1 须债务人有履行行为。2须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即有瑕疵。3 须因债务人的瑕疵履行而造成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4须债务人有过错。法律后果:在加害履行时,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债务人负债不履行的责任或侵权的民事责任。当然,在受害人的损害不能依违约责任获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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