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缴培训资料之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177p.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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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2/12,1,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主讲人:潘 斌 单 位:江苏省高邮市地税局 电 话:051484618519 手 机:13705254678 E-mail:,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材料之三,2023/2/12,2,房地产经营业务企业 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号,2023/2/12,3,讲解提纲,一、出台背景及相关文件二、概述三、计算公式四、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的主要原则五、收入的税务处理六、成本、费用扣除的 税务处理七、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八、税务风险提示,2023/2/12,4,出台背景及相关文件,一、出台背景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具有复杂性、多样性
2、和滚动开发性以及生产周期长、投资数额大、往来对象多、市场风险不确定等特点。因此,其开发经营活动不同于一般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也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而我国先后出台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都是依据工商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未能很好地兼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特点,因而在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规定不明确的问题,难以保证税基的完整。加上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因此,有必要出台和修订专门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23/2/12,5,出台背景及相关文件,二、相关文件1.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2.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3、2003】83号)3.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4.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苏地税发【2009】53号),2023/2/12,6,概述,一、适用企业: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二、适用范围: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办法第3条)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产业。具体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以及其他房地产活动四大类。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4、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活动。(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2023/2/12,7,概述,三、适用时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四、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出现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办法第4条)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2023/2/12,8,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条例第76条)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5、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法第5条)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税发【2008】101号、国税函【2008】1081号)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计税毛利率+其他纳税调整+-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2023/2/12,9,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要原则,一、纳税调整原则(税法优先原则)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第21条)2.税
6、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准则与惯例。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要建立在会计核算基础上(也是申报纳税的基本方法,申报表设计:会计利润纳税调整)二、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2023/2/12,1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要原则,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9条)所谓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实际收取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当期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它是和收付实现制相对应的。1.“属于当期”:收
7、入和费用的确认时点应当以与之相关的经济权利和义务是否发生为判断依据。2.“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只是为了与收付实现制区别,但有时现金的收付与权责的发生是同步的,也不能认为不按现金的收付确认收入和费用就是权责发生制。3.交易事项发生后,与其相关因素均应在当期确认,否则不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事项必须有明确规定。,2023/2/12,1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要原则,4.要正确区分预提费用和准备金的区别。预提费用是与已确认收入相关联的:如,产品保修费等;准备金是与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状况相关联的: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注:办法规定了4项预提费用可以扣除。三、真实性原则1.真实性原则是与权责发生制密切相关
8、的原则。2.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收入、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合法有效凭据。3.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9】114号)4.合法有效的凭据包括发票、财政票据、自制凭证等。5.发票是收付款的凭据收付实现制,与企业按权责发生,2023/2/12,1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要原则,制确认收入、配比费用可能存在时间差。实际发生实际支付;应当确认取得发票6.企业有的业务存在无法取得发票或不需要发票的情况。比如,从集贸市场采购餐饮物资。7.与其他单位共用发票的处理。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
9、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企便函【2009】33号)8.对应取得发票的事项,必须取得真实有效的发票。国税发【2008】40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2023/2/12,1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要原则,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9.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是真实的支出。企业虚列的支出,即使取得了正式发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10.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
10、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办法第34条)注:除了4项预提费用。四、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2023/2/12,14,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要原则,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性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五.合法性原则非法支出不能扣除六.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不征税
11、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七、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2023/2/12,1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要原则,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八.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2023/2/12,16,收入的税务处理,一、收入的范围: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办法第5条)主要包括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别墅、高档公寓、办
12、公楼、商业用房、地下室及地下车库、租赁收入、固定资产出售、价外收入等。关于代收费: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2023/2/12,17,收入的税务处理,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办法第5条)所得税基本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税法第6条)税法的收入总额是基于
13、资产负债观的收入总额。收入或所得是一定纳税期间经济利益的流入,即净资产的增加。因此,无论是将代收款项纳入价内,还是不纳入价内,其实,2023/2/12,18,收入的税务处理,都不影响企业所得税,影响的是所得税款的利息。营业税相关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种情况除外)。(营业税条例第5条)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
14、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2023/2/12,19,收入的税务处理,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营业税细则第13条)注: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国税发【2004】69号)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
15、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土地增值税条例第5条),2023/2/12,20,收入的税务处理,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财税【1995】48号)二、收入条件的确认: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2023/2/12,2
16、1,收入的税务处理,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办法第6条)1.与所得税基本规定的差异:(国税函【2008】875号)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确认收入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2023/2/12,22,收入的税务处理,2.与会计核算的差异:新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
17、量除包括以上4个条件外,还包括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对于采取预售方式,按照合同规定预收购房单位或个人的购房定金,会计上一般通过预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3.收入条件确认的原因:房地产开发具有项目开发建设周期较长,一般会跨越多个会计年度;往往采取预售方式,由此形成商品房交付与收款存在较大时间差异;产品成本计量相对滞后等特征。鉴于上述经营性质的特殊性,房地产开发企业容易滥用会计,2023/2/12,23,收入的税务处理,政策,操纵经营业绩。为了不同的目的,往往各取所需利润以粉饰
18、会计报表的“签约收款原则”;有利于税收筹划以及盈余管理的“产权过户原则”。因此,从税收角度有必要针对房地产经营特点,对收入的确认作出明确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不存在预收帐款的概念(新文件摒弃了原来的预售收入的概念),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应全部确认为收入(与会计上的收入存在区别)。但,这样会造成“会计未确认收益,而企业需缴纳所得税;或会计已确认收益,但企业无需缴纳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现象。,2023/2/12,24,收入的税务处理,三、关于销售未完工产品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由于未完工成品的成本无法准确计量,不能确认实际利润因此需按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
19、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第9条)(一)关于完工产品的确认: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023/2/12,25,收入的税务处理,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办法第3条)关于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竣工证明材料通常是指取得竣工验
20、收报告,向房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表。关于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2023/2/12,26,收入的税务处理,完工。(国税函【2009】342号)关于初始产权证明:通常是指取得大产权证。所谓大产权证,即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买受人之前,持有关文件和商品房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后,取得的
21、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这是买受人办理小产权证的前提。注:完工条件的确认是采用竣工、使用、产权孰早的原则。按正常操作程序应是首先拿大证,其次是投入使用,最后分割拿小证。但由于部分开发商往往违规操作(不通过验收合格或办理备案手续等),因此投入使用时视为已完工。关于土地开发完工条件的确认:,2023/2/12,27,收入的税务处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
22、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土地转让包括生地和熟地的转让。生地是指完成土地征用,未经开发、不可直接作为建筑用地的农用地或荒地等,2023/2/12,28,收入的税务处理,土地。熟地是指经过土地开发,具备基本建设条件的土地。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占地是随着销售而逐渐减少的,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销售期间,应按建筑面积区分已售部分和未售部分,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买者分别按出售与
23、未出售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按月计算)注: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6条)但对于小区内的公用道路及绿化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2023/2/12,29,收入的税务处理,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1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总面积)缴纳期限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
24、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9】128号)缴纳期限:,2023/2/12,30,收入的税务处理,自2007年1月1日起,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186号)注:国税发【2003】89号第2条第4款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废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25、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财税【2008】152号),2023/2/12,31,收入的税务处理,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12月份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10000平方米,2009年2月份取得土地使用证,2009年度共建造12幢商品房,建筑面积共15000平方米,2009年12月份,销售9000平方米,试问该企业2009年度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多少元(该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为4元/平方米)2009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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