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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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V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19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指学校按统一的工作流
2、程和认定方法,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依据。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为:(-)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
3、苦、互相比困。(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学生工作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小组成员,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七条各系部成立认定工作组,系部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工作人员、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为工作组成员,负责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第八条班级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班
4、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任小组成员,开展本班级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由班团干部和普通学生共同组成,一般不少于本班级总人数的20%o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第三章认定依据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为:(-)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
5、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校收费标准、学校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五)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6、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认定等级用于需实施分档资助的资助项目。(-)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等),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
7、、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三)高校学生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五)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七)
8、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第四章认定方法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采取身份识别、大数据分析、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认定方法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评估、研判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是否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第十三条身份识别法,主要是指对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管理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原则上应直接确认。第十四条大数据分析法,主要是指通过与残联、工会、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合法合规获取残疾、困难职工子女、财政供养等人员信息,合法合规利用学校信息网络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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