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和电气:监事会议事规则(2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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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本公司全体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章,监,事,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2、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五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一)具有与公司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二)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三)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的行使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三)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1
3、,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七条,监事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二)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召开监事会的权利;(三)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四)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五)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簿册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的权利;(六)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享有的其他监督权利。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二)执行监事会决议
4、,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经费。,第十一条,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业务部门须按照要求给予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
5、诿或阻挠。,第十二条,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利益或员工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第十三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2,规定,适用于监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十四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6、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第十六条,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产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公司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名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其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八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权利:,(一)召集和主持监事
7、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三)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名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第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3,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8、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条,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纪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凭据。,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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