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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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函(2022)1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19日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发挥企业破产退出和救治机制作用,积极稳妥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相关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建立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以下简
2、称府院联动机制)。一、工作目标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税收申报、变更注销、信用修复、费用保障、金融协调、战投招募、中介管理、打击逃废债等问题,进一步畅通政府与法院之间的沟通渠道,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创造良好条件,为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组织机构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由省政府负责营商环境方面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总召集人,省法院院长担任副总召集人,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
3、建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信访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商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税务局、山西银保监局、山西证监局等23个单位为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或单位参与协商。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分管负责同志为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并指定相关工作人员作为府院联动机制联络人。府院联动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法院,由省法院分管破产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承担府院联动机制日常事务,包括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不定期专题调研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并制定政策文件,筹备召开全体成员联席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以及其他相关事
4、宜。三、工作机制(一)会议机制。府院联动机制可召开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召集,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具体承办,听取企业破产处置年度情况报告、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全局性事项。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根据议题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研究解决企业破产案件处置相关问题或个案推进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对报请协调解决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尚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可待条件具备后另行提交审议,由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跟踪督促落实。(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重大、敏感案件台账,明确监测、评估重点内容,定期通报相
5、关信息,及时汇总、通报破产审判的相关政策、重大案件进展情况及府院联动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与困难,通过专题会议、经验交流会、信息简报等形式总结、推广有效经验和做法。(三)风险评估机制。建立破产案件受理预警机制,提前对案件进行研判评估,对涉及重大风险和舆情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预先制定针对性处置方案。(四)督促推进机制。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审核确定由成员单位协调解决的事项,应函告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予以协办并及时函复协办结果。(五)联合调研及提案机制。对破产处置中的共性问题由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适时开展联合调研,选取一定数量且迫切需要协调解决的共性问题,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共同起草提案或规范
6、性意见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六)重点案件专门领导协调组机制。对部分社会影响重大的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与属地政府联合成立专门领导协调组,共同协调配合,专项推进解决。四、职责分工(一)省法院负责召集召开府院联动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统筹汇总提出全省法院系统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系统解决的问题;通报与破产审判有关的司法文件、工作制度和重大破产案件受理、审理、执行情况和相关破产管理人信息;梳理通报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推动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二)省检察院会同省法院、省公安厅共同研究破产程序中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司法政策;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积
7、极配合公安、法院开展打击逃废债行为;加大对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并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三)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高市场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支持破产重整企业在“信用中国(山西)”网站上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以及其他需要发改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四)省工信厅配合推进破产企业、“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处置工作;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需求旺盛的企业给予积极支持,配合推动实现企业的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对技术水平低、企业发展前景不佳、对生态环境危害较大、不宜再保留的“僵尸企业”
8、配合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五)省公安厅积极配合做好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维护稳定工作;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共同研究破产程序中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司法政策;依法查处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并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支持、协助法院或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股东、经营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配合处理破产审理过程中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协助处理的突发事件。(六)省司法厅为省政府涉及破产事务重大决策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对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协助相关部门加强破产管理人行业管理和培育;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做好企业破产处置的法律宣传工作。(七)省财政厅按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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