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消费领域的危害预防型公共治理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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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消费领域的危害预防型公共治理研究以消费危害情报制度为主线 【出处】载于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摘要】2008年的“三鹿毒奶粉”事件使得消费安全问题成为全国人民关注之焦点。质言之,消费危害的预警机制缺失实为我国消费危害事故频繁发生之症结所在。日本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与中国当下面临问题十分相似。日本通过创设消费危害情报制度以谋求国民生活安全性之提升并取得了很好效果。因此,深入了解日本消费危害情报制度之构建背景、法制基础及其基本内容,对完善我国消费危害预防型公共治理,确保消费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日本;消费安全;消费危害情报制度 一、日本消费危害情报制度构建
2、之社会背景 (一)消费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第二次世界大战对日本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冲击。日本政府为了避免二战后经济的大衰退,进行了一系列的民主改革,对社会经济结构进行了调整。加之美国的长期扶持以及伴随朝鲜战争爆发而产生的大量军事订单,使得日本经济在二战后初期得以迅速恢复并开始进入高速发展期。在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日本开始进入一个大规模生产、大规模销售、大规模消费的社会。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消费安全问题也日益显现。战后日本经济直线型增长、消费活动快速繁荣,而相应的法律、行政管理手段变革却未能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呈现出较大的滞后性,致使政府对市场交易活动的管理效能不佳。在上个世纪60年代,日本的
3、消费安全恶性事件开始大量涌现,因商品造成消费者生命、身体受害的事故不断产生,比较具有代表性有1955年的森永砒霜牛奶事件、1960年的假牛肉罐头事件、1962年安眠药药害事件、1965年服用感冒药猝死事件、1966年从餐具中检验出福尔马林事件、1969年的瑕疵汽车事件。这类重大消费事故事件的频繁发生引起日本政府对消费安全问题的重视。日本政府开始反思原有的经济发展理念和市场管理手段,将产业发展优先原则逐步向国民生活优先原则转变,并思考如何调整消费者保护的行政措施从而为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 (二)受美国的影响 二战结束后,美国以同盟国的名义对日本实行了单独军事占领。从194
4、5年到1952年,日本实际上处于美国统治之下。此时的日本并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它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完全受制于美国,即使在军事占领结束后,日本在政治经济方面的决策上亦是奉行跟随美国的策略,并不真正需要自己决策。而上世纪六十年代,正是美国消费者维权运动日益高涨的时期。随着运动规模不断扩大,美国政府也开始重视消费者保护问题。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特别国情咨文,明确提出了消费者的四大基本权利,并将消费者的安全权利以及危害之预防置于首要位置。1968年,美国总统约翰逊指示设置全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以维护消费者安全,防范消费品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安
5、全带来的危险。美国政府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所采取的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无疑会对日本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有学者认为,日本国民生活中心(NCAC)的危害情报制度即是仿效美国的全国电子人身危害监视制度和全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的运作机制而建立的1。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美国的消费者保护理念、政策及法律机制促成了日本的消费危害情报制度。 二、日本消费危害情报制度创设之法制铺陈 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使得日本在二战后的二十多年间颁行了许多关于促进消费安全方面的法律,主要有食品卫生法、消费者保护基本法、消费者保护会议令、国民生活中心法、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消费生活用制品安全法、化学
6、物资审查及制造等规制相关法律、含有害物质之家庭用品规制相关法律、东京消费生活条例等,日本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权利开始获得法律上的较为全面的保障2。在上述立法中几乎都有涉及消费者保护或危害预防的规定,这为消费危害情报制度的构建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在这些法律中对消费危害制度的影响最大者为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和国民生活中心法两部法律。 (一)日本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 “在消费者基本法制定前,消费者保护行政不仅缺乏统一性,而且方向不明确,呈现混沌的状态”3。消费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促使日本在消费者保护法制方面谋求变革。1968年5月30日,日本通过了消费者保护的“宪法”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该法第1条明确规定:“
7、本法就有关消费者利益之维护及增进,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暨企业经营者应尽之职责及消费者应负之任务,加以明定,同时规定作为其措施之基本事项,期籍综合的推动有关维护并增进消费者利益之对策,以确保国民消费生活之安定及提升为目的”。该法第六条还提出对达成前述目的之相应措施与要求,规定:“国家为达成本法之目的,应制定或修正必要的关系法令。政府为达成本法之目的,应采取必要的财政上之措施。”在危害之防止方面,日本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亦作出了相应规定。该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为防止国民于消费生活中之商品及服务对国民之生命、身体及财产带来的危害,应就商品及服务,订定完备防止危害所必要之标准,并采取得以确保此标准等之必要
8、措施”。可见,当时立法已将危害之防止置于重要位置。在危害情报的获取与提供方面,该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厘订及实施消费者保护之适当政策之参考,对于使消费者意见得以反映在国家政策上之制度之实施,应采取必要之对策”;第14条规定,“国家为确保消费者保护有关措施之实效,应就健全并充实从事商品试验,检查等机构设施,于必要时将试验、检查等结果加以公布等,采取必要之措施。”另外,该法第16条还对消费者保护之行政组织之健全及行政营运之改善提出了总体性要求,规定:“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就采取有关消费者保护之措施,应设置并健全立于综合观点之行政机关及努力改善行政营运”。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的出台一方面促使日本消费者
9、保护基本框架逐渐成形,并最终形成以经济企划厅(国民生活局)中心,上有消费者保护会议、国民生活审议会、下则有国民生活中心及地方消费生活中心的消费者保护体系4;另一方面使得危害预防的理念在法律层面得到认可,并明确了政府在消费者保护行政中将对企业经营者的采取的事前规制措施5。 (二)日本的国民生活中心法 日本的国民生活中心法是与日本消费者息息相关的一部法律。该法于1970年5月23日通过,共分为总则、负责人等、业务、财务及会计、监督、杂则、罚则和附则八大部分,共计44条。国民生活中心法在日本的消费者保护工作尤其是危害的预防方面上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日本学者筱塚昭次称,“该法规定国民生活中心是对消费
10、者进行保护的行政机关(实际上国民生活中心是半官半民的特殊法人,称为行政机关恐为误译),这是一个比较好的制度”6。日本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确定了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框架,而国民生活中心法则是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化。更为重要的是,它为日本消费危害情报制度的创设与运行提供了直接性的法律依据。国民生活中心法第1条即阐明了设置国民生活中心的基本目的,规定:“国民生活中心,系以为有助于国民生活之安定及提升,自综合的观点,从事有关国民生活之资讯之提供及调查研究为目的”;第2条至第6条分别对国民生活中心的性质、驻地、注册资金、登记以及民法之准用作了规定;第7条至第17条对负责人的设置、职责及权限、任期、任职条件、
11、解任、兼职禁止、利益回避、营运协议会的设置、职员的任命和负责人及职员的身份性质予以明确规定。国民生活中心法第18条是危害情报制度构建的核心条款,它划定了国民生活中心的职责范围,规定,“中心为达成第一条之目的,从事下列业务:一、提供有关改善国民生活之资讯;二、对于有关国民生活之申诉、咨询等提供资讯;三、接受从事与前二款所揭业务相类似之行政机关、团体等之委托,提供有关国民生活之资讯;四、从事有关国民生活之现状及趋势之综合性调查研究;五、收集有关国民生活之资讯;六、前述各款所揭业务之附随业务”。该条款实际上是对国民生活中心运行危害情报制度的授权。另外,国民生活中心法对国民生活中心的财会制度、具体营运
12、、监督机关、监督方式、解散、责任制度等方面亦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日本国民生活中心危害情报制度正是依托国民生活中心法,才开始迈出构建的步伐,并随着危害情报网络系统的形成而于1975年最终确立。 三、日本消费危害情报制度之内容 消费危害情报制度之运行实际上亦即该制度的基本内容。日本国民生活审议会消费者政策部在1978年9月8日,提出危害情报之收集与提供制度应有形态(期中报告)。该报告对危害情报制度之定义与目的作了说明,认为,“除了收集商品关联之消费者事故资料,据以评估,并探讨危害发生原因外,同时须j向业者通告危害事实k向消费者发出警报l进行制定、改进与检讨有关安全基准等m致力于瑕
13、疵商品之发现、推定及其改善”1156。从这一说明中可以看出消费危害情报制度的内容实际包括主导组织、危害情报收集、评估、提供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主导组织 日本消费危害情报制度之主导组织为国民生活中心。它成立于1970年,以提升与稳定国民生活为主要任务,其前身为日本国民生活研究所。该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提供消费者咨询、出版相关消费信息,国民生活中心是日本消费者保护网络的核心,它与都道府县和日本全国各地的消费生活中心实现网络在线连接。国民生活中心能够收集大量的消费资料,对这些资料加以分析后,及时提供给消费大众,以促进潜在危害之防止2217。“日本国民生活中心为早期收集并提供有关因商品或服务
14、造成生命、身体受害,及虽未受害却有可能造成危险之安全相关情报,并将这些情报加以分析与评估,以防止消费者受害扩大与防患未然为目的,于1975年建立危害情报制度”1154。国民生活中心的性质较为特殊,它虽是由政府出资成立的,但既不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也不是行政机关。它具有一定的公务性质,是一个半官半民的特殊法人。梁慧星先生认为它是一个经费由政府拨给、干部由政府任命的、实施消费者保护政策的准行政组织,相当于我国的消费者协会7。日本国民生活中心的负责人及职员除在刑法或其他罚则的适用上可视为公务人员外,一般不认为其具有公务员之身份。消费危害情报制度以国民生活中心的危害资讯情报业务、资讯管理业务和商
15、品检验测试业务为基础。国民生活中心通过上述三大业务收集消费者的申诉、危险事故发生情形及处理方法、不公正或恶劣交易事件、商品检验测试结果、不正当销售手段、虚假广告、有问题之商品或服务、相关法令规章等各种有关消费生活之资讯,并在对上述各种资讯并加以分析评价基础上,将有关消费安全方面的资讯传输至社会各界。这种危害资讯系统及预警制度一方面可以使消费者迅速获取各种商品或服务事故的信息以避免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可迅速将相关信息反馈给行政机关和企业经营者,促使及时采取改良商品、救济受害者、修正安全标准制定法律等相关措施8。 (二)危害情报之收集 防范消费事故的发生,除应制定严格的法律以及产品的安全标准,还应通
16、过各种管道收集事故发生时或发生之虞的相关情报,并这些情报及时提供给消费者,以防止消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国民生活中心经由消费者在线网络收集信息,该网络连接全国地方消费者中心和相关合作之医院。这个简称为PIO-NET(Practical living Information Online Network)的全国消费生活情报系统于1984年10月建成,它储存有关国民生活中心及地方消费者中心的消费者申诉与咨询及事故商品的资料,这些数据经过分析后,提供给一般的社会各界参考。实际上,国民生活中心于1973年2月就开始运用计算机,建立了生活予咨询事例检索系统、问卷调查统计系统、危害资讯系统等,向国民生活中心
17、内部和一般消费者提供消费资讯。后因消费者问题越来越多并日趋复杂多样,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进一步提升提供消费资讯的能力,遂在对原有系统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开始构建一个新系统(全国消费生活情报系统),并于1984年10月正式开始运作8264-266。全国消费生活情报系统包含消费生活相谈信息系统、受害信息系统、案例信息系统和商品测试信息系统四大子系统。其中的受害信息系统是为收集危害消费者生活及导致消费者受害的商品事故信息而建立的,它是危害情报制度运行的基础。受害信息系统的数据来自于全国各地方的消费者中心和20多个合作医院。 医院是商品致人损害事故信息的聚集点,是危害情报收集工作中不可忽略的地方。日本在1
18、977年进行了两次从医院收集消费危害情报的试验。在第一次试验中,对医院择取设定了三大限制条件,即:j在首都圈内;k一天就诊人数达1000左右之大型医院;l综合医院且为急救医院。当时共选出国立东京第二医院、成田红十字医院、济生会神奈川县医院三所,第一次试验效果良好,达到了预期之效果。随后,日本又进行了第二次调查试验。此次试验的医院选定取消了“在首都圈内”的限制,被调查之医院增至6所。通过两次试验,研究者认为,商品事故情报的收集,有仰赖全国医院协助的必要性。1978年10月,国民生活中心正式开始进行医院情报收集工作,当时共选定了9所医院,后增至14所1159。有关消费事故的情报通常由医院通过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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