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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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医疗救助体系,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医疗权益,根据广州市关于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的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广州市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下称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是通过政府投入资金,购买商业保险机构专业服务,在社会医疗保险和政府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实施的重大疾病补充医疗救助。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第四条 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商业保险机构运作,政府部门监管;(二)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与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四)公
2、平、公正、公开。第五条 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年度是指自然年度。第六条 市民政局负责会同承办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的经办机构(以下称“商业保险经办机构”)规范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相关程序;建立服务质量评估机制,组织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服务质量评估;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一保险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调整服务项目、救助比例和资金投入量;会同市残联、商业保险经办机构选定定点康复机构。市财政局负责将商业保险医疗救助金以直接支付方式划拨到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并进行年度清算等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人口计生、总工会、妇联、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市人口计生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负责按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将本市计划
3、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员、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单亲母亲、残疾人等人员信息提交给市民政局。区(县级市)和街道(镇)民政部门负责受理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对象提交的家庭收入核对申请,根据申请人授权,按经济状况核对有关规定审核并出具有关家庭收入核对证明材料。市医疗救助中心负责配合市民政局对商业保险医疗救助行为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根据服务等级评定情况及合同有关规定对商业保险医疗救助费用进行审核;指导商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宣传;受理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投诉;协助市财政局办理支付手续,建立台帐等工作。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合同规定承办商业保险医疗救助业务。第二章 救助对象第七条 参加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4、居民,纳入广州市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一)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二)本市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四)本市持证重度残疾人;(五)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六)符合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穗民2012262号,下同)救助条件的其他人员;(七)本市持证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八)本市困难职工家庭成员;(九)本市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员;(十)由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送往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市户籍精神障碍患者;(十一)经批准的特殊困难人员。第(一)至(五)项以下简称“困难群众”。城镇
5、“三无”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城镇居民。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是指在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非本市户籍的困难学生。符合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救助条件的其他人员,是指符合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救助条件的本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人民警察的遗属和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本市居民。本市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是指具
6、有本市户籍,经广州市总工会审批、已办理“困难职工”登记的困难职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体参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关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市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员是指月平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广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以下,经市人口计生部门核准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员。经批准的特殊困难人员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市民政局确认的特殊困难人员。第三章 救助项目及标准第八条 困难群众在普通门诊(或急诊)治疗终末期肾病、肾病综合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结核、恶性肿瘤、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血友病、地中海贫血、糖尿病、丙肝、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
7、狼疮、癫痫、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狂燥发作、抑郁发作或双向障碍)以及急危重症孕产妇、儿童紧急救治项目的,其用药和诊疗项目符合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普通门诊目录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不含已按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救助的门诊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比例为100%。每一个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年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当年累计,不滚存。第九条 本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在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普通门诊治疗慢性消化性溃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高血压病、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心脏病合并严重心律失常、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甲状腺机能亢进症、甲状
8、腺功能低下、痛风、帕金森氏病、风湿性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白塞氏综合症、银屑病、慢性胰腺炎、慢性肾功能不全、脑血管病后遗症、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子宫内膜异位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慢性骨髓炎等疾病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含已按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救助的门诊医疗费用),每人每月报销不超过100元,当月累计,不滚存。第十条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239号,下同)救助条件,但未达到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在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个人负担的乙类先自付(部分项目先自付)费用,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本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经市
9、妇联批准的单亲困难母亲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比例为100%。第十一条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救助条件,且符合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以下称“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在按规定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乙类先自付(部分项目先自付)费用、超过年度社会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比例为100%。第十二条不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医疗救助条件的本市持证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和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员,在社会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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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困难群众 重大疾病 商业保险 医疗 救助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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