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重点青少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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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兵团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实施方案一、重点工作在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试点工作基础上,按照兵团指导、师级统筹、团级铺开的要求,用两年半的时间,将试点探索形成的具有普遍性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分三步在全兵团范围内推广实行,努力在兵团师团两级建立比较完善的工作格局和工作体系,实现青少年犯罪重要数据指标逐年下降。二、工作内容(一)实现重点青少年群体信息汇总和动态监测1.将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管理纳入基层综治工作体系,及时汇总政法、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掌握的信息,建立重点青少年群体管理台帐和信息平台。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青少年,有关单位应依法办理其相关信息。兵团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
2、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设在团委)将建设五类青少年群体数据库,各师、团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要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单位五类青少年群体数据,综治、政法、教育、民政、人社等成员单位要积极向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为数据库建设做好数据支撑。2.依托各地综治网格化管理平台,定期对重点青少年群体进行排查摸底,动态掌握该群体的基本情况,特别注重对流动青少年群体的排查监测。3.探索建设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青少年服务工作站、青少年事务办公室等基层工作载体,积极发挥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实现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接触联系。(二)加强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教育、帮扶、矫治、管理1.针对青少年
3、不良行为转化的边界抓好临界预防。政法、教育部门和综治、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组织要重视普通青少年向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转化的边界,重点关注青少年偷拿财物、逃学、抽烟喝酒、夜不归宿等早期典型行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工作;防止青少年与家庭和学校关系紧张、联系断裂,避免青少年受外界不良行为影响产生不正常的社会化倾向;建立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尤其是有不良行为倾向青少年的法制教育。2.引入专门力量开展教育矫治。公安机关通过案件侦查阶段与青少年的接触开展宣传教育;司法行政部门通过社会调查环节与青少年的接触开展宣传教育;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环节通过当事人和解
4、、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等方式强化法制教育效果;法院在庭审环节通过法庭教育的方式将教育、感动、挽救有机结合,增强效果。组织政法干警担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法制教育志愿者,对学校、团场、社区中的有不良行为青少年以及特殊场所内的青少年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三)加强对闲散青少年的服务管理1.组织社会正面力量接触联系。民政部门和综治、共青团、关工委组织要组织党政部门、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正面力量与闲散青少年保持长期联系,确保每个月至少接触一次,使闲散青少年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和温暖,教育引导其树立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2.根据闲散青少年的需求和特点开展分类管理和服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开展社会救
5、助;对缺少谋生技能的,动员社会力量提供就业创业扶持;对存在社会融入障碍的,提供专业的心理援助服务,搭建参与公益活动等有利于逐步适应和融入社会的平台。3.努力解决闲散青少年的失学问题。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失学或流失,确保适龄青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政法、教育、民政、人社部门和综治、共青团、关工委组织要实现家庭、学校、社区等单位间的有效衔接,建立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跟踪教育管理工作制度,从源头上控制闲散青少年的产生。4.努力解决闲散青少年的失业问题。对有意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闲散青少年,提供在职业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的机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
6、有就业意愿的闲散青少年,积极提供就业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政策扶持。对有能力创业的闲散青少年,帮助其争取小额贷款等扶持。对闲散青少年在就业、创业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要积极提供法律咨询,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四)加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1.加大主动救助和打击整治力度。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
7、护机构接受救助。救助保护机构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应加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2.积极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回归安置。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及时查找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帮助其回归家庭。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民政、教育、公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组织要防止本地未成年人因贫困、家庭暴力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等原因外出流浪。(五)加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帮扶1.及时掌握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监所及其管理部门要完善服刑在教人员入监、入所信息统计制度,增加其未成年子女
8、信息内容,通过全国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及时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安置帮教组织。团场、街道、社区安置帮教组织要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确定帮教联系人,在保护隐私前提下定期保持电话联系或进行家庭走访,及时掌握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失学、监护人缺失等家庭重大变故情况,向团场、街道、社区报告,同时利用全国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向服刑在教人员所在监所通报。2.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困难救助和心理抚慰。综治组织、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有需求的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扶。教育部门和共青团、关工委组织要关注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状况,探索
9、建立以团场、街道、社区为主导,共青团干部、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及各种社会组织参与的心理干预队伍,引导他们走出心理阴影,形成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司法行政部门要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探视和联系创造便利条件,帮助巩固完善亲子关系。(六)加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1.发挥学校关爱服务留守儿童的重要作用。教育部门要保障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充分发挥学校的重要作用,大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要加快团场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进入寄宿制学校的需求。加强家校联动组织工作,团场留守儿童集中的学校和班级组建家长委员会时,要遴选热心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的家长或监护人参加。家长委员会要引导外出务工家长以各种方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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