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SP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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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第一条 本程序适用于杭州市内新开办和到期换证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申请药品GSP检查。第二条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32号)等文件“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的要求,我市药品零售企业核、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GSP的现场检查工作合并成一次检查,符合新修订GSP要求的,同时核、换发药品经营
2、许可证和GSP证书。 第三条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和监督全市药品零售企业GSP检查工作;负责制定全市药品零售企业GSP检查细则和工作程序;负责全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下沙经济开发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GSP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GSP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下沙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负责辖区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GSP现场检查和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一章 申请与受理第四条 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
3、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通知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GSP检查。其中全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下沙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连锁门店、单体药店向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下沙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以外的连锁门店、单体药店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一)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完毕,应同时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检查和药品GSP检查,其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填报杭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申请书(附件2),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填报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新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申请书(附件3),同时报送相关资料
4、(见附件1);此前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未通过GSP检查取得GSP证书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新开办企业要求提出药品GSP检查,申领药品GSP证书。(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两证中任何一张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药品零售企业应当申请换证检查和药品GSP检查,其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填报杭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申请书(附件4),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填报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申请书(附件5),同时报送相关资料(见附件1)。有违规经销假劣药品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提出药品GSP检查申请(经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除外)。第
5、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申请书的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准确、规范,按照药品GSP检查申请资料项目和要求逐项审查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申报要求的,受理其申请。(二)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对申请人补正的申报材料仍不齐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6、诉讼的权利。(五)申请人依照受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受理其申请。第六条 申请企业必须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个月内一次性按通知要求完成资料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后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将做出终止审核的意见,退回申请。企业补正资料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其申请,应当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第二章 现场检查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并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基本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日程安排、检查项目、现场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并将审查中发现并需要现场核实的问题列入
7、方案。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在检查前送达企业。第九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现场检查组,由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市GSP检查员中抽派3人组成;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GSP现场检查组,由所辖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的2-3名监管人员组成。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原则。第十条 检查组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和药品GSP检查细则实施现场检查,检查时间一般为1-3天。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一)首次会议。由检查组组长主持,确认检查内容,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及企业权利,确定企业陪同人员等。(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实行动态检查(新开办企业采用模拟动态检查),检查组应当严
8、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实施药品GSP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如实记录,涉及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的,应当现场取证。(三)情况汇总。检查组长负责组织汇总检查情况。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企业存在的问题等,对照药品GSP检查细则,确定被检查企业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并撰写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应当对被检查企业的缺陷项目逐项进行详细描述,判定缺陷性质并附相关证据资料。汇总期间,企业人员应当回避。(四)末次会议。检查组在末次会议上向企业通报现场检查情况。被检查企业对缺陷项目如有不同意见,可进行解释和说明。现场检查报告应当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对企业
9、存在异议并未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应当做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第十二条 检查缺陷的风险评定应综合考虑缺陷的性质和出现的次数。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具体如下:(一)严重缺陷指否决项目不符合要求,或多个主要项目和一般项目与新修订药品GSP要求有严重偏离存在系统风险隐患的;(二)主要缺陷指主要项目不符合要求,或多个一般项目与新修订药品GSP要求有较大偏离的,或否决项目经评估风险较小的;(三)一般缺陷指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或主要项目偏离新修订药品GSP要求但未达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程度的。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中
10、如发现企业存在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的,检查组应当固定相关证据,在检查报告中予以说明,并依法查处。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中如发现企业有主观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取证并终止现场检查。第十五条 企业应在检查结束后针对检查发现的缺陷情况进行原因分析、风险评估并制订切实可行的质量改进措施(计划),质量改进报告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章 审批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综合评定,作出“符合GSP标准”、“限期整改”或“不符合GSP标准”的决定。第十七条 综合评定应采用风险评估的原则,综合考虑缺
11、陷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缺陷所涉药品的类别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综合评定时,低一级缺陷累计可以上升一级或二级缺陷,已经整改完成的缺陷可以降级。(一)只有一般缺陷或者3项以下(含)主要缺陷且企业已递交质量改进报告证明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符合GSP标准”;(二)没有严重缺陷但有3项以下(含)主要缺陷,企业未递交质量改进报告或递交的质量改进报告无法证明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限期整改”;(三)有严重缺陷或有3项以上主要缺陷,评定结果为“不符合GSP标准”。第十八条 对综合评定为“限期整改”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其在通知书下发之
12、日起3个月内进行整改。企业应当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内,完成整改工作,报送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整改报告及复查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或经过复查仍未通过现场检查的,确定为不通过GSP现场检查。第十九条 对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通过GSP检查的决定:(一)企业有主观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等行为的;(二)未通过现场检查的。第二十条 对不通过GSP检查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给不通过药品GSP检查通知书,在通知中列明理由,并告知被检查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章 发证第二十一条
13、对通过GSP检查的药品零售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现场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等。经公示无异议或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核、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公示期间有异议或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核查情况做出结论。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告检查结果。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公告内容应当包
14、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第五章 变更、补发和注销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零售企业在其证书有效期内,如企业存在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变更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变更登记情形的,企业应当在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同时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作出变更许可同时办理变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工作。第二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因故损坏或丢失的,应及时申请
15、补发证书。企业应在当地的主要报纸上登载遗失声明,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补发申请表(附件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企业申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补发工作。第二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同时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注销申请表(附件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办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注销工作。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企业是否能够按照GSP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包括专项检查、跟踪检查
16、和日常检查等形式。监督检查应记录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每季度报送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附件1GSP检查需要申报的资料及要求一、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报资料(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1、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申请报告;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筹建的证明文件;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4、 企业章程;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简历、任职文件,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的社保缴纳情况证明及不兼职申明;6、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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