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评审文件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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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中药房1、中药房设备名称配置备 注药斗(架)必配调剂台必配称量用具(药戥、电子秤等)必配粉碎用具(铜缸或小型粉碎机)必配冷藏柜必配贵重药品柜必配毒麻药品柜必配智能中药存取系统选配新风除尘设备选配小型切片机选配小型炒药机选配小型煅炉烘干机选配消毒锅选配标准筛选配2、煎药室设备名称配置备 注煎药锅(壶)必配煎药机必配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规定的各项功能包装机必配冷藏柜必配储物柜必配中医膏方制取设备选配说 明1.在每部分的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中,将医疗设备按照临床科室设备、医技科室设备、中药房设备进行分类。其中,临床科室设备分为中医诊疗设备分类目录、病房基本设备和各科设备三部分。中医
2、诊疗设备分类目录是我局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基础上,根据现有中医诊疗设备情况制定的,供各中医医院在配置中医诊疗设备时参考。病房基本设备是指开设病房的科室必需配置的设备。各科设备是指各个临床科室病房特有的设备。2.本设备标准在配置一栏中用“必配”表示的设备为必需设备,配置一栏中用“选配”表示的设备可根据医院具体情况配置,另外有些设备的特殊要求标注在备注一栏中。3.二级中医医院若设重症监护室、高压氧舱室、风湿病科、肿瘤科、神志病科、老年病科等临床科室,可参照三级医院配置标准和本医院实际需求配置。4.感染疾病科、输血科和血库、病理科、放射治疗科、消毒供应室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进行配置,本标准中不再列出。5
3、.凡按照规定需要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使用的设备,本标准原则上列入相关科室,专管共用。6.本设备标准中,未列入的科室,可根据收治的病种、任务、专长等情况酌情配置。中医医疗技术目录一、针刺疗法技术目录1毫针技术 2头针技术 3耳针技术 4腹针技术 5眼针技术6手针技术7. 腕踝针技术 8三棱针技术9皮内针技术10火针技术11皮肤针(梅花针) 12芒针技术 13鍉针技术14穴位注射疗法15埋线疗法 16平衡针技术 17醒脑开窍技术 18靳三针疗技术19贺氏三通技术20子午流注技术21灵龟八法技术22飞腾八法技术23电针技术24. 针刺麻醉技术25. 鼻针技术26. 口唇针技术27. 浮针技术二、灸类疗法
4、技术目录1. 直接灸技术 2. 隔物灸技术 3. 悬灸技术 4. 天灸技术5温针灸技术 6热敏灸技术 7雷火灸技术三、刮痧疗法技术目录1刮痧技术 2. 撮痧技术 3. 放痧技术四、拔罐疗法技术目录1. 留罐技术 2闪罐技术 3走罐技术 4. 针罐技术5刺络拔罐技术 6药物拔罐技术 7刮痧拔罐技术五、中医微创类技术目录1针刀技术 2带刃针技术 3刃针技术 4水针刀技术5钩针技术 6长圆针技术 7铍针技术 8拨针技术六、推拿类疗法技术目录1皮部经筋推拿技术 2脏腑推拿技术 3关节运动推拿技术4关节调整推拿技术 5经穴推拿技术 6导引技术7小儿推拿技术 8. 器物辅助推拿技术 9.耳鼻喉擒拿技术七、
5、敷熨熏浴类疗法技术目录1穴位敷贴技术 2中药熨敷技术 3冷敷技术 4. 湿敷技术5熏蒸技术 6泡洗技术 7淋洗技术 8.中药灌洗肠技术八、骨伤类疗法技术目录1理筋技术 2复位技术 3正骨技术 4夹板固定技术5石膏固定技术 6支架固定技术 7牵引技术 8练功康复技术九、肛肠类技术分类1枯痔技术 2痔结扎技术 3挂线技术 4中药托管技术5注射固脱技术十、其他类技术目录1砭石治疗技术 2蜂针治疗技术 3中药点蚀技术 4经穴电疗技术5经穴超声治疗技术6经穴磁疗技术 7经穴光疗技术 8. 揉抓排乳技术9. 火针洞式烙口引流技术 10. 脐疗技术 11. 药线(捻)引流技术12. 烙法技术 13.啄法技术
6、 14.割治技术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一、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综合医院,下同)中药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中药饮片调剂、中成药调剂和中药饮片煎煮等服务。中药品种、数量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常用中药饮片品种应在
7、400种左右。二、部门设置(一)中药房由药剂部门统一管理,可分中药饮片调剂组、中成药调剂组、库房采购组。(二)至少设有中药饮片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周转库、中药煎药室,有条件的医院可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设置中药制剂室。三、人员(一)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至少达到20%,中医医院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至少达到60%。三级医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中药人员不低于50%,二级医院不低于40%。(二)中药房主任或副主任中,三级医院应当有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二级医院应当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三)中药饮片调剂
8、组、中成药调剂组、库房采购组负责人至少应具备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中药饮片质量验收负责人应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老药工。中药饮片调剂复核人员应具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煎药室负责人应为具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煎药人员须为中药学专业人员或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有条件的医院应有临床药学人员。四、房屋(一)中药房的面积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二)中药饮片调剂室的面积三级医院不低于100平方米,二级医院不低于80平方米;中成药调剂室的面积三级医院不低于60平方米,二级医院
9、不低于40平方米。(三)中药房应当远离各种污染源。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调剂室、中药煎药室应当宽敞、明亮,地面、墙面、屋顶应当平整、洁净、无污染、易清洁,应当有有效的通风、除尘、防积水以及消防等设施。五、设备(器具)中药房的设备(器具)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一)中药储存设备(器具)药架、除湿机、通风设备、冷藏柜或冷库。(二)中药饮片调剂设备(器具)药斗(架)、调剂台、称量用具(药戥、电子秤等)、粉碎用具(铜缸或小型粉碎机)、冷藏柜、新风除尘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选配)、贵重药品柜、毒麻药品柜。(三)中成药调剂设备(器具)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贵重药品柜、冷藏柜。(四)中药煎煮设备
10、(器具)煎药用具(煎药机或煎药锅)、包装机(与煎药机相匹配)、饮片浸泡用具、冷藏柜、储物柜。(五)临方炮制设备(器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配)小型切片机、小型炒药机、小型煅炉烘干机、消毒锅、标准筛。六、规章制度(一)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药品采购制度、药品管理制度、在职教育培训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二)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药技术操作规程和管理规范,并成册可用。七、民族医医院中药房(民族药房)参照本基本标准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院中药饮
11、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制定了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第三条 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
12、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工作。第五条 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第六条 中药饮片管理应当以质量管理为核心,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第二章 人员要求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单位的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药学部门主管,中药房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的规定。一级医院应当设专人负责。第八条 直接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的,应当是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主管中药师以
13、上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中药师或相当于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第九条 负责中药饮片验收的,在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在一级医院应当是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第十条 负责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工作的,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炮制经验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一条 中药饮片煎煮工作应当由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第十二条 尚未评定级别的医院,按照床位规模执行相应级别医院的人员要求。第三章 采 购第十三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采购中药饮片,由仓库管理人员依据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提
14、出计划,经本单位主管中药饮片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依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第十四条 医院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选择合法中药饮片供应单位。严禁擅自提高饮片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五条 医院采购中药饮片,应当验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验证注册证书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第十六条 医院与中药饮片供应单位应当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第十七条 医院应当定期对供应单位供应的中药饮片质量进行评估
15、,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供应单位和供应方案。第四章 验 收第十八条 医院对所购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第十九条 对购入的中药饮片质量有疑义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定的药检部门进行鉴定。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医院,可以设置中药饮片检验室、标本室,并能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中药饮片常规检验方法。第二十一条 购进中药饮片时,验收人员应当对品名、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合格标识、质量检验报告书、数量、验收结果及验收日期逐一登记并签字。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检查核对批准文号。发
16、现假冒、劣质中药饮片,应当及时封存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五章 保 管第二十二条 中药饮片仓库应当有与使用量相适应的面积,具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等条件及设施。第二十三条 中药饮片出入库应当有完整记录。中药饮片出库前,应当严格进行检查核对,不合格的不得出库使用。第二十四条 应当定期进行中药饮片养护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上报本单位领导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第六章 调剂与临方炮制第二十五条 中药饮片调剂室应当有与调剂量相适应的面积,配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除尘设施,工作场地、操作台面应当保持清洁卫生。第二十六条 中药饮片调剂室的药斗等储存
17、中药饮片的容器应当排列合理,有品名标签。药品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名称。标签和药品要相符。第二十七条 中药饮片装斗时要清斗,认真核对,装量适当,不得错斗、串斗。第二十八条 医院调剂用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定期校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二十九条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当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第三十条 中药饮片调配后,必须经复核后方可发出。二级
18、以上医院应当由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调剂复核工作,复核率应当达到100%。第三十一条 医院应当定期对中药饮片调剂质量进行抽查并记录检查结果。中药饮片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第三十二条 调配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应给付炮制品。如在审方时对处方有疑问,必须经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方可调配。处方保存两年备查。第三十三条 罂粟壳不得单方发药,必须凭有麻醉药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的淡红色处方方可调配,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成人一次的常用量为每天36克。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第三十四条 医院进行临方炮制,应当具备与之相
19、适应的条件和设施,严格遵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并填写“饮片炮制加工及验收记录”,经医院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第七章 煎 煮第三十五条 医院开展中药饮片煎煮服务,应当有与之相适应的场地及设备,卫生状况良好,具有通风、调温、冷藏等设施。第三十六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煎煮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措施并严格执行。第三十七条 中药饮片煎煮液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无毒、卫生、不易破损,并符合有关规定。第八章 罚 则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以行政
20、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医院,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给以通报批评。第四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其他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管理和各医疗机构的民族药饮片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依照本规范另行制定。第四十二条 乡村医生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按照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8月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医疗机构中药饮片
21、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负责解释。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中药煎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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