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社区居民大肠癌筛查实施方案(可编辑)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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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普陀区社区居民大肠癌筛查实施方案 附件:普陀区社区居民大肠癌筛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卫生局关于组织开展本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上海市社区居民大肠癌筛查”的通知(沪卫疾妇201246号)的文件精神,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我区将组织实施本市新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社区居民大肠癌筛查”,特制订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项目目标 1、深入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及宣传,提高我区居民大肠癌防治知识知晓率。 2、提高大肠癌及其癌前病变的早期诊断率和早期治疗率,降低大肠癌死亡率和未来发病率。 3、进一步完善医院社区一体化的慢性病防治模式,逐步形成大肠癌筛查、建档、健康干预和随访
2、的综合防治机制。 二、实施对象和时间安排 以本区常住人口(包括本区户籍居民和本区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非本区户籍居民)中达到退休年龄段,并参加本市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为服务对象。2013年底前完成第一轮全覆盖筛查,以后每三年开展一轮。 三、工作流程(附件1) (一)宣传动员 各社区广泛开展大肠癌社区筛查的宣传工作,通过大众媒体新闻发布和宣传海报、折页、视频等社区宣传动员等方式,宣传项目的重要意义和实施内容,提高社区居民知晓度;并至少举办一次大肠癌预防与早期发现讲座,深入开展居民健康教育,提高居民对自身健康的关注度,积极自愿参加大肠癌筛查。(二)初筛服务 大肠癌初筛服务遵循“知情、同
3、意、自愿、免费”的原则。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本单位、居委会等地点,设置一个或多个大肠癌筛查点,筛查点要求符合空气流通、环境整洁等卫生要求,大小与筛查人数相匹配,方便老年人就近、便捷享受卫生服务;同时,保证筛查工作人员到位,并做好筛查耗材的保障。 1、知情同意 以社区为单位,建立项目实施对象名单包含姓名、性别、家庭地址和联系方式,并进行通知。 向所有至筛查点参加筛查的居民发放上海市居民大肠癌筛查知情同意书(附件2),介绍筛查的意义,可能的风险和获益等,详细解释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居民在仔细阅读知情同意书上的内容后,愿意参加筛查者,须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将收到的知情同意书归档保存。 2、初筛登记 签署了知情同意书的居民,须持本人身份证,由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初筛登记,将其信息录入大肠癌筛查数据库。 3、危险度评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用上海市社区居民大肠癌筛查危险度评估表(附件3)对完成初筛登记的居民开展大肠癌患病危险度评估。 评估后,应赋予筛查对象唯一的条形码编号(一式三份,评估表和2支采便器上各粘贴一份)。 4、便隐血试验(FOBT)检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每位完成危险度评估的居民发放2支采便器(各粘贴一张条形码编号),告知其使用方法。每名筛查居民需间隔一周采集2次粪便,采样后48小时内送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未按时
5、完整送回采便器的筛查居民进行2次提醒;若2次提醒完成后一周内仍未送回采便器,则作为初筛未完成结案。 5、结果判断与通知 大肠癌危险度评估为阳性或2次便隐血试验(FOBT)中任意1次检查结果为阳性者,即为初筛阳性。大肠癌危险度评估为阴性且2次便隐血试验(FOBT)检查结果均为阴性者,即为初筛阴性。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向所有完成初筛的居民发放书面的初筛结果通知。 6、健康宣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筛查阳性者发放上海市社区居民大肠癌筛查肠镜检查建议书(附件4),告知和动员其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肠镜检查;对筛查阴性者,建议每3年接受一次大肠癌筛查。 (三)肠镜检查和后续诊疗 筛查阳性的居民凭上海市社区
6、居民大肠癌筛查肠镜检查建议书,到区大肠癌筛查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区中心医院、区人民医院)自费进行肠镜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本方案和卫生部结直肠癌诊疗规范(2010版)要求,开展肠镜检查以及后续治疗。 (四)结案管理 对筛查参与居民进行结案管理,一般结案周期为完成初筛登记后3个月;结案结果为初筛未完成、初筛阴性、初筛阳性已完成诊断性检查、初筛阳性但未接受诊断性检查。 (五)社区随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筛查阳性居民进行追踪随访,及时了解肠镜检查结果、病理诊断信息,并督促其遵医嘱复查或随访。 对筛查阳性且肠镜检查有异常需要进一步治疗的居民,应按照临床诊疗的要求,提醒居民接受复查;对确诊大肠癌或癌前病
7、变的患者,了解其手术和其他治疗信息。对筛查阳性但肠镜检查未发现异常病变的居民,建议其每年进行一次便隐血检查。对筛查阳性而未及时接受肠镜检查者,督促其及时检查,给予健康教育。 对于未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肠镜检查的居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通过上门访视的方式,查看居民的就诊记录,详细记录居民的肠镜检查和后续诊断治疗的结果。 (六)信息管理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数据录入大肠癌筛查数据库和居民健康档案,每月8日前提交上月的筛查工作数据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有关要求将上海市社区居民大肠癌筛查工作进度表(附件5)于每月12日前上报至区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居民筛
8、查资料包括危险度评估表、知情同意书、转诊单等书面资料必须妥善保管,避免信息泄露。 四、项目组织和职责 (一)区卫生局 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居民大肠癌筛查项目实施。 (二)区级专家组 组建区级专家组,为本区居民大肠癌筛查项目以及大肠癌防治策略等重大事项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依据,并协助开展质量控制、现场指导和效果评估等。 (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辖区内居民大肠癌筛查项目的技术支持、人员培训、质量控制、数据管理、效果评估,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咨询工作等。 (四)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负责制定本辖区实施计划;在街道(镇)的配合下,开展辖区内大肠癌筛查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发动;按照项目方案的要求开展社
9、区居民的大肠癌筛查服务,包括危险度评估问卷调查、便隐血试剂盒的发放回收、筛查结果判读以及告知,筛查阳性者随访;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和录入;定期按时完成筛查工作进度表(附件5);配合项目工作组开展项目总结及评估工作。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结合“60岁以上老年人体检”、“家庭医生责任制”等工作开展本项目。 (五)定点医疗机构 区中心医院和区人民医院为我区开展居民大肠癌筛查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上海市社区居民大肠癌筛查定点医院设置标准(附件6)中对于设置条件和工作职责的有关要求,为筛查阳性居民提供肠镜检查和后续诊疗服务,及时将诊断及后续治疗的信息反馈至各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按时完成筛查工作进度表
10、(附件5)。 五、质量控制 (一)业务培训 区卫生局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区项目管理人员、社区筛查和肠镜检查等医疗技术人员开展培训,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管理、筛查技术和质量控制等。 (二)筛查质控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肠癌筛查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内容包括操作流程规范性、数据录入准确性、随访工作等。 (三)肠镜及后续治疗 区卫生局组织区级专家组及项目工作人员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质量控制,内容包括肠镜检查、病理检查、手术以及辅助治疗的规范性等。 六、经费预算 项目经费由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市财政承担市级项目管理和人员培训、宣传组织发动和质控、部分便隐血监测试剂、大肠癌筛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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