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祖传物品概念以及以及其所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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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祖传物品概念以及以及其所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祖传物品概念以及以及其所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祖传物品概念一般看来对于祖传物品大家不是很陌生的,无论自家收藏还是通过其他渠道获得都略有所闻。但究竟祖传物品的定义是什么却没有具体的说法。基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借鉴国外法学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所谓祖传物品即是通过家族式相传的具有一定价值,以一定载体蕴含的物。祖传物品分为物质物品及非物质物品。关于物质与非物质的定义早在罗马法中就有了明确定义。在古罗马财产权体系中,罗马人以“物”作为客体范畴,在此基础上设计了以所有权形式为核心的“物权&rdqu
2、o;制度,建立了以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物法”体系。罗马财产法体系的构建,是以“物”为基础的,它主要是有形的物质客体(有体物),也包括无形的制度产物(无体物)。古罗马虽然没有保护祖传物品的相关制度,但是它所留下的私法原理和规则,为我们诠释祖传物品的精神附加提供了重要思想资料:第一无体物理论与知识产权的属性。第二先占理论与知识产权的产生。第三公共物理论与知识产权的公共领域。第四买卖理论与知识产权的转让。 第五无形侵害理论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随着随着罗马法的发展,关于有形财产的侵害规则也逐渐适用于无形损害,即早在罗马法中就有了
3、对于非物质损害的赔偿规定。(二)祖传物品与一般财产之区别现代财产法上的财产概念是基于这种广义理解而建立的。一般传统的定义并不将财产限于“物”的范围,而是把财产定义为一种“关系”,一种法律关系的“网状结构”,或者说是一种“权利束”。财产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以及关于土地的各种利益;另外土地的租赁保有权被认为属于动产利益,但是一种“属地动产”。动产进一步分为占有动产和权利动产。很明显祖传物品属于财产的范畴的,但是祖传物品并不等于财产他们既有不同的范畴,简而言之祖传物品属
4、于财产,但财产的外延要比祖传物品大得多。由此引出祖传物品所区别于其他一般财产的人格化特性。(三)祖传物品人格化之界定祖传物品的人格化特性之界定,诚如学者冷传莉女士所说:“第一,人格物是有形的实体但又带有“无形性”特点,第二,人格物蕴涵的人格精神利益通常只对当事人自己有重要意义且具有无形性,一般情形下非公众所能知悉。第三,人格物的基本定位不在于它的实际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而是其所隐含的人格利益。第四,人格物一般具有唯一性,一旦毁损便不可逆转。哪怕是投入巨额的金钱也无法使其恢复原状。第五,人格物体现了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人身性财产权,具有独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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