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doc
《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doc(2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全文)执笔:黄雪涛刘潇虎刘佳佳摘要 中国有各类精神病人一亿以上。而中国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却存在着巨大的缺陷。它不仅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也使得每一个人都面临“被收治”的风险。对于精神病收治的乱象,公众期盼精神卫生法出台,对非自愿治疗的标准和程序加以规范,但精神病医疗界最近片面强调资源匮乏因素,精神病收治制度法治化前路漫漫。报告通过对大约100多个真实案件、30余种法律规范以及300篇新闻报道的分析,揭示了当前我国精神病医学中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却被收治的混乱局面以及资源配置错位对公众的威胁,指出我国现行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的缺陷,揭示了隐藏其后的三个理论谬误。
2、通过分析了精神卫生立法的现状和趋势,提出了五点建议,核心在于建立有效的异议机制,推广法律代表制度。 现状:资源配置错位,公众遭受双重威胁通过对众多新闻报道和刘亚林杀童案、陈建安弑兄案、江苏朱金红案、广州何锦荣案、深圳邹宜均案等大量个案的分析,报告发现我国目前的精神病收治局面十分混乱。一方面,应当被收治的患者由于无力支付医疗费,得不到治疗,或被家人长期禁锢,或流落街头,他们被喻为散落在社会中的“不定时炸弹”,威胁公共安全,常常酿成惨案,同时,这些患者本身的自由乃至生命安全也时常被侵害。另一方面,大量无病或无需强制收治的人,被与之有利益冲突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承受丧失人身自由、被迫接受本不该接受治疗
3、的痛苦。这种“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的情况导致了原本稀缺的医疗资源的浪费,有限的资源主要用在了错误的人身上,需要治疗的又得不到资源。这种资源配置错位,令资源短缺的情况更加恶化。珍贵的医疗资源配置不当,不仅造成浪费,还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痛苦和伤害,激化社会冲突,带来社会不和谐。公众不仅受到流浪是精神病人的威胁,而且也受到被精神病院随时收治的威胁。 原因:我国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八大缺陷,为医生滥用权利提供条件报告指出了当前我国精神病收治制度的八大缺陷:第一、强制收治没有门槛。包括轻微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在内的所有人都可以被收治。这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有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或危险”标准不符
4、。第二、强制收治没有程序规范。医院可以在从未见过当事人、从未作出诊断的情况下,派人将当事人用“绑架”的方式收治。第三、否认个人拒绝住院的权利。医院以精神病人缺乏“自知力”为由,否认个人拒绝住院的权利。不承认有精神病,成了一个人有精神病的表现。第四、不经法定程序推定监护人。成年人在法律上被推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和法院宣告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不需要也没有监护人。但实践中,医院往往自动推定送治人即监护人。第五、出院遵循“谁送来、谁接走”的规则。医院坚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当事人出院,即便医院明知送治人是出于利益冲突将当事人送来,也坚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人出院。换言之,医
5、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第六、住院期间没有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皆无门。一旦被收治,无论当事人怎样抗议,都没有第三方机构来处理异议。第七、司法救济失灵。出院后,试图通过诉讼来维护个人权利的当事人面临着重重困境,要么被否认诉讼行为能力,把诉权彻底剥夺;要么误入“医疗纠纷”陷阱,在有没有病这个问题上进行拉锯战,忽视了收治程序上的不规范。第八、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非常低。经过多年艰难抗争,最终胜诉的当事人往往只得到两三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理论:精神病医学的三个“指鹿为马”,任何人都可能被收治导致八个制度性缺陷的深层原因,在于我国精神病医学理论存在三处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的谬误。首先,我国精神病医学
6、否认强制收治的法律属性,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收治”看作“纯粹的医疗行为”,认为强制收治与人身自由无关,拒绝司法介入;其次,我国精神病医学把部分强制收治当做自愿治疗,如果当事人拒绝住院,就把送治人的意愿看作是当事人本人的意愿,理论上把违背当事人意愿的“非自愿治疗”说成是“自愿治疗”;最后,我国精神病医学用医学标准代替法律标准,将医学上的“自知力”作为判断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标准,医生僭越法官的权利,给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送治人以“监护人”的地位。通过此三处对偷换概念,使任何人被精神病院强制收治成为可能。 立法:精神病学专家垄断立法资源,导致利益失衡和异议程序缺失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始于1985年,至
7、2010年已历时25年。虽然其间数易其稿,但精神卫生法依然未能出台。在精神卫生法难产的同时,地方的精神卫生立法则不断出现,目前中国已有六部地方的精神卫生条例。这些立法都是由卫生部们牵头起草,专家组成员大部分为医生,未能将人口、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学者吸纳进入,从而精神病学专家垄断了立法资源。医生及医疗机构的责任被缩小、而权力则被放大,与此不无关系。从住院权上看,虽然2009年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表面上规定了自愿住院原则,但又规定医生认为需要住院时,“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因此这种“自愿”实质上是“非自愿”,是以监护人意愿代替患者意愿,使患者彻底
8、丧失自决权。同时,内部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制度也仅仅是“自己做自己的法官”,无法真正的达到纠错的效果。 建议:有效的异议机制,填补精神病科医师的职业伦理空白报告最后提出了五点建议,其中最核心的是要建立有效的异议机制,推广法律代表制度。报告建议通过一个渐进式的推进,为非自愿的精神病人提供一套有效的异议机制。短期而言,有民事法庭快速裁定和卫生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可供运行;长期而言,应该设立常规性的个案司法审核制度。同时,为非自愿住院病人提供法律服务。短期而言,有能力自己委托律师的,医院不能否定“病人”委托律师的权利;长远而言,全国的法律援助中心,应依据残疾人权利公约和残疾人保障法把法援范围扩展到所有的住院
9、精神病人。通过异议机制和法律代表两个方面,保证当事人的诉权得以完全实现,免受精神病医生权利滥用之苦。报告还建议,民政部门以监护人的身份对流浪精神病人进行照顾。刑事诉讼程序中确保法院对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和强制收治的裁判权,确保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和被害人)有权启动重新的司法鉴定程序。最后,报告呼吁尽快落实世界精神病学会关于职业伦理标准的马德里宣言,填补中国精神科医师的职业伦理规范的空白。 第一章 概述 一、精神病人人数庞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另有研究数据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1600万。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精神病
10、发病率已占我国所有疾病发病率总数的20%,而全世界的平均水平为10%。此外,世卫组织还预测未来20年中国的这一比例将增长至25。二、财政投入严重不足与高发病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经费投入过少。国外精神卫生投入占卫生总投入的比例约为20%,而我国仅有1%。这有限的投入却要负担起占所有疾病中20%的精神疾病。 财政投入严重不足使我国目前仍有70%左右的精神病患者没有接受有效治疗。 以经济相对发达的广东省为例,该省仍有七个地级市没有地市级精神病院。 从广东省局部地区的数字来看:广州市有80%的重症患者得不到治疗; 清远市有90%的患者得不到治疗; 茂名地区虽有大约两万名重症患者,但目前只有500多人
11、得到收治。 广东省作为经济总量全国第一的省份,财政投入尚不能满足基本的精神卫生治疗需求,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率很低。2010年6月19日,卫生部副部长尹力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表示,在医改中,贫困高危险病人接受免费门诊治疗只有4.5万人,贫困高危险病人接受免费住院治疗只有7000余人。 而得不到免费治疗的患者基本上只能由家庭负担费用。精神病人的一般住院时间为1-3个月,如果住院三年以上需花费14万元以上的住院费,给家庭造成沉重的负担。 据一份对400例精神疾病患者基本生活状况的调查显示,46.50%的患者自费治疗,同时又有35.00%的患者收入极低或者无业,家庭生活极为
12、困难。除了疾病和经济的压力之外,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属还常遭受着各种社会歧视。而一些重性精神病患者或者被锁在家里,或者被遗弃,或者流浪街头。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也时有发生。总之,我国精神卫生问题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三、司法保护有规定、未落实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联合国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和改善精神包间的原则以及中国残疾人保障法,精神病人有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但在现实中,这种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落实。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十三条 获得司法保护一、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效获得司法保护,包括通过提供程序便利和适龄措施,以便利他们在所有法律诉讼程序中,包括在调查和其他初步阶段中,切实发挥其作为
13、直接和间接参与方,包括其作为证人的作用。二、为了协助确保残疾人有效获得司法保护,缔约国应当促进对司法领域工作人员,包括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联合国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 原则181、患者有权选择和指定一名律师代表患者的利益,包括代表其申诉或上诉。若患者本人无法取得此种服务,应向其提供一名律师,并在其无力支付的范围内予以免费。4、提交的病历及任何报告和文件的副本应送交患者及其律师。中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
14、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二章 精神病收治典型案例 诚然,我国精神疾病医疗的资源严重匮乏,成为解决精神疾病治疗的桎梏,但片面强调公共投入不足,则会掩盖另一个更加严重的问题:资源配置错位。一方面,应当被收治的患者由于无力支付医疗费从而得不到治疗,这部分患者或被家人禁锢,或流落街头,危害公共安全;另一方面,无需收治的个体却被送往精神病院,接受不必要的治疗。通过考察发现,这两种情形都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第一节 该收治而不收治案例1. 海口精神病人刘亚林杀童案2009年,刘亚林在海南海口杀害了一名8岁的女童并残忍碎尸。由于刘亚林被鉴定患
15、有精神分裂症,因此对该案不负刑事责任。其实,在刘亚林到海南之前,他就在老家广东化州杀害过两位老人。此外,他还持刀砍过一个女童的耳朵。但化州警方在破案并鉴定刘亚林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之后,没有将他送入精神病院,而是交由家属看管。刘亚林的哥哥,即他的指定监护人,难以看护有明显暴力倾向的刘亚林,也没钱给他治病,只好把他带到海口遗弃。刘亚林在海口杀害女童后,警方再次让他的家人把他带回家看管,而不进行强制收治。这让人很难接受:“刘亚林有明显的暴力倾向,并残忍地杀害了三个人,这样的“武疯子”为什么没有管起来呢?难道就这样任凭他杀人,抓了又被释放,释放后又杀人吗?” 案例2. 广东精神病人陈建安弑兄案2009年
16、初,陈建安在家因看电视与哥哥发生口角,把哥哥杀害了。事发后陈建安被警方抓获,司法鉴定陈患有精神分裂症。警方没有将陈建安送入精神病院,而是将他送回家,嘱咐家人严加看管。其实在杀害亲哥哥之前,陈建安就有了精神障碍的症状,经常拿棍子乱打人,但是他没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他的弟弟帮他申请过低保但得不到回音,所以陈的病情持续恶化而得不到治疗。杀害哥哥后,陈建安被警方放回家,村民知道后纷纷到村委去要求把陈送到精神病院,结果村镇各出3000块钱把陈建安送进了精神病院。但让村民发愁的是,6000块钱只够陈建安在医院住3个月,之后怎么办?难道让他再回来? 案例3. 跑三处无法安置一个流浪精神病人2009年4月
17、9日,海口市有市民报警请求救助一名街头流浪精神病人,但民警并不理睬,后来纪检部门知道了才将她送到海南省安宁医院收治,而省安宁医院仍以病人过多没有床位而婉拒了。医院表示,公安机关收送流浪人员不管是否是精神病人,也没有弄清家属及籍贯,都统统送往安宁医院,而已经送来的精神病人中,有的已经可以出院,但却没有一个部门来为他们办理出院手续。到底谁来为这些流浪精神病人负责?医院认为自己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民警后将流浪精神病人送到省救助站,省救助站也以该站没有条件收容精神病人为由拒绝。而后,他们又将精神病人送往海口市民政局,但民政局也无法解决安置问题。第二天,民警第二次将病人送往安宁医院,安宁医院仍以床位不
18、足为由拒收。结果那名流浪者就一直坐在安宁医院门口。 案例4. 精神病画家杀害邻居 家属监护人被判106万画家曲某离婚数年后患上精神分裂症,偷偷背着家人从山东来京。去年6月,他将与自己发生口角的一家3口残忍杀害,因无责任能力未被追究刑责。通州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曲某赔偿死者家属106万余元,财产不足部分由曲某的监护人负责。 案例5. 丈夫遭车祸患精神病 妻子无奈将其锁进铁笼六年江苏宿迁的尤英在25年前与朱家虎结婚,但1997年的一场车祸让朱家虎成了“武疯子”,到处伤人。尤英带着丈夫四处求医,花费八九万元都没有治好,自己也经常惨遭发病的丈夫毒打。无奈之下,她于2004年把丈夫锁进安了铁笼的小平房,一关
19、就是6年。接受采访时,左右为难的尤英数次泣不成声,她说:“我是没有办法,有办法谁愿意把自己的亲人关在笼子啊。” 案例6. 双胞胎姐姐捂死精神病妹妹廖娟娟2001年患器质性精神障碍,在发病时有打人、毁物等症状,家人也多次受伤。为控制其发病时的行为,家人用铁链将其固定在床上。因多年治疗未愈,家庭为此花光了积蓄,其孪生姐姐廖婷婷为帮助母亲照顾廖娟娟的生活也被迫休学,曾为此服药自杀。迫于经济压力,2007年8月,廖娟娟被送至收费较低廉的四川省彭州市精神病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廖娟娟生活不能自理。同年8月21日晚,廖婷婷和父母等前往医院探望,她提出留在医院陪护并得到父母同意。随后,廖婷婷为廖娟娟擦洗了身体
20、。次日凌晨2时许,廖婷婷用枕头将廖娟娟捂死在病床上。2008年1月,此案由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廖婷婷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彭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2月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廖婷婷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案例7. 丈夫照顾精神病妻子40年 为结束妻子痛苦将其杀死重庆的李佳友在结婚时就知道妻子患有精神病,仍承诺与其相伴一生,40年来对其照顾得无微不至,妻子犯病时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为了照顾妻子,他放弃了事业上的发展,也无法享受与儿孙一起生活的天伦之乐。2009年,妻子确诊为胆囊癌中晚期,李佳友仍坚持送妻子到医院治疗,期间予以悉心照顾。但妻子确诊后精神病情更加严重,时常打骂家人,2010年1月8日,
21、李佳友为结束妻子的痛苦将其杀死。案发后,亲友和邻居联名写信请求法庭从宽处理,李佳友的儿子也表示理解,说“我爸爸这么多年来一直饱受折磨”。 此类该收治而不收治的案例的共性是:家庭监护责任过重,社会救助严重不足。长期以来我国形成的现实特点是:精神病治疗主要由家庭系统来支持, 国家还没有把精神障碍的救治当作政府责任,绝大多数精神病人由家人负责看管并居家治疗。一个病人一个疗程(一般为1-3个月)的治疗费用约为3500元,几个疗程下来,将是数万元的负担。而精神病是一种特殊的慢性疾病,治疗周期长、易复发,患者需要长期甚至是终身服药及治疗,这对许多家庭来说都是沉重的负担。家属一则缺乏必要的医护知识以及技能,
22、二则没有时间和精力来照顾患者,三则难以支付高昂的医疗费,只好将患者或锁禁,或遗弃,或杀害。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地区开始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医疗保险,给予报销医药费,或者免费派发精神药物给贫困患者。对患者及其家庭而言,这是来自社会的有力支持。杭州政府规定,对于精神病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本人及监护人确实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人可向政府申请补助。但就全局而言,仍然能够看到,绝大多数应该被收治的患者及其家属,由于得不到社会救助而处于悲惨的境地。 第二节 不该收治的被收治 案例1. 江苏朱金红案朱金红系江苏南通人,她在国内置有三处房产,价值600余万元,之前一直由母亲唐美兰代为打理。2007年朱金红失业回国
23、,准备收回三处房产亲自打理。2008年12月和2009年5月,在北京处理房产事宜的朱金红两次遭遇由母亲唐美兰携姐姐、姐夫以及陌生男子参与的疑似“绑架”,两次都惊动了当地警方,唐美兰对出勤民警称女儿有精神病。所幸有热心人士帮助,朱金红得以逃脱。2010年3月8日,唐美兰带人把朱金红绑到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在朱金红被送入医院的第二天,唐美兰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朱金红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期得到其名下的房产。朱金红在院中找机会向朋友、同学求救,通过他们联系到了代理律师沈如云。由于唐美兰不允许朱踏出医院一步,朱无法出庭应诉,由律师代表出庭。开庭时唐美兰一方否认朱金红的代理绿律
24、师的代理资格,合议庭认为朱金红委托的律师具有代理资格。原告方因此在法庭上吵闹,中途无故退庭,导致该案以撤诉处理。另一方面,朱金红在医院里写的求救信引起社会关注,央视经济与法栏目对此作了采访报道。在采访中,唐美兰称“(朱)如果不写(房产)委托书,就是病没好透,我是不可能把她接回来的”。社会上反响很大,许多热心人士呼吁医院放人,有关部门就如何放人问题多次召开由人大、政法委、法院、妇联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但这么多机构的努力,都输给了精神病院的行业规则:“谁送来,谁接走”。就连其他人能否去医院探视朱金红,都“必须得到朱金红监护人的同意”。因此,医院坚持只要唐美兰不同意,其他任何人来都不能接朱金红出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国 精神病 收治 制度 法律 分析 报告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3169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