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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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司法部劳教局(戒毒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诊断评估,是指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的鉴定性行为。 第三条重庆市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诊断评估,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诊断评估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诊断评估结果是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责令社区康复建议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六条强制隔离戒
2、毒场所主管机关应当成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分管所政管理工作的局领导任副主任,其他局领导为成员,负责领导、协调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所政管理部门,由分管所政管理工作的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法制、管理、教育、生活卫生、生产计划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拟定全系统诊断评估工作规划、计划; (三)起草诊断评估有关工作规范; (四)指导、监督、检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诊断评估工作; (五)完成诊断评估委员
3、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成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由所长任主任,分管管理工作的所领导任副主任,分管法制、教育、生活卫生、生产劳动、心理咨询、医疗工作的所领导为成员,负责领导、协调本场所诊断评估工作,制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计划,审批诊断评估结果。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有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 第九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管理科,由分管管理工作的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管理科科长任办公室副主任,法制、教育、生活卫生、生产劳动、心理咨询、医疗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4、,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所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拟定本所诊断评估工作计划,起草相应工作规范; (三)指导、监督大(中)队诊断评估工作; (四)审核大(中)队诊断评估小组诊断评估评分和初步意见; (五)完成本所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大(中)队应当成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小组,由大(中)队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或从事管理、教育、生活卫生、生产劳动、医疗、心理咨询工作的大(中)队领导和民警为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负责诊断评估评分工作,提出诊断评估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直接管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民警应当按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手册的要求,如
5、实记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理、心理、认知、行为、家庭和社会功能等方面的基础信息。 第三章诊断评估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采取百分制方式,生理方面的分值为10分,心理方面的分值为30分,认知方面的分值为20分,行为方面的分值为30分,家庭和社会功能方面的分值为10分。 第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理方面诊断评估的内容和标准包括: (一)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 (二)无头疼、失眠、焦虑等稽延性症状; (三)速度、灵敏度、力量、耐力、柔韧等身体素质指标达到正常标准。第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心理方面诊断评估的内容和标准包括: (三)掌握心理健康的基础知识; (四)心理测量指标正常; (三
6、)全面了解自我,正确评价自我,正确面对现实,行为反应适度; (四)人际关系正常,环境适应能力强,掌握情绪调节的方法,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五)戒毒动机明确,戒毒信心强,掌握一定的拒毒方法和技巧。 第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认知方面诊断评估的内容和标准包括: (一)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的重要意义,守法意识强,具有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 (二)掌握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具备正确的是非善恶观和荣辱观; (三)掌握基本的毒品知识,认识吸毒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能够正确分析自身吸毒的原因,戒毒目标明确,能够正确认识戒毒后自身的变化;(四)能够正确认识自己与社会整体的关系,正确的社会态度和责任感;(五)
7、关注社会时事,并能够较为正确地进行分析和评价,对自我、家庭、工作、金钱、生命、吸毒等有正确的认识。 第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为方面诊断评估的内容和标准包括: (一)遵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有关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按要求接受戒毒治疗,配合安全检查及毒品检测; (三)按要求参加各项教育矫治活动,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四)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爱护环境和公共设施,节约粮食、水、电等资源;与他人文明交往,和谐相处; (五)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 第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庭和社会功能方面诊断评估的内容和标准包括: (一)具备与他人和谐相处的能力;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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