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_4998881_婚姻法解释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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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业务培训,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许枫,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1、与离婚及婚姻效力相关问题的处理(1)婚姻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2、亲子鉴定相关问题(孩子)3、房产权属认定及分割(房子)4、夫妻财产的认定及分割(票子)5、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人问题6、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溯及力问题,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判决驳回)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2、诉讼。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注意的问题: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参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2、限
3、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也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的代理人参与诉讼。,亲子鉴定相关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否认婚生子女之诉)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确认非婚生子女之诉),生育权纠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
4、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房产权属认定及分割,问题一、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对方的房子,如何认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房产权属认定及分割,问题二、婚前一方贷款买的房子,离婚时归谁?婚姻
5、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房产权属认定及分割,问题三、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子如何认定?(存在重大变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
6、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房产权属认定及分割,问题四、夫妻共有的房屋,一方瞒着另一方卖了,怎么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
7、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房产权属认定及分割,问题五、夫妻以共同财产购买父母房改房的认定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此外还有以下问题:1、婚前一方买房、签合同、交首付,另一方要求在房产证加上名字,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
8、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名下,是出资人子女配偶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问题,(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内分割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问题,(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认定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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