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393_东华实业公司章程(2011修订)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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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 2011 年 7 月 4 日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股份发行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转让,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股东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董事会秘书,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第二节,监事监事会,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
2、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第一节第二节,通知公告,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第二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二章 附则2,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章 总 则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广州市人民政府 1988 年 3 月 2 日发布的广州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3、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政府东府(1988)97 号文及广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穗改字19883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广州市东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4401011102784。公司于 1997 年 7 月 11 日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公司于 1988 年 9 月 16 日经广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穗改字19883 号文及 1988 年 12 月 27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88穗银金字 285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1375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1992 年
4、 12 月 25 日,经广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穗改股字199227 号文及 1992年 12 月 25 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穗银金字(1992)292 号文批准公司继续发行 20.8625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1993 年 3 月 16 日,根据公司第五届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票由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拆细为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3000 万股,其中定向法人股为 236.81 万股,社会公众股为 2763.19 万股于 2001 年 1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已于 2001 年3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5、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GUANGZHOU DONGHUA ENTERPRISE CO.LTD.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 170 号四楼,邮政编码 510600。,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6、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3,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积极开拓市场,通过向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产品和完善的服务,努力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品牌效益,追求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努力提高公司的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回报股东,造福社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
7、发及房屋出租或出售,土建工程、电气配套承装;住宅小区的配套商业、饮食、服务、旅游、房屋拆迁。国内外贸易(专项审批项目待领取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投资兴办实业。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经批准在原广州东华实业公司基础上改组为股份有
8、限公司,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000 万股;1993 年 4 月 13 日,经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同意,委托广州市东山区投资经营公司代表东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行使国有股股东权利;1998 年 1 月 1 日起广州市东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授权委托广州东华实业资产经营公司行使国有股股东权利。2001 年 11 月公司经批准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10 股,公司普通股总数变更为 20,000 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的普通股为 14,000 万股。2004 年 3 月 18 日,经国资委批准,于 2004 年 9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本公司发起人
9、所持有的 14,000 万股国有股已全部转让。本公司由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变为非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0,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30,000 万股。4,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1、公开发行股份;2、非公开发行股份;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
10、二十二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1、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2、要约方式;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11、三条第 1 项至第 3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1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2 项、第 4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3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5,第三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12、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13、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
14、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本人持股资料、公司定期报告、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7、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15、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6,8、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9、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
16、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17、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18、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负有如下义务:(一)控股股东应与公司实行人
19、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二)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决策,不得越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干预公司的决定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控股股东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名公司董事及监事候选人,并且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不得干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使用;控股股东除董事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人员(包括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四)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
20、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五)控股股东应自觉遵守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回避制度;(六)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应避免与公司的直接竞争,在同等的市场条件下,应优先与公司合作;(七)控股股东保证向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信息,以保证公司依法履行向公众投资者披露信息的义务;(八)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如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多次交涉不清还的,公司有权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的资产。,第四十一
21、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如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占用行为的,应极力劝说,制止,如制止无效,可向当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应。如发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2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第四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独立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独立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或者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
23、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普通债券及其他融资工具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14、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案;15、审议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股权激励计划;16、变更募集资金投向;17、审议并决定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及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的方案;18、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24、%的事项;19、审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
25、内举行。,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提议时;6、监事会提议召开时;9,第五十条,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 3 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四十八条,本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开会为召开原则,地点应设于公司所在地,如因特殊原因也可租用,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其他临时会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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