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金融业跨业经营【ppt】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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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報綱要,金融業跨業經營之回顧及現況共同行銷及合作推廣市場運作及監理、自律機制各項議題研討跨業經營未來趨勢與結論,金融業跨業經營之回顧及現況,金融業跨業經營的目的,顧客層面:提供一站購足(one stop shopping)的服務。,銀行,銀行業務保險業務證券業務投資信託等業務,銀行業務,保險業務,證券業務,金融業層面:,國際上金融跨業經營趨勢,1990年歐洲學者 Steinherr 便指出國際金融體系將有五項演變趨勢,分別是:(一)綜合銀行制度的擴張(二)銀行與保險業務的合併經營(三)證券交易與經紀業務的整合(四)金融與非金融機構的併購(五)金融百貨化的興起,美國,美國最早期的銀行經營型態,
2、其實是類似綜合銀行制度,也就是銀行可以進行承銷與買賣證券業務。但是歷經1929年紐約股市崩盤的牽累,使得美國國會於1933年通過實施新制銀行法,即著名的Glass-Steagall Act法案,嚴格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證券投資與買賣,也確立美國往後六十餘年銀證分離的金融管理政策。1990年代開始,美國面對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的發展,允許外國綜合銀行在美國的分支機構可以從事母公司的證券與保險業務,此一措施加速美國銀行跨業開放的腳步。1999年11月美國總統柯林頓簽署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除了撤除G-S法案及1956年銀行控股公司法中對銀行跨業經營的限制,同時允許合格的銀行控股可以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申請轉
3、換為金控公司。,日本,在日本方面,基本上在二次大戰後,日本的金融制度幾乎全盤移植自美國金融制度,也包含銀證分離政策。但是在1990年代日本經濟開始由頂峰跌落谷底而一蹶不振,面對嚴峻的情勢,日本政府於1992年通過金融制度改革關聯法,允許金融機構間可以100持股的方式彼此進行跨業合作,但當時仍然禁止控股公司的設立。1997年6月通過的獨佔禁止法修正案,開放控股公司的設立與轉型,及1997年12月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整備法及銀行控股公司創設特例法,使得日本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法律架構才算達到完備階段。,歐洲,歐洲過去以來都是以綜合銀行制度為發展的主軸,形式上類似一個營業型(以銀行為本業)的金控公司,雖然名
4、稱上並非以控股公司之名,但是實質上確有控股公司之實。按歐盟1989年12月發佈的第二號銀行指令,所列舉的14項業務的內容來看,其範圍已經包括傳統商業銀行業務與投資銀行業務,幾乎已是多種金融機構的組合。此外,依據德國銀行業務法的規定,綜合銀行的業務範圍包括存款、放款、貼現、信託、證券、投資、擔保、保險、匯兌、財務代理及金融租賃等,而且德國式的綜合銀行可以以機構投資者的身份進行證券投資,所以儘管歐洲綜合銀行的名稱上多還保有銀行(Bank)而非金融控股公司,但是在實際經營的業務範圍上來看與金控公司沒有差異。,國際間主流的四種跨業經營方式,策略聯盟,策略聯盟係指任何一個機構或組織,透過合資(Joint
5、 Venture)或合作(Cooperation)之方式,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組織共同運作之模式。,垂直跨業模式,金融機構透過自有資金轉投資其他金融機構成為他的子公司的作法,稱之為垂直式跨業經營模式。,綜合銀行,所謂綜合銀行(Universal Banking)制度,係指將各種金融服務整合在單一金融機構,並且採用部門化跨業經營的方式,換言之,在同一金融機構下可同時經營存放款、買賣外匯及衍生性金融商品、發行股票與公司債、經紀業務、投資管理與保險等營業行為。,金融控股公司,在金控公司架構之下,各子公司共同被控股母公司100擁有或是實質控制,雖然子公司有獨立法人的外觀,但實質上卻有著部門化的本質。金控公
6、司本身並不從事實際的金融業務,而將經營重點轉移到控股公司體系下如何進行資源分配、創造新機會和發揮綜效等問題上。,金融業跨業經營模式比較,綜上比較及參酌我國法令規範,我國金融機構跨業經營的模式應以金融控股公司較具優勢,理由:,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施行現況,民國90年11月1日施行。為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強化金融跨業經營之合併監理,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目前國內依法成立15家金控公司。,國內主要金控公司跨業經營情形(一),國內主要金控公司跨業經營情形(二),跨業行銷成效:以銀行保險業務為例,銀行保險之優勢,銀行保險通路歷年新契約保
7、費收入與佔率,單位:新台幣億元,壽險業99年1-2月初年度保費收入來源別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百萬元,跨業行銷之行為態樣,共同行銷及合作推廣架構比較,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之定義共同行銷業務,該辦法於98.10.21頒布施行依該辦法第二條:主體: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至第8款之事業共同行銷之定義:本辦法所稱共同行銷,指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在其營業場所辦理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之一定範圍之業務。即其所規範者,為前述第一種於營業場所內跨業銷售金融商品行銷態樣。,原因與說明,鑑於各類共同行銷行為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及所須之監理強度差異甚大,尚非
8、所有共同行銷行為均須依本辦法申請許可,爰本辦法參考相關函令規範,要求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於營業場所內辦理其他子公司之業務,須先向本會申請許可,並應依本辦法第二條至第九條之規定辦理。而有關交互運用客戶資料進行行銷則依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至其他種類之共同行銷行為雖毋須依本辦法規定向本會申請許可,惟須依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建立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度,並依各相關業法之規定辦理。,A金控公司,銀行子公司(通路單位),保險子公司(商品單位),顧客,於營業場所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共同行銷管理辦法所定義共同行銷示意圖,共同行銷契約書,合作推廣,依據:92.06.27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
9、等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主體: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定義:依該規範第一條 銀行、證券商、保險公司等機構,如符合本業機構財務、業務及內部控制健全條件者,得檢具其符合條件之證明文件、董(理)事會決議錄及合作推廣契約書,向本業主管機關申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得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之範圍,詳如第二條所規範之保險商品、證券商品、銀行商品等項目。,銀行公司(通路單位),保險公司(商品單位),顧客,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合作推廣架構示意圖,合作推廣契約書,共同行銷與合作推廣之主要差異,適用對象不同客戶資料提供予他業之法源不同:共同行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3條 合
10、作推廣: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無論採何種模式,有關商品內容之實質規範、發行機構及業務人員所須具備之資格條件,則仍回歸各金融商品業別之規定。,研議中之金融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服務規範(草案),參考98.10.21發布之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訂定。將合作推廣之申請程序由現行之首案核准制,修正為個案核准。有關合作推廣之業務模式包括:1.於營業場所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及2.利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他業金融商品或提供予他業金融機構,為行銷金融商品之目的使用。基於適用合作推廣之金融機構,非限定於同一企業集團之子公司,為顧及客戶隱私權保護,金融機構用於合作推廣之客戶資料,僅限於基
11、本資料。,市場運作及監理、自律機制,市場運作及監理、自律機制,法規,消費者,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度),所屬公會(自律規範),商品交易,商品市場,監理政策(一),監理政策(二),消費者保護營業場所明顯標示業務人員主動表明係從事他業之行銷行為,並出示相關證照。應使客戶瞭解他業商品與本業之區別及發生消費糾紛時,本業與他業之責任歸屬。商品契約應揭露契約重要內容及風險契約履約責任由他業機構負責,提供營業場所之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亦應負責。,監理政策(三),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基本資料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行銷,原則可用。(採選擇退出機制)往來交易及其他相關資料須事先取得客戶同意。跨業行銷之
12、公司間應簽訂保密協定及限制資料之再使用選擇退出機制於商品契約中明確告知客戶得隨時以最簡易之方式(如電話通知),要求停止提供資訊。防火牆措施僅被授權員工始可使用客戶資料。,監理政策(四),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度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之項目 共同行銷業務、交互運用客戶資料進行行銷及共用人員、設備進行跨業行銷之作業規範。辦理他業業務人員之管理作業守則 客戶申訴之處理程序 處理客戶交易爭議之內部標準程序及責任歸屬、權責分 工等作業準則。使用客戶資料之道德規範。,監理政策(五),通路商義務挑選合適之商品行銷通路商有義務為客戶挑選適當之金融商品,不得僅著眼於商品之手續費、佣金等收入,而忽視發行機構之信用風
13、險。瞭解客戶(Know your Customer)確實瞭解客戶之財務狀況、商品需求及對金融商品之認識程度。商品資訊充分揭露確認消費者是否完全了解商品性質及契約內容,不得僅以投資收益來勸誘消費者。不得以存款名義推銷金融商品且不得主動勸誘客戶將定期存款解約或到期時,將資金改買金融商品,以避免事後不必要之消費糾紛。,各項議題研討,大綱,客戶資料交戶運用相關規範消費者保護權益(防火牆)各家金控共同行銷合作契約簽訂方式各家金控共用場所設備成本費用分攤總覽共同行銷之關係人交易各金控之共同行銷績效總覽 客戶資料交戶運用與顧客關係管理直效行銷直效行銷公司簡介,客戶資料交戶運用相關規範,金控法第43條 金融控
14、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10及11條,客戶資料交戶運用相關規範,金控法第43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共同使用客戶資料時,除個人基本資料外,其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先經客戶書面同意,且不得為使用目的範圍外之蒐集或利用。客戶通知不得繼續共同使用其個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時,應即停止共同使用。,客戶資料交戶運用相關規範,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10條 主體:1.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得交互運用客戶資 料進行行銷。2.子公司係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條第4款所定義之 子公司,但不包括國外子公司。資格條件:無特定資格條件。申請規定:無須向主
15、管機關申請核准。,客戶資料交戶運用相關規範,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業務範圍:子公司間得交互運用客戶資料,行銷各子公司依法令得銷售之商品,並不以子公司間進行本辦法所稱共同行銷為前題,其交互運用客戶資料進行行銷之業務,亦不以本辦法第6條所規範之業務種類為限。(10)客戶同意:基本資料原則上得交互運用,但往來交易及其他相關資料,則應先經客戶書面同意。(11),消費者保護權益(防火牆),金控法第42及43條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11、12及13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自律規範 第6、7及8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消費者保護權益(防火牆),金控法第42及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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