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60_福耀玻璃公司章程(2011修订)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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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1 年 03 月 23 日修订),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目,录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股份发行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股东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局,第一节第二节,董事董事局,第六章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第一节第二节,监事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1,第一条,第二条,、,第九章,通知与公告,第一节第二节
2、,通知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第二节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附则,第一章,总则,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创立于 1987 年 6 月,其时名称为:福建省耀华玻璃工业有限公司,是经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闽外经贸资字(87)204 号文“关于同意中外合资经营福建省耀华玻璃工业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并于福州市
3、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1991 年 6 月,公司经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闽体改(1991)022 号文件批准改制为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福耀玻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在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1994 年 7 月公司法施行后,公司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1996 年 1 月,公司经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同意福建省耀华玻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组建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闽外经贸1996资字020 号文)批准,更名为公司现用名称,并在福州市
4、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公司营业执照号码:350100400008596。2,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公司于 1991 年 7 月 22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闽银函(1991)131号批准,向其他企业法人招股和向公司职工发行内部股票 5,719 万股。公司于 1993 年2 月 2 日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318 号文批准确认为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发起人股 2339.78 万股,占总股本 40.912%;社会法人股 270 万股,占总股本4.721%;外资法人股 1949.58 万股,占总股本 34.090%;社会公众股 1159.64 万股,占总股
5、本 20.277%。公司于 1993 年 5 月 3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38 号“关于福建省耀华玻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复审意见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93)字第 2037 号“关于福建省耀华玻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批准,社会公众股 1159.64 万股于 1993 年 6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FuYao Glass Industry Group Co.,Ltd.公司住所:中国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耀工业村。邮政编码:350301。公司注册资本为
6、人民币贰拾亿零贰佰玖拾捌万陆仟叁佰叁拾贰元(¥2,002,986,332.00)。,第七条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7、总监。,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局秘书、财务,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3,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使集团成员取得稳,步、协调和高速发展,使公司的生产经营更进一步地达到标准化和科学化的统一管理,为福建的经济发展,为社会的繁荣和人类的进步尽公司应尽的责任。,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汽车玻璃、装饰玻璃和其它工业技,术玻璃及玻璃安装,售后服务。生产及销售玻璃塑胶包边总成、塑料、橡胶制品。包装木料加工。开发和生产经营特种优质浮法玻璃,包括超薄玻璃、薄玻璃、透明玻璃、着色彩色玻璃。统一协调管理集团内各成员公司的经营活动和代购代销成员
8、公司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协助所属企业招聘人员、提供技术培训及咨询等有关业务。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除外,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或有特殊规定的,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第三章第一节,股份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公司发起人为福清市侨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闽辉大厦、福
9、清市高山抽,纱厂、福建省外贸汽车维修厂、福清市宏路地产建材厂、华联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同源公司、香港得利康有限公司、美国田纳西州塑胶工程公司和印尼华人方明梧。认购的股份数为 40,850,000 股,出资方式为以其在原中外合资企业福建省耀华玻璃工业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1 年 2 月 25 日。公司设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A 股)总数为 5,719 万股。其中发起人股 2,339.78万股,占总股本 40.912%;社会法人股 270 万股,占总股本 4.721%;外资股 1,949.584,万股,占总股本 34.090%;个人股 1,159.64 万股,占总股本 20.
10、277%。,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2,002,986,33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002,986,332 数,其中:外资股 462,576,337 股(三益发展有限公司持股 450,489,732股,占总股本的 22.49%;鸿侨海外有限公司持股 12,086,605 股,占总股本的 0.6%),占总股本的 23.09%。内资股 1,540,409,995 股(社会公众股持股 1,300,320,911 股,占总股本的 64.92%;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持股 240,089,084 股,占总股本的 11.99%),占总股本的 76.91%。,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11、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12、:(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5,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13、,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4、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局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局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局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局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6,起诉讼。公司董事局
15、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局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16、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局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17、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局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局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7,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监事会、董事局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19、;(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
20、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8,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局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公司董事局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第二节
21、,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局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
22、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9,(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23、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5 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局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福建省福清市福耀工业村本公司会议,室。股东大会
24、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局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局决议后的
25、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局提出。董事局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局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局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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