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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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一、国际税法的概念,两种学说:,(一)狭义说“税收的国际法”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二)广义说混合法,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家和与之有税收关系的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注意:国际税法调整的国际税收关系仅限于所得税和财产税,不包括关税、增值税等间接税。,国际税收关系 案情:甲国的A公司将其专利技术转让给乙国的B公司,获技术转让费10万美元。乙国依其本国税法和甲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之规定,征收A公司预提税1万美元。后甲国政府也就该技术转让收益征收A公司1万美元所得税。问题:本案涉及哪
2、几个国际税收关系?,答:国际税收关系包括两个方面:(1)国家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2)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二、国际税法的特点,(一)主体的复杂性(至少三方主体),(二)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的涉外性(跨国所得、跨国财产),(三)国际税法内容的复杂性,第二节 国际税收管辖权,一、税收管辖权的概念,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所拥有的征税方面的权力,是一国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具有排他性和独立性。,二、税收管辖权的分类,居民税收管辖权,国籍税收管辖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属人性,属地性,二、税收管辖权的分类,(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本国存在着的居民身份关
3、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特征:无限纳税义务(纳税人就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的所得、存在于居住国境内外的财产都要向居住国纳税)关键:居民身份的判定 在各国得到普遍采用,国籍税收管辖权,又称为公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根据纳税人与本国之间存在着国籍的身份隶属关系而主张的征税权。特征:无限纳税义务 连接因素是国籍 少数国家采用(美国、墨西哥),(二)国籍税收管辖权,(三)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对纳税人来源于该国内的所得或位于其境内的财产行使的征税权。特征:有限纳税义务 关键:所得来源地的判断,税收管辖权 案情:库克是美国公民,后移居墨西哥,并在墨西哥城取得居所。美国税
4、务当局依美国收入法责令库克将其收入转回国内缴纳所得税。库克依从了这一指令,但提出抗议,声明产生该项收入的财产位于墨西哥城。库克在支付税金后提出诉讼。问题:美国是根据什么原则对库克的收入主张税收管辖权?,三、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一)住所标准,住所一般是自然人的具有永久性、固定性的居住场所,通常为家庭和配偶或主要财产利益关系的所在地。,住所标准是指一国根据自然人在征税国的境内是否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来确定自然人的居民或非居民身份。,(二)居所标准,居所是指一个自然人非永久地较长时间地居住并达到一定期限的处所。,居所与住所的区别:,一、住所是一个自然人的久居之地,而居所只是一个人的暂时的居住之地。
5、,二、住所通常涉及一个人的主观意愿,而居所只是一种法律上的事实。,三、住所作为一个自然人的法定永久居住地,在很多情况下却并不反映一个人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三)居住时间标准,居住时间标准是一个自然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一国连续或累计居留的天数达到了税法规定的标准,它就得以本国税收居民的身份承担纳税义务。,有的国家规定为半年,如加拿大、法国、意大利等国家有的国家规定为一年期限,如中国、日本、韩国、巴西 美国不仅要考虑纳税人当年在在本国居留天数,还要考虑前几纳税年度在本国居留天数。,自然人居民身份确认案 案情:悉尼一律师被派到新赫布里底群岛(当时为英法共管地)工作。该律师卖掉他在悉尼的房子同妻子
6、一起来到该岛后,开始住在旅馆,不久后租住了一所房子,租期12个月并可续租12个月。另外他和他妻子还在当地取得了允许居住2年的居住许可证。该律师在岛上工作20个月后生了一场大病,立即到悉尼医治,随后又很快返回岛上工作。澳大利亚税务部门要求该律师就其从该岛上取得工资收入向澳大利亚政府纳税。注:澳大利亚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两个:(1)在澳大利亚有长期居所;(2)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在澳大利亚停留半年以上。问题:该律师是否应就其从该岛上取得工资收入向澳大利亚政府纳税?,四、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一)注册地标准 注册地标准是指法人的居民身份依照其注册成立国确定,即一个法人是依照哪一国的法律注
7、册成立的,该法人即为成立地国的纳税居民。采用这一标准的国家有美国、瑞士、芬兰等。,(二)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地标准 法人的实际管理地和控制中心地是指法人权利的行使地,也就是公司法人经营管理和决策作出地点。一般是董事会所在地或股东经常召集开会的地点。采用这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英国、美国、新加坡等国。,(三)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是根据法人的总机构位于哪一国家,判断该国法人是否属于该国的居民纳税人。总机构一般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所或是负责管理和从事法人的日常经营活动的机构。采用这一标准的国家有 日本、中国等国。,法人居民身份确认案 案情:比尔斯联合采矿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在南非登记注册成立的企
8、业,公司总机构设在南非的金伯利,其产品的开采地、销售合同签订地、交货地和利润来源地均在南非。公司一部分董事住在南非,主要的董事住在英格兰。公司的董事会议有时在南非召开,有时在伦敦召开,但公司重要的经营决策只在伦敦召开的董事会全体会议上才做出。本案的争议的焦点在于该公司是否在英国拥有税收居所,能否构成英国政府纳税人。该公司认为自己是南非的居民公司,就英国政府通知纳税的行为向英国法院起诉。英国法院判决该公司具有英国的居民身份,应向英国政府纳税。问题: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的是什么标准?,五、收入来源地的确认标准,(一)营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营业所得,也称经营所得、营业利润,指纳税人在某个固定场所从事经
9、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在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是指包括生产、采购、服务等一系列经营业务在内的一种综合性经济活动的所得或利润。认定营业所得的来源地有下列几种标准:营业机构所在地标准、商品交换地标准、商品使用地标准、销售合同签订地标准、商品交付之前的储存地标准。,(二)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确定独立劳务所得有三种方式:(1)固定基地或常设机构;(2)停留期间所在地,大多规定停留183天以上;(3)所得支付所在地。,非独立劳务由其居住国征税的条件:,(1)在一个纳税年度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2)其报酬的支付不是另一国的居民;(3)其报酬不是由其雇主设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
10、(三)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认,两种原则:(1)投资权利发生地原则,以这类权利的提供人的居住地为所得的来源地;(2)投资权利使用地原则,(四)财产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不动产所的来源地是不动产的所在地或坐落地,由财产所在国征税。对于不动产或其他所得,一般采用按征收或查定征收的方式确定利润或所得。,六、中国有关税收管辖权的规定1、自然人居民纳税人采住所和居住时间标准。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1、。,2、个人所得来源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履行地)(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租赁财产的实际使用地)(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不动产所在地)(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权利使用地标准)(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支付人所在地),3、法人居民身份采注册登记标准和总机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
12、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4、对非居民企业采常设机构原则,常设机构利润范围采实际联系原则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
13、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的固定场所。(固定性、长期性、营业性)如: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管理场所、矿场、油井,常设机构利润范围的确定:实际联系原则非居民企业通过设在来源国境内的常设机构的活动实现的营业利润以及与常设机构有关联的其他所得。(如常设机构对其他企业的投资、贷款所获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甲国一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办事处,主要用于接收、发送货物及订立合同。公司董事长在乙国参加会议期间与另一个公司签订了销
14、售公司产品的合同,乙国的办事处不知情。就该合同销售的收入乙国办事处是否向乙国纳税。,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特点(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按照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间内同时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案例 案情:某甲在A国有自己的居所。1999年,甲离开A国去B国从事经营活动,在B国居住了150天并取得一笔收入。甲回到A国,先后收到了A国和B国要求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根据A国税法规定,A国公民离开A国满180天的为A国的非居民;根据B国税法规定,凡在B国居住满90天的人为B国居民。问题: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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