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吉林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doc
《关于转发吉林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转发吉林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doc(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长卫基妇发200921号关于转发吉林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有关医疗保健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妇女发展规划和吉林省儿童发展规划,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推进全市孕产妇和儿童两个系统管理的标准化进程,现将吉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吉卫发20091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组织领导,以规范两个保健手册的管理为契机,全面落实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列服务。二、依法强化监督检查,全面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切实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妇幼保健服务
2、质量和水平。附件:吉林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规范二九年七月十二日主题词:卫生工作 保健手册 管理规范 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9年7月12日印发 联系人:王晓梅 联系电话:84692060 (共印25份)附件:吉林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规范为了加强孕产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服务管理,获得及时、准确、完整的孕产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信息,以便动态掌握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状况,落实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列服务,提高保健服务质量,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妇幼卫生年报报告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范。一、全省孕产妇和7岁以下儿童
3、保健服务统一使用“吉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吉林省儿童保健手册”。使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的地区,保健服务的项目和内容应与手册相一致,不得减少内容;因管理工作需要增加内容的,须报省卫生厅备案。二、“吉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吉林省儿童保健手册”(简称“两册”)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并按计划免费供给各地使用。市(州)、县(市、区)两级妇幼保健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两册”的领取和发放工作。市(州)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规定统一领取“两册”,并负责按计划免费发放给辖区内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按规定免费向辖区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发放“两册”。负责手册发放(建册)的单位要建立领
4、取和发放登记。三、为充分体现妇幼保健工作的公益性质,首次建立“吉林省围产期保健手册”和“吉林省儿童保健手册”一律免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工本费。因孕产妇和儿童监护人个人因素导致“两册”丢失,需要补办者,要交纳“两册”工本费。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负责承担居住地的孕妇的早孕建册、孕早期保健服务以及产后访视服务,没有条件提供孕早期保健服务或提供服务时发现可疑高危孕妇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及时将孕妇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孕中、晚期保健服务,但不得为孕产妇提供建册服务。手册丢失要到原建册单位补办。五、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转发 吉林省 产妇 儿童 保健 手册 使用 管理 规范 通知
![提示](https://www.31ppt.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3033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