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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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第一条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开办审查、变更许可事项审查、换发许可证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了解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第四条 企业应根据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设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落实专职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人员。第五条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规定和所经营产品的技术标准。仅经营二类产品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
2、理人员应具有与申请经营产品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经营三类产品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与申请经营产品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第六条 经营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的,还应至少配备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第七条 经营有特殊验配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还应至少配备相关专业的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和专业验配人员各1名。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专业卫生技术人员、验配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相互兼任,也不得在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兼职兼岗。 第九条 医疗器械兼营企业应设立相对独立的组织机
3、构;有专门指定的部门负责人。 第十条 企业应有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人员。承担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并经有关部门或生产商、销售商、代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取得相关证明。如由供应商提供培训及售后服务的,应具有与供应商签订明确责任的协议书。 第十一条 企业应落实仓库保管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应了解所经营产品的储存条件要求,熟悉产品的有关标识及储存设备、设施的使用。 第十二条 企业销售人员应了解其销售的医疗器械产品的主要性能、适应范围、禁忌症等基本情况。第十三条 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及仓储场所。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应当一致。(一)用于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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