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生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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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生管理规则(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生(以下简称医保服务医生)的医保服务行为,推进医保服务医生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医保服务医生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要求,满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条件,履行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相关手续,并在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本规则适用于
2、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生医保服务行为的管理。本规则所称的医保服务行为是指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服务时发生的诊疗、护理、用药和医用材料使用、收费管理和费用结算等行为。第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务人员执业注册及其医疗行为的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医保服务行为的监管。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医保服务医生和申报、医保服务行为和日常管理,会同医保部门做好本单位医保服务医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培训等工作。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保服务医生和确认、医保服务
3、行为的日常监管,协同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保服务医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培训等工作。和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指导,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情况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纳入其管理范围。第四条 省经办机构建立全省医保服务医生信息库,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医保服务医生信息库,所有医保服务医生相关信息须录入相应医保服务医生信息库。第二章 确认和职责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申请确认医保服务医生;1.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按规定注册;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过往无严重违反医保服务各项
4、规定的不良记录;4.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知识培训。第六条 具备上述条件的医师,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生确认表,附相关证件,报送所在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审查确认,经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即成为医保服务医生。经办机构审查确认医保服务医生时,可根据医保服务现实需求,从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名单中有针对性遴选确认。医保服务医生经审查确认、审核备案后,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医生集体协议,并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外公布和告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多点执业的医师由其注册的医疗机构负责培训和管理。第七条 医保服务医生除遵守执业医师法第三章规定的执业规则外,还应认真
5、履行以下职责:1.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有关条款。2.严格执行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相关规定。第八条 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编写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培训资料,制作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知识考试试卷,指导并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保服务医生的培训、管理等工作。第九条医保服务医生工作变动、个人信息变化时,由其所属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到所在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服务医生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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