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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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对于
2、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因经济状况等原因,部分地区确需对诊所基本标准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我部备案。二、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1994年我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3、附件:诊所基本标准二一年八月二日附件诊所基本标准诊所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一、人员(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二、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三、设备(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方盘、纱布
4、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口腔诊所一、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二、人员(一)医师。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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