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配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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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卫药2008268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现将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市卫生局药械处联系。联系电话:23337720。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明确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程序,确保医疗设备使用安全、高效,促进临床合理检查、合理施治,依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天津市医疗机构
2、医疗设备分为大型医用设备和基本医疗设备。大型医用设备分为甲、乙两类。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包括:1.X线-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包括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即PET);2.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刀);3.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MM50);4.质子治疗系统;5.其他未列入管理品目、区域内首次配置的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包括:1.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2.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3.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4.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5.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除上述大型医用设备以外的
3、其他医疗设备均为基本医疗设备。基本医疗设备配置要经医院医疗设备配置管理专家委员会集体讨论,对设备配置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论证,通过后配置。第三条 医疗机构医疗设备管理分为配置管理、购置管理、使用监管和更新、报废管理四个基本环节。第四条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由卫生部负责,市卫生局负责审核;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由市卫生局负责。各区、县卫生局和市局直属及二级以上其他医疗机构成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集中管理专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辖区和本单位基本医疗设备配置和使用的集中论证和评估。医疗机构医疗设备的购置和报废管理按照医疗机构资产管理关系分别由相关管理机关和机构负责。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另有规定
4、的除外。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全市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检测及更新的技术评估工作。第五条 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全市统一规划管理。天津市卫生局负责编制全市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并报经卫生部批准后公布实施。天津市医疗机构各类大型医用设备规划配置数量由卫生部统一审核确定。第六条 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含更新下同)审批程序。1.医疗机构提出配置申请:拟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直接(市属医疗机构)或由所在区县卫生局(区县所属医疗机构)以正式文件向市卫生局提出配置申请,同时递交以下材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文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附件1);本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可行性研究报
5、告(附件2);大型医用设备购置论证表(附件3);本单位拟配置设备选型论证意见及有关设备技术参数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配置设备相关的诊疗科目登记文件;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相应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包括执业医师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上岗资质证明等)。上述材料由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卫生行政许可窗口(现址:天津市河东区顺驰桥下)统一受理。2.材料审查。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材料,对于明显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及基本配置条件的配置申请,由市卫生局直接做出不予配置或暂缓配置决定,并下文回复。3.专家评审论证。对于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及基本配置条件的配置申请,市卫生局组
6、织“全国大型医用设备评审委员会天津分会”专家进行集中配置评审论证。专家评审论证程序:a.申请配置设备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综合论证发言;b.拟配置设备管理部门或使用科室进行选型论证说明;c.大型医用设备评审委员对论证报告进行提问;d.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综合讨论,提出评审意见,表决后签名。集中论证评审时,评审专家可根据需要对申请配置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查验。集中论证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凡与申请配置医疗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予回避。4.综合审批。市卫生局依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综合专家评审意见,于收到专家组评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配置的批复(对于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市卫生局提出审核意见,
7、并呈报卫生部)。因特殊原因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按有关行政许可程序进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结果由市卫生局及时向社会公布。准予配置批复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完成配置的,原批复自动失效。医疗机构如若需要继续配置同类设备的,应重新履行报批手续。5.核发配置许可证。批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应当在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后,持合同复印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第七条 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换发配置许可证程序。 医疗机构更新大型医用设备应当按照配置同类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提出更新申请。更新申请批准后,申请设备更新的医疗机构在签订新设备购置合同后,应当持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乙类大
8、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附件4)及原设备的配置许可证原件,统一送交至市卫生局,换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设备配置许可证书到期需要更换时,相关医疗机构应当向市卫生局提交原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附件4)及原设备的配置许可证原件,换发新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第八条 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配置、更新大型医用设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封停设备等处理。在未做出处理决定前,停止该医疗机构一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更新审批工作。第九条 医疗机构基本医用设备配置实行集中论证管理。各区、县卫生局和市属各医疗机构要成立医院基本医疗设备配置管理集中论证专家委员会。各区、县
9、所属医疗机构配置基本医疗设备要经过本区、县基本医疗设备配置管理集中论证专家委员会的集中论证。市属医疗机构配置基本医疗设备要经过本单位基本医疗设备配置管理集中论证专家委员会的集中论证。医院基本医疗设备配置管理集中论证规则与程序由各区县卫生局或各有关医疗单位自行制定,并报市卫生局备案。医院基本医疗设备配置集中论证结果要及时整理,建档备查。第十条 医疗机构医用设备使用实行集中监测管理。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全市相关医用设备使用状况的技术检测和综合评价工作。相关检测及评价结果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报废管理实行集中技术评估,个别资产处理。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报废管理按照机构资产
10、管理关系由各自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卫生局所属医疗机构医疗设备报废由设备所属医疗机构经本单位基本医疗设备专家委员会论证同意后,提出报废申请,市卫生局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设备报废技术评估。市卫生局根据专家评估意见下发报废审核意见。申请设备报废的医疗机构根据市卫生局设备报废技术审核意见,按照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 2.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大型医用设备购置论证表 4.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 5.医疗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6.医疗设备处置管理规定附件1:乙类大型医
11、用设备配置申 请 表 申 请 机 构 设备名称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日 期 天津市卫生局 制填 表 说 明1.本表适用于各医疗机构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2.表一由申请机构填写,表二由专家组填写,并由专家组组长签章。专家组的组成和专家论证会议由市卫生局组织。3.“日均门急诊人次”和“年手术人次”均为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数据。4.“资金来源”请认真填写,如果资金来源为多方,请分别注明各种来源所占比例。5.“主要性能和用途”应具体填明该设备在哪些临床学科中、可发挥何种作用,包括该设备在学科发展、诊疗手段等方面的替代作用。6.“院内相关设备名称及数量”应具体填明与申请设备相关的院内已有设备的名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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