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动物防疫信息备案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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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转发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动物防疫信息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辽宁省决定对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实行推荐备案管理,并制定了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动物防疫信息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输辽动物及动物产品需逐级审批备案后,方可调运,请你们按要求提前做好相关企业备案工作。以下事项请注意: 一、对经湖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推荐,并经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定备案且函复的,辽宁省将对通过企业的名单在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网上予以公布。公布后,生产企业方可向辽宁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 二、对于未经备案向辽宁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企业,辽宁
2、省无疫区指定通道检查站将予以劝返;对经其他道路进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所将不予检疫分销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三、2014年1月1日一6月30日为过渡期,自2014年7月1日起,供辽企业相关管理工作正式实施。湖北省于2014年1月15日起进行推荐确认工作。市所联系人:侯向进;省所联系人:李 健,02787815021(电话传真)地址: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69号,省畜牧兽医局院内邮政编码:430064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2014年1月17日附件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动物防疫信息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疫病控制等安全监管,强化省际间动物
3、防疫联防联控机制,切实保障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无疫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是指外省(自治区、市)从事动物养殖、动物产品屠宰加工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供辽企业)拟向辽宁省输入的经检疫合格的猪、牛、羊、禽等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性食品原料进行深加工生产的复合肉除外)。第三条 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所在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备案。第二章 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备案第四条 供辽企业需通过所在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推荐,经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定备案且函复的,方可
4、向我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第五条 拟向辽宁省输入动物的生产企业,应由当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供以下材料:(一)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动物防疫信息备案表;(二)企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生产企业动物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五)生产企业动物防疫责任机构图;(六)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推荐函。第六条 拟向辽宁省输入动物产品的生产企业,应由当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供以下材料:(一)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动物防疫信息备案表;(二)企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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