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硝酸盐在食品中的超量使用问题 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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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亚硝酸盐在食品中的超量使用问题 背景:2013年7月8日,河北蠡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蠡县林堡乡查获一非法添加有毒物品亚硝酸钠的熟肉店,当场扣押一袋亚硝酸钠,共计500余克,后办案民警抽取店内的熟肉制品样本送上级检验检疫机关进行质量检测,检测机关出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每千克熟肉制品中含有22毫克亚硝酸钠。 2013年10月17日,成都市青羊区食药监局稽查大队对辖区内餐馆进行例行检查,在对位于东城根南街13号的一家名为“易家天下老妈蹄花”餐馆(工商注册名为“青羊区贵锋老妈蹄花店”)进行检查时,对店内的糖醋排骨、卤猪排骨、卤猪脚、珺把4种卤制食品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检测,这4种样
2、品中均含有亚硝酸盐。 2014年3月19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炖羊肉”中非法添加亚硝酸盐致人食物中毒案件,经内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炖羊肉(汤)中亚硝酸盐含量为1757.4mg/kg。 分析: 亚硝酸盐,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主要指亚硝酸钠,亚硝酸钠为白色至淡黄色粉末或颗粒状,味微咸,易溶于水。外观及滋味都与食盐相似,并在工业、建筑业中广为使用,肉类制品中也允许作为发色剂限量使用。由亚硝酸盐引起食物中毒的机率较高。食入0.30.5克的亚硝酸盐即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 亚硝酸盐具有防腐性,可与肉品中的肌红素结合而更稳定,所以常在食品加工业被添加在香肠和腊肉中作为保色剂,以维持良好
3、外观;其次,它可以防止肉毒梭状芽孢杆菌的产生,提高食用肉制品的安全性。但是,人体吸收过量亚硝酸盐,会影响红细胞的运作,令到血液不能运送氧气,口唇、指尖会变成蓝色,即俗称的“蓝血病”,严重会令脑部缺氧,甚至死亡。亚硝酸盐本身并不致癌,但在烹调或其他条件下,肉品内的亚硝酸盐可与氨基酸降解反应,生成有强致癌性的亚硝胺。 亚硝酸盐中毒是指由于食用硝酸盐或亚硝酸盐含量较高的腌制肉制品、泡菜及变质的蔬菜可引起中毒,酸钠作为食盐食用而引起,也可见于饮用含有硝酸盐或亚硝酸盐苦井水、蒸锅水后,亚硝酸盐能使血液中正常携氧的低铁血红蛋白氧化成高铁血红蛋白,因而失去携氧能力而引起组织缺氧。亚硝酸盐是剧毒物质,成人摄入
4、0.2一0.5克即可引起中毒,3克即可致死。亚硝酸盐同时还是一种致癌物质,据研究,食道癌与患者摄入的亚硝酸盐量呈正相关性,亚硝酸盐的致癌机理是:在胃酸等环境下亚硝酸盐与食物中的仲胺、叔胺和酰胺等反应生成强致癌物N一亚硝胺。亚硝胺还能够透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对胎儿有致畸作用。 各国对食品中亚硝酸盐的添加量均有严格限量,世界卫生组织规定每日允许摄食量为亚硝酸钾或钠0.2mg/kg体重,日本规定肉制品中亚硝酸盐含量不得超过70mg/kg,我国对亚硝酸盐的添加量也有规定,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亚硝酸盐仅允许腌熏肉等制品有微量残留,限量为30毫克/千克,熏制火腿最高残
5、留量也不得超过70毫克/千克。对非有意添加、自然生成的亚硝酸盐,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国家标准规定限量一般为3毫克5毫克/千克,酱腌菜的限量也仅为20毫克/千克。详见表纠偏措施: 食品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从强制性角度而言,法律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法律也有其固有的局限性,法律的制定与出台总具有滞后性,常常出现很多大问题之后才意识到法律的空缺。比如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出台,是在“婴幼儿三氯氰胺奶粉”事件出现后。199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是最全面地对食品卫生、安全作出规定的法律,但此法律出现了若干的漏洞,调整的范围很狭窄,仅对食品的生产经营阶段发生的问题进行规定,没有包括种植等环节,也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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