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院考勤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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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中医医院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医院各项改革,调动全院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医院建设和发展服务,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请假程序第二条 请假首先由本人填写请假条,并经部门、科室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第三条 休假时间由部门、科室负责人统筹安排,以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为准,休假时间超过2周必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并签字,超过1月必须经院长批准并签字。第四条 部门、科室负责人请假,须经医务处或护理部和分管院长签字批准后,到人事处办理休假手续。第五条 在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后,由本人将请假批准通知单交部门、科室负责人登记备案,部门、科室负
2、责人请假需将请假批准通知单交医务处或护理部登记备案。 第三章 休假制度第六条 法定节假日:执行国家和医院规定。法定节假日享受全额基础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第七条 探亲假:(一)探父母假:职工与自己的父母分居两地的(指100公里以上),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可享受探父母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每次假期20天,来回路程不算在假期内。未转正定级和转正定级的当年不享受探父母假。(二)探配偶假:工作满一年的已婚职工与配偶分居两地的(指100公里以上),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每年给与一方探配偶假30天,来回路程不算在假期内。(三)探亲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在
3、本人月基础工资30以内的,由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个人负担。探亲假享受全额工资、福利待遇。第八条 病假:职工病假首先抵消公休假、探亲假,抵消完后可续休病假,已休完公休假、探亲假的除外。病假须由门诊部开的病假证明单,到人事科办理病假手续。病假当月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含长病假人员),岗位津贴按一下标准发放: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放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放80%;工作年限满20年以及以上的发放90%。生活补贴按原标准发放。病假期间不享受绩效考核工资。第九条 事假:职工事假首先抵消公休假、探亲假,抵消完后可续休事假。当月因事假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岗位津贴减半发放,连续事假达一个月以
4、上的人员,停发当月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按原标准发放, 自事假之日起即不享受绩效考核奖,累计超过6个月的事假按自动离职处理。试用期职工事假超过1个月,不予以聘用。第十条 婚丧假:法定婚期1周,晚婚假2周,婚期遇节假日不顺延。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给予假期5天。特殊情况需续假者,按事假对待。婚丧假享受全额基础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第十一条 产假:(一)法定产假为90天(含产前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2个月;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遇假期不顺延。(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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