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农业局关于印发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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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青田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为积极引导农民逐步加大商品有机肥在粮食作物上的使用,减少化肥使用量,提高耕地质量,根据浙江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省补助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任务计划的通知(浙农计发201341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我县2013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工作,制定了青田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2013年我县示范推广商品有机肥3000吨,推广应用面积1.5万亩次,带动全县推广商品有机肥6000吨以上,应用面积3.5万亩以上。通过推广实施,使化肥用量有所下降,有机肥使用量增加。二、实施范围实施范围为全县各地的所有耕地、园地,重点为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
2、农业园区。实施主体为各级蔬菜、瓜果龙头企业、各级农业专业合作社。要求亩使用商品有机肥150-200公斤,已列入标准农田地力提升项目并有商品有机肥补助的不在此次范围内。三、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为有意愿应用商品有机肥的从事农作物生产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补贴资金在农民购买有机肥时直接补贴给农民,即农户在购买有机肥时只需支付招标价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价格,每吨有机肥补贴200元。四、补贴方式凡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均可向县农业局土肥站提出需肥申请,县土肥站将所需有机肥数量汇总后上报局领导,经局研究决定,由县采购中心招投标采购。委托中介机构对2013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
3、补贴项目供肥企业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供肥生产企业。确定供肥企业后与县土肥站签订供肥合同书,定向、足额、及时供应商品有机肥到项目实施区。五、工作要求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扎实有序地开展商品有机肥料推广工作。对需求用户登记造册和推广数量统计,做好发放台帐记录,向补贴对象免费提供施肥明白纸(建议卡)、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良好的技术和指导服务,做好施肥技术指导,对农民使用商品有机肥过程中的疑惑及产生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六、监督管理。土肥站配合执法部门负责所供肥料质量的监管,定期组织对商品有机肥料企业进行产品质量抽查和检测,并向社会定期公布抽检结果。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按照签订的供货及相关服务合同约定处罚,取消该供肥企业今后三年内供货资格。对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有发现生产经营主体在购得肥料后再次销售,将取消此次补贴,并取消该生产经营主体今后三年内的所有肥料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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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田县 农业局 关于 印发 商品 有机肥 示范 推广 实施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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