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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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财发20135号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级各单位:为加强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现将甘孜藏族自治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1.甘孜藏族自治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甘孜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3.甘孜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清单4.甘孜藏族自治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附件1:甘孜藏族自治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
2、行为,根据财政部2006年第35号令、36号令、2012年第68号令、71号令、72号令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
3、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的机制。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州财政局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州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州财政局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的参考依据,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才能予以处置;被设置为
4、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权限第七条 资产处置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审批管理制度,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需报州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以下权限进行: (一)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单项资产原值(不含土地、车辆、房屋建筑物、货币性资产)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 (二)财政局审批权限:单项资产原值在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以及100万元以下的土地、车辆、房屋建筑物。 (三)州政府审批权限:属于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是指:处置单项资产原值在100万元(含1
5、00万元)以上的;其他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第三章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第八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第九条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第十条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拨(划转)或捐赠资产须
6、正式行文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审核同意后,报州财政局审批。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二)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表1,下同);(三)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清单(见附表2,下同)(四)拟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五)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加盖单位公章);(六)经国家
7、特殊批准调拨的资产,须提供国家批准文件(加盖单位公章);(七)调入单位相关资产存量和需求情况(加盖单位公章);(八)拟无偿调拨(划转)资产属于捐赠资产的需提供捐赠方的书面意见;(九)其他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二)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三)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清单;(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还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加盖单位公章);(五)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
8、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七)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加盖单位公章);(八)拟捐赠资产属于捐赠资产的需提供原捐赠方的书面意见;(九)其他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第十四条无偿调拨(划转)或捐赠资产经州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交接双方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将移交接收材料报送州财政局备案。对跨级次无偿调拨(划转)或捐赠国有资产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抄送接收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接收无偿调拨(划转)的国有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
9、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第四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第十六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置换是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国有资产须正式行文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审核同意后,报州财政局审批。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二)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三)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清单;(四)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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