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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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各州(市、地)公安局和县级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三条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下列工作:(一)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三)受理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四)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2、情况;(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州(市、地)公安机关负责下列工作:(一)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对当事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公安厅复核;对申请单位住所、提供保安服务所需设施、装备进行实地核查;(二)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下列工作1、采集、审核保安服务公司及其保安员、保安服务对象和保安培训单位相关信息,指导、督促各派出所及辖区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及时采集、录入保安服务管理信息;2、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由上级公安机关交办及本级公安机关直接
3、办理的违反条例的案件。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下列工作:1、掌握辖区内保安服务活动基本情况; 2、负责辖区保安员政审、指纹及照片等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督促辖区保安从业单位及时提供保安服务相关信息,更新维护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3、 结合日常治安管理,监督检查自招单位保安服务活动及保安员规范着装、依法履职等情况,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行为。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填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审批表(见附件1至4)、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申请书,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出资额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经营范围等内容;(二)保安服
4、务公司章程;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四)与所提供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五)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施、装备、交通工具等材料;(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七)与拟提供保安服务单位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是指:(一)有效身份证件、简历(原件和复印件);(二)具
5、有公安机关认可的保卫(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无被刑事处罚、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证明。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资格证明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提供“人防”保安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公安机关认可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其他管理人员,应有2人以上具有公安机关认可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二)提供“技防”保安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公安机关认可
6、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对从事“技防”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类别等,应符合新疆安防资质评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前款所称“人防”是指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风险评估等保安服务;“技防”是指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保安服务。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交通工具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享有所有权或2年以上使用权的办公场所、装备库房、实训场地等场所; (二)有人均面积不低于0.5平方米的保安设备专用装备库房;(三)电脑、电话、传真、打印、复印等必备的办公设备;(四)与保安员人数相匹配的训练器材、防卫性装备;(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
7、与保安员人数相匹配的保安服装、服饰及标志;(六)有与提供保安服务业务量相适应的机动车辆;(七)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车辆;(八)为特殊行业提供保安服务的还应具备相关必备的装备。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组织机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下属分支机构或所属职能部门名称、人数;(二)为便于开展保安服务活动所设立的大队、中队、小队等机构的设置情况;(三)设置专人负责培训教育的情况,以及专人或者专门机构负责对保安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稽查的情况。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应明确保安服务范围和职责、保安服务的种类和对
8、象、保安服务负责人和区域管理人、保安服务投诉、应急求助方法,保安员教育管理规定、门卫值班、巡查规定和保安服务奖惩规定等;(二)岗位责任制度应明确执行巡逻、门卫、守护等岗位的责任,提供设计、安装、保养、维护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保安装置等技术服务管理的责任,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治安突发事件、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及时报告责任,保安员执勤、巡查交接班及登记岗位责任;(三)保安员管理制度应明确保安员招录及聘用规定,保安员日常管理规定,保安员岗前、岗中培训规定,保安员执勤、考勤规定,保安员违纪、查处规定,保安员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
9、向本市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二)外国出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三)中方投资或者合作的情况;(四)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第十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填写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10、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证明材料。第三章 保安服务公司备案管理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州(市、地)公安局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三)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第十六条 获得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在本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自治区公安厅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时应填写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登记备案表(见附件6),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
11、(二)工商营业执照;(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保安服务合同;(四)登记备案申请书,载明拟登记备案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五)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六)提供保安服务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司组织机构、设施、装备、交通工具、公司住所等基本情况。第四章 办理流程和期限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向公司所在地州(市、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第十八条 所在地州(市、地)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发现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对申
12、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所在地州(市、地)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并对申请单位的住所、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进行现场核查,填写保安服务公司现场核查表(见附件7),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公安厅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自治区公安厅在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决定:(一)对符合本
13、办法规定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所在地州(市、地)公安局,由所在地州(市、地)公安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公司在自治区境内提出保安服务申请登记备案的,应当向自治区公安厅提出申请。自治区公安厅收到申请后,发现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治区公安厅应委托所在地州(市、地
14、)公安机关,对申请单位的住所、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进行现场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一)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备案;(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所在地州(市、地)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所在地州(市、地)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公安厅应当在收到州(市、地)公安机关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自治区公安厅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15、。第二十三条 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服务企业要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根据自治区公安厅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新疆境内提供保安服务进行审核、审批和备案,并建立审核、审批和备案管理档案。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在申请设立时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办法,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另行制定。第
16、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表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加盖印章)地 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保安服务公司名 称地 址邮 编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企业性质所在地州、市、地公安局审核意见治安支队领导: 年 月 日局领导: (公安机关印章)年 月 日自治区公安厅审批意见支队领导: 年 月 日总队领导:年 月 日公安厅领导: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附件2股东姓名(名称)及出资额表股东姓名(名称)认缴情况设立时实际缴付分期缴付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附件3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申报单
17、位名称(盖章):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2寸免冠照片籍 贯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术职称身份证号码电话手机户籍地址现住详址本 人 简 历备 注此表适用于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自行招用保安员、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分公司、保安培训机构备案登记。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正、反两面)、资格证、毕业证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印章。附件4单位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申报单位名称(盖章):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2寸免冠照片籍 贯民族政治面貌职 务文化程度技术职称身份证号码电话手机户籍地址现住详址本 人 简 历备 注此表适用于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自行招用保安员、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分公司、保安培训机
18、构备案登记。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正、反两面)、资格证、毕业证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印章。附件5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表申报单位名称(盖章):申请单位详细地址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拟任法定代表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申请变更理由(简述)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申请单位意见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所在地州、市、地公安局审核意见治安支队领导: 年 月 日局领导: (公安机关印章)年 月 日自治区公安厅审批意见支队领导: 年 月 日总队领导:年 月 日公安厅领导: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19、 日附件6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登记备案表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保安员人数保安员持证上岗人数申请报告(简述) (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所在地州、市、地公安局审核意见治安支队领导: 年 月 日局领导: (公安机关印章)年 月 日自治区公安厅审批意见支队领导: 年 月 日治安总队领导: 年 月 日附件7保安服务公司现场核查表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详细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 现场核查情况 序号类别核查内容核查标准核查情况确认1住所办公场所与提供保安服务规模相适应2实训场地300平方米以上3专用装备库房人均不低于0.5平方米4
20、设施电脑、电话、传真、打印、复印等办公设备必备5机动车辆与提供保安服务规模相适应6装备橡胶保安棍、强光手电筒等防卫性装备与保安员人数匹配7服装、标志等符合规定并与保安员人数匹配8其他住所、设施、装备符合特殊规定并与提供的特殊保安服务相适应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核查人员签名: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注:核查人员应为2人(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安培训机构的申请设立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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