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国家税务局行政权力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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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宁市国家税务局行政权力清单及运行流程图二一四年九月目 录一、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共 项)(一)行政审批类33项(含子项共46项). 3-62页1.行政许可4项. 3-6页2.非行政许可审批29项(含子项共42项). 7-62页3.管理服务0项. 0页4.内部审批0项. 0页5.承接省级下放0项. 0页6.f承接昆明市级下放0项 0页(二)行政处罚类 46项. 63-78页(三)行政强制类 6 项 79-80页(四)行政征收类 3 项 81-81页(五)行政确认类 0 项 0页(六)行政给付类 0 项 0页(七)行政合同类 0 项 0页(X)其它行政权力类10项.82-83页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
2、图(共14张)(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84-93页(二)行政处罚流程图 94-94页(三)行政强制流程图 95-95页(四)行政强制执行流程图 96-96页(五)行政征收流程图 97-97页(X)其它行政权力类运行流程图. 0页一、行政权力清单目录(一)行政审批类部门名称:安宁市国家税务局事项编码项目名称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子项名称无实施主体安宁市国家税务局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
3、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第37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审批时限符合条件当场受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节假日顺延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受理地点安宁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税源管理部门联系电话0871
4、-68698796(大厅)0871-68616826(一分局)0871-8616822(二分局)申请材料1.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2.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管理服务项目 内部审批项目 承接省级下放项目 承接昆明市下放项目备 注部门名称:安宁市国家税务局事项编码项目名称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子项名称无实施主体安宁市国家税务局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
5、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受理地点安宁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税源管理部门联系电话0871-68698796(大厅)0871-68616826(一分局)0871-8616822(二分局)申请材料1.定期定额调查申请审批
6、表;2.证明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与实际经营不符的证据资料。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管理服务项目 内部审批项目 承接省级下放项目 承接昆明市下放项目备 注部门名称:安宁市国家税务局事项编码项目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子项名称无实施主体安宁市国家税务局职权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
7、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236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县以上税务机关”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受理地点安宁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税源管理部门联系电话0871-68698796(大厅)0871-68616826(一分
8、局)0871-8616822(二分局)申请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管理服务项目 内部审批项目 承接省级下放项目 承接昆明市下放项目备 注部门名称:安宁市国家税务局事项编码项目名称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子项名称无实施主体安宁市国家税务局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9、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受理地点安宁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税源管理部门联系电话0871-68698796(大厅)0871-68616826(一分局)0871-8616822(二分局)申请材料1.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不能据实预缴的原因,申请核定的预缴方式,纳税人上年度预缴方式、预缴额,以及月、季平均预缴额;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管理服务项目 内部审批项目 承
10、接省级下放项目 承接昆明市下放项目备 注部门名称:安宁市国家税务局事项编码项目名称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子项名称无实施主体安宁市国家税务局职权依据注销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1、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第33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第34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
12、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审批时限注销: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作出内书面答复。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受理地点安宁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税源管理部门联系电话0871-68698796(大厅)0871-68616826(一分局)0871-8616822(二分局)申请材料注销税务登记: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及发票;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4.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外出经
13、营报验登记: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3.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4.税务登记证副本。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管理服务项目 内部审批项目 承接省级下放项目 承接昆明市下放项目备 注部门名称:安宁市国家税务局事项编码项目名称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子项名称无实施主体安宁市国家税务局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16条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
14、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受理地点安宁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税源管理部门联系电话0871-68698796(大厅)0871-68616826(一分局)0871-8616822(二分局)申请材料书面申请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管理服务项目 内部审批项目 承接省级下放项目 承接昆明市下放项目备 注部门名称:安宁市国家税务局事项编码项目名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子项名称无实施主体安宁市国家税务局职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
15、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27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先后分三批取消和调整179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时,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继续实施外,依法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500项。在此基础上,对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和充分论证,根据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对其中的211项暂予保留。这些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今后还将逐步取消或作必要的调整。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
16、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正确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为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12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县以上国家税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3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受理地点安宁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税源管理部门联系电话0871-68698796(大厅)08
17、71-68616826(一分局)0871-8616822(二分局)申请材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管理服务项目 内部审批项目 承接省级下放项目 承接昆明市下放项目备 注部门名称:安宁市国家税务局事项编码项目名称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子项名称无实施主体安宁市国家税务局职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
18、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4条“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可向
19、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并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受理地点安宁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税源管理部门联系电话0871-68698796(大厅)0871-68616826(一分局)0871-8616822(二分局)申请材料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3.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
20、内容的书面材料;4.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5.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管理服务项目 内部审批项目 承接省级下放项目 承接昆明市下放项目备 注部门名称:安宁市国家税务局事项编码项目名称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审批子项名称无实
21、施主体安宁市国家税务局职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1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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