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门县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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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政发20077号 石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门县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山峰管理区,石门经济开发区,国有农林场,县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石门县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七年七月十六日 石门县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公墓管理,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
2、墓地。 第三条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瘠地的土地上。 禁止在铁路、公路主干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经济开发区、文物保护区、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住宅区和自然保护区内兴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或其他坟墓。 第四条县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行政区域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 第六条在县城规划区和已批准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乡村,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七条公墓墓穴及骨灰存放设施不得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居民要凭死亡证明办
3、理墓穴及骨灰存放格购买和使用手续。 第八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 埋葬单人遗体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多人的遗体合葬,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用地2平方米。 安葬2人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3人以上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 墓穴的使用时间为20年。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公墓单位办理续用手续,到期未办理的,由公墓单位公告限期办理,公告期限届满仍未办理的,作无主墓穴处理。 第九条禁止建造永固性墓穴,禁止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墓。 第二章公益性公墓的管理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一般以村为单位建立。 第十一条建立公益性公
4、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批准。 第十二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村级公益性公墓由兴建的村负责管理,业务上受县民政部门指导。 第十四条公益性公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转让或买卖。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业务。不得利用公益性公墓进行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第三章经营性公墓的管理 第十六条县经营性公墓由县殡葬事业单位与社会投资者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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