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绿动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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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绿动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经信资2015257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节能办,各省财政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节能办: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转型升级,经研究决定,启动实施山东省“工业绿动力”计划。现将山东省“工业绿动力”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山东省经济和 山 东 省 山东省人民政府信息化委员会 财 政 厅 节约能源办公室 2015年6月17日山东省“工业绿动力”计划实施方案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促进节能减
2、排和经济转型升级,经研究决定,2015年采取试点示范和全面推动相结合的方式,启动实施山东省“工业绿动力”计划,促进全省实现社会经济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一、总体思路 我省能源消费总量居全国首位,能源需求压力大。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对传统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对绿色能源深度开发利用、对能源节约投资方式进行优化,对于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促进建立多元能源供应体系,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通过实施工业企业及热电厂高效煤粉锅炉示范工程、新能源集热系统应用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力争实现节能5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120万吨,带动煤粉及锅炉设备制造业、新能源产业和节能服务业发展,
3、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促进节能减排和转型发展,确保完成“十二五”全省万元GDP能耗降低17%的目标任务。2016-2017年,继续巩固“工业绿动力”计划实施效果,为工业企业转型发展提供绿色支撑。 二、主要内容 2015年省财政安排奖励资金,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 (一)工业企业及热电厂高效煤粉锅炉示范工程。2015年,启动高效煤粉锅炉示范工程试点,在条件成熟的市开展试点示范,对示范工程予以奖励,并鼓励试点市、县(市、区)同步投入,支持工业企业和热电厂使用高效煤粉锅炉,在煤炭清洗、煤粉制备、物流配送、煤粉储存、锅炉改造等环节进行改造升级,实现煤粉生产、储运及锅炉运行中的
4、安全稳定,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使烟气排放可稳定达到与天然气锅炉相当的最新环保标准。对示范市建设的高效煤粉制备中心示范项目,按照投运后年煤粉产能不超过30元/吨进行一次性奖励;对新建、改造高效煤粉锅炉示范项目,按照锅炉吨位实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不超过10万元/蒸吨,单台锅炉最高奖励400万元。 (二)新能源集热系统应用工程。2015年,对太阳能集热系统在纺织、食品加工、化工等工业领域的应用工程示范项目予以奖励,并鼓励工程所属市、县(市、区)同步投入,减少化石能源消耗,提升新能源利用水平。太阳能集热系统按照日产热水6000元/吨进行补贴, 同一个企业只能一次性享受财政补贴且最多不超过15
5、0万元。 (三)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2015年,对合同能源推广工程示范项目予以奖励,并鼓励工程所属市、县(市、区)同步投入,推动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重点围绕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实施节能改造。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的省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其中,工业类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进行奖励;对外部性较强的非工业类项目,按照500元/吨标准煤进行奖励。同一个节能服务公司,年累计获得省级财政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工作步骤 (一)20
6、15年6月,具备条件的市上报高效煤粉锅炉示范工程试点实施方案,各市(省财政直管市、县,下同)申报新能源集热系统应用工程和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示范项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组织论证后确定试点市(县)及示范项目,按规定程序下达奖励资金。 (二)2015年7-11月,组织各市(县)根据工程类别,实施项目建设、验收、投运等。 (三)2015年12月,组织核查项目建设情况。 (四)2016-2017年,总结工程建设经验,巩固“工业绿动力”计划实施效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充分认识开展“工业绿动力”计划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以开展“工业绿动力”计划为抓手,鼓励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服务
7、公司、太阳能生产企业加强节能技术改造,积极开拓业务领域,建设一批示范工程。同时,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分析,提出协调、解决方案,确保示范工程顺利建设。 (二)加快工程实施进度。各市要建立协调调度机制,定期调度项目建设情况,督促工程建设进度,对按期建设投运的,及时组织项目验收,进行总结推广;对工程建设迟缓、进度滞后的,加强督促、整改;对确实无法按期完工、投运的,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请取消示范工程资格,收回财政奖励。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市要严格把关,对确定的示范工程的真实性、时效性把好关,杜绝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等情况,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的,省里将收回奖励资金
8、,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加强示范带动。各市要加大对省级示范工程的宣传力度,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将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更好的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附件:1. 2015年山东省高效煤粉锅炉示范工程申报指南 2.2015年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3.2015年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2015年山东省高效煤粉锅炉示范工程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财政政策措施,加快推广高效煤粉锅炉,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转型升级,规范高效煤粉锅炉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审核和管理,特制定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高效煤粉
9、锅炉示范工程,是指采用高效、节能、清洁煤粉制备装置和煤粉锅炉等节能环保装备,在新、改、扩、迁建项目及环境容量不足区域实施的工业企业及热电厂燃煤锅炉(不含电站锅炉)节能减排工程。2015年,通过财政奖励的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和热电厂使用高效煤粉锅炉,在煤炭清洗、煤粉制备、配送、储存、锅炉改造等环节进行改造升级,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使烟气排放可稳定达到与天然气锅炉相当的标准。 二、支持条件 2015年,选择一个设区市进行高效煤粉锅炉推广工程示范试点,对试点市高效煤粉制备中心和高效煤粉锅炉示范项目进行奖励。 (一)试点市须符合下述条件。 1.市政府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组织协调有力,积极配套奖励资金
10、; 2.能源消耗总量大,在用工业及热电厂燃煤锅炉(不含电站锅炉)较多,锅炉用户改造意愿较强; 3. 对开展试点示范论证充分、调研深入,项目可行性、可操作性、可推广性强; 4.集中建设高效煤粉制备中心,能够形成完整的煤炭清洗、煤粉制备、物流配送、煤粉储存、锅炉改造等产业链。 (二)高效煤粉制备中心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1.按照区域内锅炉分布、煤粉需求等情况统一规划、统一布局; 2.单个煤粉制备中心年产量不低于100万吨; 3.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煤粉生产销售统计和管理制度,产销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4.制备中心外销的煤粉占总产量的70%以上; 5.煤粉的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技术指标;挥发分
11、水分灰分硫含量粒度发热量305150.6180目5500大卡 6.具备完善的物流配送设施。(三)高效煤粉锅炉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1. 锅炉实现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具备完善的用能统计和烟气排放测量装置及管理制度,各项数据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2.高效煤粉锅炉安全稳定运行后,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测试,锅炉在额定工况下热效率达到88%以上;3.锅炉在额定工况下运行,烟气排放要达到以下指标。烟尘SO2NOX10mg/ Nm3100 mg/ Nm3250mg/ Nm35. 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等情况。五、监督管理(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实施方案进行评
12、审并批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财政奖励资金预算管理,以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试点市进行奖励,下达财政奖励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试点市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按照属地原则,建设单位向市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财政奖励申报材料。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组织专家论证会确定示范项目名单,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三)项目建设单位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
13、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附件22015年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奖励项目申报指南为加快太阳能集热系统在工业领域的推广应用,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财政政策要求,现就做好2015年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奖励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申报原则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推动,以奖代补、先建后奖,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申报范围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范围为省内(不含青岛)工业企业,按照太阳能集热系统日产热水6000元/吨对用户企业进行补贴, 同一个企业只能一次性享受财政补贴且最多不超过150万元。申报项目应是
14、2015年建设的太阳能集热系统项目,利用太阳能集热系统对工业企业生产、运行等用水进行预加热或在生产工艺中直接应用,系统年设计运行时间不少于2000小时,在日太阳辐射总量不低于16MJ/m2的情况下,系统日产热水不小于40t,温升不小于60。三、申报条件1、用户企业应具备安装相应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场地和施工条件,主要为工业生产提供热水、蒸汽等。2、用户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较强的经济实力,企业项目自有资金落实到位、生产经营运行稳定。3、用户企业拟安装的太阳能集热系统,由省内具备太阳能集热系统生产、设计、运行维护能力的生产企业提供,其注册资本在1000万以上或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优先采用省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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