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U病人转入和转出标准(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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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U病人转入和转出标准(试行)根据卫生部和山东省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规范,特制定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重症医学科收治标准和转出标准。一、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重症医学科的严密监测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1.急性循环衰竭;2.各种因素所致的急性呼吸衰竭;3.重型复合性创伤;4.重症急性胰腺炎;5.各种类型中毒病人;6.各种类型休克;7.重度妊娠并发症、羊水栓塞;8.溺水、电击伤复苏后的病人;9.心跳呼吸骤停复苏后;10.严重感染出现两个以上的器官或系统损伤(Sepsis);11.严重水、电解质及酸碱严重失衡者;12.急性神经系统损伤(包括颅内压力升高);13.麻醉
2、意外;二、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重症医学科严密的监测和适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1.重大手术及高龄患者术后需要监测重要器官生理功能的患者;2.术后生命体征不稳定伴或不伴有器官功能障碍者;三、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出现一个器官(或系统)以上的损伤,经过重症医学科的严密监测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1.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加重者;2.慢性心功能不全急性加重者;3.慢性肾功能不全急性加重者;4.各种代谢性疾病危象者;5.慢性肝功能不全急性加重者;以下情况不列入ICU的收治指征:1.对于目前无救治可能的急性或慢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
3、如恶性肿瘤晚期及脑死亡患者(作为脏器移植的供体者除外),不能从ICU的加强监护治疗中获益的患者等;2.精神病病人。二、转出标准:1. 急性器官或系统功能衰竭已基本纠正,生命体征稳定, 需要专科进一步治疗;2.慢性系统、脏器功能不全的病因祛除,病情稳定转为慢性状态;3.病人不能继续从加强监护治疗中获益,没有希望恢复健康并提高生活质量的患者;4.不愿意接受加强监护治疗的患者(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转出)。第2/3页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ICU患者转出规定(试行)1.患者的转出,遵循病情及双方科室共同协商决定,并告知家属。2.ICU患者应经ICU上级医师查房和允许转出后,与接收科室负责医师共同商定后方可转出。3.患者转入ICU的原因基本去除,相应接收科室能继续完成治疗时,可考虑转出。4.对于患者及其家属要求或接收科室要求将患者转出时,如病情不允许,须详细告知病情及风险,其仍坚持的可考虑转出,应请患者或其家属在病历中签字确认。5.因基础疾病的不可逆或植物状态导致的不能撤机、或存在血管活性药依赖的患者,以及其他非医疗原因在ICU住院的患者,也应转出I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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