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干部考察工作暂行规定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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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山区干部考察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干部考察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察工作,是指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公正评价的过程,考察结果作为对干部培养、选拔、任用、教育和管理等的依据。第三条 考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第四条 下列情况必须对干部进行考察:(一)干部选拔任用(提职、提级);(二)列为各级后备干
2、部;(三)外地区、外单位干部引进;(四)其他需要考察的事项。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委及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党委(党工委),区委各部门,区政府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各区级机关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对干部的考察。区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对干部的考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考察机关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察机关,是指我区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考察工作。第七条 对双重管理的干部,以主管方为主,协管方协助,共同实施考察工作。第八条 考察机关组建并派出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有
3、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需要时,考察机关可以借调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考察组的工作。考察组成员如与考察对象有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九条 考察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二)熟悉或了解组织人事工作;(三)具有胜任考察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四)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第十条 考察组负责人及考察人员的职责:(一)根据考察方案,认真组织考察,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考察方案,应报经考察机关同意;(二)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开展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并对有关内容作翔
4、实记录;(三)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汇报考察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对无法调查核实的要说明原因;(四)全面客观地分析考察情况,经考察组集体研究形成考察结论;(五)认真撰写考察材料并签署考察人员姓名,对考察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六)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向考察机关汇报考察情况和意见。第十一条 考察机关应加强与纪检(监察)、政法、信访、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形成干部考察工作的合力。第三章 考察内容第十二条 干部考察内容的确定应当坚持联系实际、突出重点、客观全面、强调实绩的原则,体现出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第十三条 干部考察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思想政治素质。包括考察干部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水
5、平、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以及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的表现情况等。重点考察干部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决定和干部在重大政治活动中的表现情况。(二)组织领导能力。包括考察干部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等。重点考察干部处理复杂问题、解决突出矛盾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还要重点考察其是否具备超前一步谋划全局的战略思维和眼光,以及把好方向、出好思路、抓好大事、带好队伍的能力。(三)工作作风。包括考察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
6、批评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以及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等。重点考察干部是否具有团结协作、规范办事、服务群众、不事张扬的作风。(四)工作实绩。具体考察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成绩等。重点考察干部近年来的年度考核情况以及取得的创新性工作成果。(五)廉洁自律。包括考察干部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重点考察干部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情况。对拟选拔任用为处级领导干部的人选,还应重点考察执行领导干部不得以权谋私的“三条高
7、压线”,以及中央提出的“五个不许”的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考察机关可根据考察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明确考察重点,细化考察内容。第四章 考察程序和方法第十五条 考察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实施考察;(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六)撰写考察材料,向考察机关汇报考察情况。第十六条 考察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考察要求、时间安排、考察组组成、考察范围、考察方法和步
8、骤等。第十七条 考察前,至少提前一天对考察工作有关事项进行预告。预告内容一般包括:考察对象姓名、现任职务、考察对象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部门、联系方式及监督电话等。考察预告一般在考察对象所在地区或工作单位采取张榜公告、会议公布或在一定范围内传阅等方式进行。第十八条 考察组根据需要一般采取下列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一)个别谈话。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地区或部门的上级、同级、下级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分管的下级单位、部门、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群众代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大代表和党外干部代表;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人员。参加个别谈话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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