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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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直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外交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省财政厅省直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80号)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市直党政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 市直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
2、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市直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外宾接待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市直单位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 对应邀来梅的外宾,市直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
3、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由市直单位按经审批的接待计划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 市直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八条 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第九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不得列支外宾来梅旅费。 第十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
4、规定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省,下同)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厅,下同)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三)市直单位选择外宾住宿接待宾馆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第十一条 日常伙食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
5、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二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宴请举办单位内部的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部长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会、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三)外宾在梅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包含赴地方访问时,由地方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 第十三条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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