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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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绥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农民群众抵御疾病的经济能力,有效缓解因病致贫返贫,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以及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原则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公开、公正、服务、受益的原则。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管理,凡是本县籍
2、的常住农业人口均可自愿参加。(一)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以下权利:1、 享受规定的医药费用优惠和补偿;2、 享受规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3、 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4、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5、 了解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规定。(二)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要履行以下义务:1、以家庭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承担的基金;2、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章制度;3、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4、检举揭发和抵制各种破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人和事。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以县统筹、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统一使用
3、。第六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订、工作指导与协调;(三)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对年度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预、决算情况进行审查;(四)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五)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等工作。第七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承办全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推行工作,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管理的各项业务;(二)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三)编制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预算、决算方案;(四)确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管理、审核、检查定点医院的收费和服务情况;(五)负责解决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发生的问题;(六)负责全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信息的收集报告及其它工作。第八条 各乡(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所辖各行政村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小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公示专栏,落实公示员,负责本乡(镇)及所辖村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负责辖区内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解决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二)
5、负责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承担辖区内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开展、政策咨询和具体实施工作;(三)负责辖区内农村合作医疗农民自缴部分基金的收缴等具体工作;(四)负责特殊慢性病患者门诊发票的收集、审核、上报和兑现工作(乡镇卫生院);(五)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村信息的统计工作和反馈报告,督促落实在乡、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的公示工作;(六)监督委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经办相关业务工作。第九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县农村合作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医疗技术的培训、医疗服务质量的评估等工作。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各级政府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的40元;各乡镇人民政府负
6、责收缴本辖区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应缴纳的10元,并及时上缴到县合疗办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户。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十一条 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应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全部参加),在每年12月30日前缴清下年参合费用。第十二条 农村特困低保户及部分优抚对象等确实无力缴纳其应承担的合作医疗基金,由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县民政局审定后由财政代缴;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由户主本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县计生局确定后由财政代缴。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应及时将各级政府提供的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划入合作
7、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农民个人缴纳的基金由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户划入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局要加强财务监管,确保基金运作安全。第十四条 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分三年提取至10%,用于抵御住院基金透支的风险,使用时按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风险金使用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医药费用补助具体办法是:(一) 单病种实行定额付费。详见绥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种类及定额补助标准(试行);(二) 未确定为单病种定额付费补助的,实行最低起付补助办法。即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元/人次,县级定点医院起付线为300元/人次,市级定点医院
8、起付线为800元/人次,省级定点医院起付线为1500元/人次,省外医院起付线为3000元/人次,超过起付标准的,超出部分逐段按比例给予补助,具体比例是:费用分段报付比例乡级县级市级省级起付2000元50%45%35%30%20018000元55%50%40%35%8001元以上60%55%45%40%省外非营利性医院住院,超过起付标准的报付比例为:起付至8000元报25%;8000元以上报30%;非定点医院不予报付(急诊急救除外);每人每年累计获得补助不得超过1万元。随着医疗费用的变化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筹资标准和补助标准可做适当调整。(三) 门诊慢性病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病凭证年
9、度定额补助。详见绥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审批及报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四) 属单病种定额付费补助范围的,住院农民只需交纳定额中个人负担的医药费,定额补助部分在患者治愈出院后由医院与县合疗办结算。(五) 非单病种按比例补助的医药费,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 “直通车”报付办法,即患者出院当天在就诊医院领取报付基金。在不执行“直通车”报付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药费由患者先行垫付,出院后10日内凭相关材料到县合疗办申报,经县合疗办审查后将应报付费用拨付于患者所在的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兑现。申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一)有效的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二)住院诊断证明和完整的住院病
10、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三)住院医药费用正式票据和费用清单; (四)在县域外医院住院的还须提供绥德县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县外医院住院治疗情况登记表(备案时领取);(五)计划内分娩的须提供准生证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六) 其它按规定必须的资料。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患大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医药费补助,若年终基金出现沉淀,可视沉淀数额情况实施“二次补偿”或进行门诊健康体检;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主要补助范围是:(一) 治疗自发性、先天性疾病和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但因第三者所致的伤害除外;(二) 住院治疗的一般检查费、手术费
11、、护理费和绥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细则规定的医药费等;(三) 特殊检查、医用材料及住院床位费报付标准: 1、特殊检查项目和医用材料范围: (1、特殊检查项目:应用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等。 (2、特殊医用材料:心脏起搏器、血管支架、钢板等体内放置的材料(不包括人工或移植的器官)。 2、特殊检查和特殊医用材料原则上限制使用,如因病情需要选用时,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 3、参合患者住院床位费报付标准:一级医院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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