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其它相关毕业论文遏制“行滥”与打击“假冒伪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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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 X 大学毕业论文遏制“行滥”与打击“假冒伪劣”姓 名:_2014年6月25日遏制“行滥”与打击“假冒伪劣” 摘 要:由于“假冒伪劣”产品泛滥而给消费者带来侵害,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在对历史上“行滥”现象和现实生活中“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原因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从社会伦理的角度就如何遏制“假冒伪劣”现象,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建立用伦理道德制约技术和生产活动的有效机制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了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建立监督、揭露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社会保障系统,改进科技道德评估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行滥;产品质量;科学技术;伦理规范 Abstract:The w
2、idespread forgeries such as fakes, pirated trademarks and faulty goods have infringed consumers legal interest and right severely and drawn public attention more and more. It has already become an issue which is hard to settle up in China. Compares historically the ill-intended imitation in ancient
3、China with the widespread forgeries occurring nowadays in an ethical perspective, with the causes discussed. How to provide an effective long-term mechanism to ban the ill-intended imitation is also discussed in view of the ethic in business, technology and manufacture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market
4、 economy. Some ideas are thus formed about enhancing the ethical sci-tech education and building a social safeguard system to supervise and disclose the ill-intended imitation and give severe blow to it, especially the evaluation which shall be done against not only the quality of products and sci-t
5、ech level but also their ethical standard. Key words:ill-intended imitation; products quality; science/technology; ethic 在现实生活中,治理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多角度思考,多方面配合。从社会伦理角度分析和消除产生假冒伪劣产品的思想根源,是从根本上杜绝假冒伪劣现象的重要途径。在历史上,类似的社会现象早就出现过,当时称为“行滥”。通过对遏制“行滥”和打击“假冒伪劣”的比较研究,有助于发现影响我国产品质量的伦理因素,因而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一、对“行滥”现象的
6、伦理评价与管理 “行滥”现象从我国宋代开始比较集中地出现,在民用商品流通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宋代改变了历史上“重农抑商”的某些强制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城镇工商业者生产与经营的限制,促成了一些商业城市的出现。我国的商品经济继战国至汉初的第一次发展之后,又得到恢复和发展。然而,在这一时期,有些商人为了牟取暴利,在产品质量上玩弄手段,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唐律疏义中说:“不牢谓之行,不真谓之滥。即造横刀及箭镞用柔铁者,亦为滥。”资治通鉴卷二六圣历元年八月戊子条载:“金银器物皆行滥,非真物也。”下注:“市例为行。市例造金银器物贩卖,率淆他物以求赢,俗谓之行作。滥,恶也。” “行滥”包括下述两个方
7、面的内容:一是“伪”,即以假冒真的物品,因此行滥也可称为“伪滥”;二是“恶”(不牢),即质量低劣达不到法定标准的物品。显然,当时所谓“行滥”,就相当于今天人们所说的“假冒伪劣”产品。“行滥”主要包括各种“器用之物”,还有绢、布、绫、绮等日常生活用品。各种“不及程式”和“涂粉入药”以增加重量的纺织品,是宋代“行滥”的主要部分。“如贩米而加以水, 卖盐而杂以灰,卖漆而和以油,卖药而易以他物,如此之类,不胜其多。”不法奸商或者与官吏相互勾结,公开欺诈,或者采用其他方法逃避官府的检查,暗中作伪,这种贸易自宋而后历代王朝都很难彻底禁止。宋高宗感叹说:“闻街市货卖熟药之家往往图利,多用假药,致服者伤生,深
8、为恻然。”天子脚下,尚且如此,“图利”显然是商人违法冒禁的最大动力1120131。 其实,“行滥”现象在历史上早就存在。西周时规定:“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指为出军赋的车乘)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2这显然是针对当时产品质量问题而制定的。汉朝时曾出现过伪劣商品“鱼目混珠”的现象,如张衡西京赋所述:“商贾百族,裨贩夫妇,鬻良杂苦,蚩眩边鄙。”其注云:“先见良物,价定而杂以恶物,以欺惑下土之士。”东汉学者王符曾指出:“百工者,所使备器也。器以便事为善,以胶固为上。今工好造雕琢之器,巧伪饰之,以欺民取贿。虽于奸工有利,而国界愈病矣。”3
9、可见,在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的时候,假冒伪劣产品是屡见不鲜,很难根治的。 我国古代针对“行滥”现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包含从伦理角度的评价和相应的管理办法。 其一是明确质量标准。考工记中记述:“凡试梓饮器,乡衡而实不尽,梓师罪之。”这是说,工师检验梓人所制的饮器,如举爵饮酒,二柱向眉,爵中还留有余沥未尽,工师就要处罚制器的梓人。考工记还指出在市场上用于交换的手工业制品,必须符合规格,为买者乐于接受,残次品不能上市。秦汉以来对各类上市产品的标准都有具体规定。元朝针对纺织品中的“行滥”现象,曾下令“随路织造段疋布绢之家”,今后“选拣堪中丝绵,须要清水加密,段疋各长五托半之上,依官尺阔一尺六寸,并无
10、药丝绵”,方准许出卖4。 其二是强化质量监督,提高职业伦理意识。礼论月令规定:“孟冬之月,命工师效公,陈祭器,按度程,毋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必功致为上。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所谓“物勒工名”,就是工匠必须把名字刻在自己所制作的器物上,以表示对质量负责,并准备工师来检查考核。如在出土的“吕不韦戈”上,有铭文”诏事图,丞戴,工寅”,即刻有掌管铸造的长官图、其副职戴、铸工寅三个人的名字,以确保戈的质量5。这种制度延续了许多世纪,乃至明代修的西安、南京城墙的墙砖上,还刻有制作人的名字。宋史职官制记载,皇家官营作坊的艺徒训练制度为“庀其工徒,察其程课作止劳逸及寒暑早晚之节,
11、视将作匠法,物勒工名,以法式察其良窳。”“物勒工名”后来演变成知名品牌的标志。如“某家某年某月制造”,代表着对产品质量的承诺。 其三是惩治“行滥”制造者。北宋建隆四年(963年)编定颁布的宋刑统,规定生产出卖“行滥”物品以所得利润“准盗论”,得利多者,如同偷盗的赃物多,所受处罚亦重。不自己织造,“专买而卖求利”,其罪“并同自造之者”。市官及州县官司知情不办,各与造卖者同罪,检查而不觉着罪减二等。宋代商业行会中的行户,有协助官府检验官府摊派(当时称“科配”)的商品质量的责任。明代大明律和清代大清律例中都有工律篇目,列出对非法营造、虚费工力、采取木石不堪用、造作低劣等方面的刑法规定6。 除了这些技
12、术上和行政上的管理措施以外,一些文人还借助“因果报应”的故事传说劝人行善,自我约束。鲁应龙闲窗括异志记载:“海盐县倪生, 每用杂木碎锉炒磨为末, 号曰印香, 发贩货卖。一夜烧熏蚊虫, 药爆, 少火入印香箩内”,于是引起火灾,因火势难遏,屋焚人亡。此书又载:“盱眙有市人储酱一瓶,获利已多,然贪心愈生,设计售伪,日以咸水及碎瓦屑炭煤之属和之,所得十倍。一夕风雨,屋栋桁折,而夫妇正卧其下,皆压死。瓮已破焉。”在宋人的笔记小说中,诸如此类的记载不胜枚举。南宋袁采所著袁世示范在谈到经营财力的时候说:“大抵转贩经营,须先存心地,凡货必真,必须敬惜”,如果以假冒真,以次充好,虽“目下所得赢余”,而“造物者虽
13、以他事取去,终至贫乏”1131132。这种说教带有宗教迷信色彩,但在遏制“行滥”方面有一定的心理震慑作用。 二、“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原因的伦理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与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同样有直接关系。我国计划经济时代也曾有过产品质量不稳定的时期,但“假冒伪劣”现象并不多见。因为制造此类产品并不会给个人或小团体带来直接的好处,却很容易被发现和查处。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和价值观念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由于市场经济秩序还不规范,人们观念的转型往往滞后于经济体制变革和技术发展,这就使得某些技术应用活动时常脱离伦理道德制约,因而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现象。
14、这在某种程度上类似历史上的“行滥”,只是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已大不相同。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新闻媒体有关假冒伪劣产品引发恶性事故的报道屡见不鲜,揭露出的情节令人触目惊心。像假化肥、假种子、假农药之类的“坑农”事件各地时有发生,假酒、假药、假冒名牌服装屡见不鲜。类似的还有家用电器漏电、劣质啤酒瓶爆炸伤人、劣质锅炉爆炸,以至于楼房变形、公路桥垮塌、煤矿瓦斯爆炸、防洪堤决口等等,令人防不胜防。前些时候揭露出来的“齐二药”事件、“欣弗”事件,更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国家有关部门采取了许多措施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如设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搞“315”打假活动,应该说有一定
15、成效,但还没有从根本上遏制住“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势头。因为法律法规只能针对“假冒伪劣”事件的结果,而只有有效的社会伦理制约才能消除“假冒伪劣”产生的思想根源。 造成“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社会伦理方面的原因,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技术活动的道德约束机制出现问题。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时代,经济和技术活动中的道德制约以“他律”为主,强调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进入市场经济时期以后,历史上行之有效的道德“他律”机制在新的社会环境中面临各种冲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处于经常变动之中,要实现强大而稳定的道德“他律”是很困难的,这时起主要作用的应该是道德规范的“自律”机制。然
16、而,我国以往的道德教育在“自律”方面并不充分,特别是缺乏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活动的道德自律机制。由以“他律”为主转向以“自律”为主,涉及经济、技术与社会意识的深层相互作用,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完成之前,道德约束的缺失很难避免。 具体说来,当市场经济体制和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之时,很多企业经营者经常面临着“德”与“利”相互冲突,难以兼顾的困难抉择。当出现经济利益诱惑时,该不该遵守道德规范全凭良心,这对于久已习惯道德“他律”机制的人们来说难以做到。因为此时遵守道德规范未必有直接的利益回报,而不遵守道德规范也未必有人发现,未必形成很大的舆论压力。在技术活动足够复杂,外行难以了解内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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