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水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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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作为审批机关或初审机关的水行政许可。第二章 收件和受理第三条 重庆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是市水利局统一受理全市市管水行政许可的专门窗口。第四条 窗口由局总工办负责管理。第五条 窗口应当将水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市水利局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示。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窗口应当依法
2、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一般采用格式文本的方式提出,格式文本由各职能处室制定并摆放在窗口,同时将格式文本的电子表格登载在市水利局公众信息网上,以便申请人免费索取或下载。行政许可申请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第七条 窗口应建立收件登记制度,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包括以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逐一进行收件登记。 第八条 对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填发重庆市
3、水利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填发重庆市水利局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告知书;(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填发重庆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凭证。第九条 申请人收到行政许可受理凭证,应在送达薄(或送达回证)上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日期。第十条 窗口在受理后即提出拟办意见,并呈分管总工办的副局长签批(分管总工办的副局长不在时,由在家主持工作的局长签批),分管领导应于次日内完成签批,窗口根据局领导签批意见送至
4、承办处室或总工办办理。第十一条 单项行政许可由承办处室初审,多项行政许可由总工办会同有关处室初审,初审的重点是确定该项行政许可应采取专家评审、听证、招标、拍卖、实地核查或直接许可等审查方式中的何种形式,并进入相应的审查程序。其中需要实地核查的,单项行政许可由承办处室指派两人以上进行,多项行政许可由总工办会同有关处室派人进行,也可与专家评审之现场查勘合并进行。对未经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告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听取他们的意见。第三章 专家评审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适用于下列行政许可事项的技术报告审查: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3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5、4. 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5.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6.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技术论证的事项。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由局总工办牵头负责。依法须先进行咨询的,申请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咨询资格的单位咨询后再提交专家评审。第十四条 总工办应在确定需进行专家评审后的3日内确定评审专家名单,其人数应为5名以上的单数,并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进入专家评审阶段,以及评审会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等。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阶段包括专家评审时间和申请人按评审意见修改补充时间。单项许可的专家评审时间为15个工作日,一个项目涉及多项许可的,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工作日,并应合并举
6、行专家评审会。第十六条 总工办应提前7天将申请人提交的论证报告送达评审专家。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会由局总工、总工办、评审专家、有关处室、报告编制单位参加,相关区县、申请人和论证报告中的利害关系人应派人列席。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会由局总工主持或委托总工办主持,其具体程序是:(一)主持人宣布专家组名单,推选专家组组长。(二)报告编制单位简要介绍接受委托和论证的过程、具体论证内容以及对利害关系人权益影响、补偿办法,并对行政许可决定提出建议。(四)专家口头或书面发表评审意见。(五)每个专家书面提出经签名的专家意见,专家组组长汇总提出由各专家签名的专家组评审意见,专家意见作为专家组评审意见附件存档。专家对专
7、家组长汇总提出的专家组评审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明保留。(六)专家组组长宣读专家组评审意见。(七)相关区县发表意见。(八)利害关系人和申请人发表意见。(九)主持人宣布专家评审会结束。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认定论证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总工办将其移交承办处室,由承办处室起草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认定论证报告存在一定缺陷,申请人应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满足有关规定后通过专家评审。第二十一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许可项目,需要组织听证的,总工办应将申请材料移送政策法规处组织听证;不需组织听证的单项行政许可,将材料移送承办处室。第三章 行政许可听证第二十二条 下列水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二)审批机关认为该行政许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应当听证的;(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第二十三条 市水利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听证工作。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职能处室根据听证需要,派专人参加相应的行政许可听证会,配合政策法规处统一搞好听证工作。一个项目涉及几项行政许可的,应合并举行听证会。单项许可的听证应当在15日内完成,多项许可的听证应当在20日内完成。第二十四条 对承办处室或总工办移送的行政许可申请,政策法规处应在1日内审查其是否符合听证的规定,对不符合听证规定的,退回有关处室。对拟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
9、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政策法规处应通知窗口在1日内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第二十五条 市水利局对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确定听证时间、地点,窗口应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事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在市水利局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由政策法规处指定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或记录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于听证开始前,向市水利局政策法规处提出回避申请,政策法规处应当及时更换主持人或记录人。第二十七条 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
10、主持人介绍听证的事项、原因以及参加听证的所有人员情况;(二)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陈述理由;(四)双方进行申辩和质证;(五)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总结。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总结结束后,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市水利局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决定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第三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政策法规处认为该行政许可事项与利害关系人有直接重大利害关系的,应通知窗口告知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达成相关协议。不需达成协议的,单项的行政许可移送承办处室,多项的行
11、政许可移送总工办。第四章 许可招投标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招投标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1. 水能资源开发权出让;2.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放;3.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 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规定行政许可招标、拍卖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施行前,涉及的有关处室应根据招标投标法、拍卖法规定的原则制定行政许可招标、拍卖的实施程序,按规范性文件签发后公布并组织实施。第三十四条 市水利局按照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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