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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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监察专员的英语单词为“ombudsman”,是来源于瑞典的外来语。 “parliamentary ombudsman”在我国有多种不同的译文:“议会监察专员或议会调查专员”、“议会司法专员”、“议会督察专员”、“申诉专员”、 “议会监察员或监察官”。笔者采用大多数人的通常译法议会监察专员。 议会监察专员的设立与影响 1809年,瑞典议会通过政府组织法,废除君主专制制度,但保留司法总监一职(仍由国王任命);同时,议会认为由司法总监对行政官员进行的监察并没有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需要建立一项独立于政府的,监督行政官员履行职责的制度。这样,监督各级官员活动的职责由议会选举的1名监
2、察专员担任,该监察专员根据议会发布给他的指令,监督法官与政府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并按照法律的正当程序,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用暴力、基于个人私利或其他原因违法或未履行与其职务相关职责者进行追诉。从此瑞典创立了世界上最早的议会专职监察专员制度。 在国外,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声名远扬,引起众多国家的兴趣。曾经有人认为,除了瑞典冷拼(当地的名菜)之外,监察专员是最为外人所知的“瑞典现象”。但国外真正引进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则在20世纪初,1918年芬兰建立议会监察专员制度,1953年丹麦建立类似机构,1962年新西兰作为第一个非北欧国家引进监察专员制度。此后,议会监察专员在世界各地迅速扩展开来,目前,全世
3、界大约有60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设立了与瑞典监察专员职能大致相同的职位,包括英国、南非、泰国、阿根廷、中国香港等等。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自己每年也要接待来自世界各国的无数次访问,并收到大量的邀请函,邀请其到其他国家访问或参加研讨会等。1990年,丹麦提议将监察专员制度引入欧洲议会的监督体系,1994年欧盟监察专员署正式对外办公,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瑞典模式的国际监察机构。事实上,各国的监察专员层出不穷,且各具特色。他们的地位、职权范围、隶属关系、工作手段也不尽一致。因此,瑞典监察模式仿佛是“一块布”,可以剪裁成不同“服饰”。 议会监察专员的组织和职权 在组织上,自1809年到现在,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4、逐步得到完善。根据政府组织法第12章第6条的规定,议会应选出一名或数名监察专员,根据议会的指示负责对公务员执行法律与其他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1810年,瑞典议会依法设置了一名监察专员,后来为防止专员缺位,又任命了一位侯补专员。1976年,议会监察专员增至4名。在这4名议会监察专员中,其中1名为首席专员,负责监督税收、文官和文书档案,1名负责监督司法机关和监狱行政,1名负责监督军事和地方政府,1名负责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福利部门。监察专员根据指令,在分派给他的职权范围内对某一案件调查或决定时,首席监察专员不得干涉。每一位监察专员对自己的行为向议会承担责任。 议会监察专员的工作由监察专员秘书处
5、进行管理,其辅助人员包括一名行政总管、各部门主管以及其他由议会设定的行政人员。首席议会监察专员任命行政总管与各部门主管,其他工作人员的任命则由首席专员委托行政总管负责。行政总管、各部门主管以及其他监察专员秘书处的律师一般从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及行政机关中聘用,大部分人为年青的职业法官,受到良好的教育和培训,能够公正地对待各种纠纷。行政总管领导秘书处的工作,隶属首席监察专员,在其他监察专员的要求下,同时协助他们开展工作。如果确实必要,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首席议会监察专员还可以聘用其他工作人员、专家和顾问并分配给他们具体的工作任务。 为保证议会监察专员开展监察工作,处理民众的申诉,瑞典法律赋予监察专
6、员比较充分的巡视权、调查权、建议权、公开监察事项权和公诉权。议会监察专员训令法第5条规定,监察专员行使监督权以评估公众的申诉情况,其途径包括巡视以及监察专员认为必要的其他调查方式。巡视权是议会监察专员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职权,议会监察专员经常对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例行的巡视工作。为了审查投诉或者其他案件的需要,监察专员有权采取各种调查措施。在调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给予密切配合,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随意拒绝。在经过调查或巡视后,依据议会监察专员训令法第六条的规定,如果监察专员认为有必要将违法的官员解职或暂时离职时,他们可以将这种情况向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的机关报告。监察专员有权将监察
7、事项向大众传媒公布,有权将全年的监察事项汇编以年报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以增加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度。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除了对违反出版自由法的案件外,议会监察专员对其他刑事犯罪具有起诉权。 议会监察专员的监督对象 依据瑞典有关法律规定,议会监察专员有权监督拥有公共权力的组织和个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及在各个方面履行他们的义务情况。 议会监察专员的监察对象包括:第一,中央及地方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二,拥有行政权的公司、社团和基金会,因为根据政府组织法第11章第6条第3款的规定,行政职权可以委托给公司、社团和基金会行使,上述机构行使行政职权时视为行政机关。第三,对于军事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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