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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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湖北省人口计生委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 现将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及省委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落实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申报纳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范围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1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
2、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和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
3、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制定的一项基本制度。 (一)扶助对象。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
4、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由政府安排发放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再婚家庭的男方、女方都须年满49周岁。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
5、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对象如发生生育子女、收养子女、对象死亡、对象户口迁移到外省、对象的伤病残子女康复等情况,要中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病残或者死亡的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
6、实现再生育。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二)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三)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救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扶助对象的确认和信息录入上报(一)确认条件。
7、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伤病残等次由县级中国残联组织鉴定,市(州)残联审核。伤残军人、工伤致残等残疾人员的认定,也须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扶助对象的具体确认条件参见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鄂人口政20089号)。 (二)确认程序。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确认程
8、序和办法按照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转发的通知(鄂人口办20087号)执行。具体程序是: 1、对象个人提出申请。2、村(居)委会进行评议。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5、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信息录入上报。严格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的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要求执行,加强信息管理和质量监督。 五、资金来源、发放及管理(一)资金来源。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经费中列支。(二)资金分担比例。 类别合计(%)中央(%)省级(%)市(州)、区(%)县级(%)备注武汉市10050
9、50市、区分担比例由市定;其他市属区100502030含新洲区、黄陂区、蔡甸区、江夏区;市、区分担比例由市定;一般县市区100503020省直管县(市)含荆州区、夷陵区、襄阳区、东宝区、孝南区、黄州区、咸安区、曾都区;贫困县504010阳新、郧县、郧西、竹山、竹溪、房县、丹江口、远安、兴山、秭归、长阳、五峰、当阳、南漳、保康、孝昌、大悟、监利、洪湖、团风、红安、罗田、英山、浠水、蕲春、麻城、崇阳、通山、神农架林区恩施州所辖县(市)100801055恩施市、宣恩、利川、来凤、建始、鹤峰、咸丰、巴东 (三)资金发放形式。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各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
10、议,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将扶助资金由金融代理机构直接发放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四)资金管理。1、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拨付、核算、监督、管理。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内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县级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分别核算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扶助资金拨付到代理发放金融机构,监督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将扶助资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2、各级财政安排的地方配套资金,应在收到上级财政下拨的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后,于10个工作日内一并逐级全额下拨到下一级财政。县级财政应在收到上级财政下拨的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后,于10个工作日内一
11、并将本级配套资金按科目全额拨付到县级委托发放金融机构,委托发放金融机构收到财政特别扶助资金后及时拨付到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当年专项资金下拨后,及时将本地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的特别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资料提供给同级委托发放金融机构;委托发放金融机构按服务协议的要求及时将特别扶助资金划拨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每年9月中旬前向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等相关资料。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县级上报的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等相关资料和该专项资金负担比例,编制下年度特别扶助项目资金预算,并报送同
12、级财政部门。省人口计生委于每年9月底前,向国家报送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汇总数据和项目资金预算数。5、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年度报表,市(州)财政部门汇总后于当年1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6、县级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数据等相关个案信息资料反馈到同级财政部门、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于下年元月上旬前将资金发放数据、个案信息资料汇总上报市(州)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于下年1月中旬前将相关资料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7、在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
13、入时,扶助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8、办理扶助资金决算。每年年终财政部门要逐级办理扶助资金决算汇审(详见附表),通过年度报表反映上级扶助资金到位、本级扶助资金配套、扶助资金发放和结存情况,以及享受人员的数据和变化情况,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人口计生委报送扶助资金财务分析说明书。9、结存扶助资金处理。年度专项资金结存的扶助资金分级次核算,滚存下年度使用;属本级结余的扶助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纳入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六、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一)财政部门职责。1、财政部门每年负责筹集扶助资金和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设立扶助经费专账,分别核算各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
14、扶助资金拨付到代理机构,监督代理机构将特别扶助资金及时划拨转到个人账户上。2、建立扶助人员信息及金额数据库,提供给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开设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存折由各级财政部门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分发到扶助对象手中。(二)计生部门职责。1、按照扶助对象的有关条件组织实施各项审核工作,负责资格确认,规范各项资料档案。2、按规定的时间编报每年度的扶助对象人数,配合财政部门完成每年度的决算。3、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特别扶助对象及其资金到位情况,掌握并监督代理金融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三)代理发放金融机构的职责。代理发放金融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
15、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要把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严禁用扶助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委托代理发放金融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
16、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要注意人性化服务,避免对扶助对象造成感情上的伤害。各级参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教育,确定严格的责任规范,健全预防监督机制
17、,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决不能姑息迁就。 (三)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明确政策界限、严把质量关,做到全面、及时、准确,逐一登记、变更、上报符合扶助条件对象的有关信息,保证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财政部门要做到预算到位、拨付及时,并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代理发放金融机构要做到发放无误、及时到人。 (四)要进一步完善和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五)要认真做好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地方已出台的相关制度的
18、衔接。(六)严格执行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要求。2、项目申报通知及流程 本人提出申请大队(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区卫计委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市级和省级卫计委行政部门备案3、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结果(见附件)二、 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1、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办法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
19、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确保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享受对象手中,现将省财政厅印发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办法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以下简称“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管理,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享受对象手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扶胁资
20、金发放的对象。由县市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持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个人。第三条 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标准。对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持证人,按照人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资金,直到亡故为止。第四条 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时间。从2005年起,每年发放一次,于9月30日之前发放到位。 第五条 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机关。县市区财政部门为奖励扶助资金的唯一发放机关。 第六条 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审批。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对象经过资格认证程序,发放花名册及发放金额经过县市区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会审后,报政府主管领导审批核准, 第七条 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形式,奖励扶助资金发放采取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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