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机关财务管理办法湖南省农科院计财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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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院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湖南省农业科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院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机关各处(室)、子弟学校以及中南大学研究生院隆平分院(以下简称院属各部门)。第三条 院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四条 院机关预算是根据单位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编制的年
2、度财务收支计划。第五条 预算编制(一)院机关预算根据院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及本年度收支情况编制。预算编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二)人员经费预算由院人事处、院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按照年度在册实际人数和所需支出测算编制。(三)公用经费预算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基本工作任务编制的日常公用支出计划。主要包括:一般办公用品、报刊、通讯费、印刷费、邮寄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水电费以及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公用经费预算由院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按院机关实际工作需要,参照省财政厅制定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编制。(四)院专项经费预算是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及实现全院的事业发展
3、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主要包括事业发展、公共运行、公益事业、人才培养、重点科研及科技创新等专项经费。院专项经费预算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由院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负责编制。(五)基建维修预算由院基建规划处根据全院实际情况进行测算,会同院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编制。(六)其他项目支出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书的要求,会同院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编制。(七)涉及政府采购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支出,依据省财政厅每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第六条 预算执行与调整(一)预算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二)省财政厅的预算批复与预算控制数有较大差异时,应当根据预算
4、批复及时进行调整。(三)院机关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工作需要确需调整预算,应当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提交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方案需经院党委会批准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预算调整经省财政厅批复后方可执行。第七条 决算是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院机关应当加强决算的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第三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第八条 收入管理(一)院机关收入主要指财政补助收入及院属各部门利用其职能和院资源获取的其他收入。院属各部门应当将各项收入(包括房租费、场地租赁费、评审费以及学校办学收费等)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隐瞒、截留各项收入,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立小金库
5、。(二)院属各部门组织的各项收入来源应合规合法。因工作需要确需收费的,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配合院计财处办理收费许可的审批手续。(三)严格管理各类收据和发票,严禁超范围使用票据,严禁出借票据,确保出具的票据真实、合法。第九条 支出管理院属各部门应当严格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一)人员经费。院人事处负责核定人员支出范围及标准。院计财处负责经费的发放。当发生升职、降级、新增、调离、辞退、病休、死亡等人事变动时,院人事处应及时下达调整通知和相关标准,院计财处按照院人事处的通知,及时准确地给予支付。(二)工作经费。院属各部门的工作经费分为一般工作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院属各部门应当在当
6、年12月份,根据本部门预算年度的职能及工作需要,向院人事处提交工作任务书及工作经费预算,院属各部门的工作任务书经分管领导审核及院人事处备案后,由院计财处核定工作经费,并报院党委审批。1、一般工作经费。院属各部门应当严格一般工作经费预算,确保年度工作按计划完成。2、专项工作经费。院属各部门应当按工作任务要求使用专项工作经费,不得随意变更用途,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必须经审批同意且资金到位后才能办理相关业务支出。(三)项目经费。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从项目经费中提成用于人员奖励支出。院科技创新项目按湖南省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
7、法执行;国家及行业的专项经费按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及项目预算书或合同书进行管理。(四)接待经费。院计财处应在年初预算中核定接待费用标准,院属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中的接待费用支出。第十条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一)院科研课题经费为院属各部门利用院资源和平台,以开展科学研究、提供科技服务以及合作交流等方式获取的经费。(二)院属各部门在争取科研课题经费时,应将经费申请报告、课题合同书和经费预算书等提交院计财处备案。科研课题经费到位后,有关部门应当将批复文件、指标文及预算方案提交院科管处和院计财处备案。院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按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及经费预算进行管理和核算,否则不予办理业务支出。
8、(三)需拨付合作或参与单位的课题经费,课题主持单位除提供课题下达部门合同书或任务书外,还应提供与承担单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院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应当严格按资金审批程序划拨经费。每年12月25日前,课题负责人应当向合作或参与单位索取支出报表,并交院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备案。(四)根据有关规定,按到位科研课题经费列支一定比例管理费。列支比例为100万元及以下经费按5%,100万元以上经费按3%。管理费由院计财处总量控制,统筹安排,主要用于科研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单位仪器设备、房屋设施、水电等公共资源的消耗以及对科研课题管理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五)科研课题结题后,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计财处提供结题验
9、收报告书,课题结余经费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转入院事业基金。第十一条 报账管理(一)原始凭证应当真实合法,填制应清晰完整,不得涂改。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应拒绝受理。(二)统一使用由院计财处制定的财务专用单据(借支单、差旅费报销单等)。经办人应按规定格式认真填写,并简要说明事由。(三)支出手续应当规范齐全。1、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出业务时,应提交发票、政府采购合同及验收单等原始凭证。2、固定资产购置需提供资产名称、型号、存放地点、使用人等明细。“办公用品”、“试验材料”、“耗材”、“配件”等大额发票,应附有效的明细清单,清单总额应与发票金额
10、一致。3、院属各部门组织的会议及培训,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在筹备会议或培训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和经费预算。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向院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参会代表签名簿、会议费发票和费用结算清单等相关凭据。4、参加由外单位组织的会议或培训,在办理借款或报账时,应附有主管领导批示的会议或培训通知。5、对外支付的劳务费(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的劳务支出)应当凭税务发票报账,同时须注明支付理由、用工名单、时间等有关内容,并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6、在国内出差乘坐飞机的,报账时除提供机票外,还应当提供有效的登机牌作为报销的原始凭证。出国乘坐飞机的,除提供机票、登机牌外,还应
11、当提交本人的出入境签证复印件。(四)差旅费报销,按湖南省农科院机关关于实施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五)公务车辆运行经费,按院办公室机关车队公务车辆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六)公房检漏、补洞、公用设施零星维修,由院基建处负责编制预算,并会同计财处督促有关单位实施。维修完工,应按程序验收,由院基建处负责结算。院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根据院基建处审核的结算单付款。(七)当年的经费支出,应在当年及时报账支出,原则上不得跨年度报账,如特殊情况报账时间不能超过第二年的3月底。第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院属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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